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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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10.16
•【字号】益政办发[2002]15号
•【施行日期】2002.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
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2]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益阳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益阳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市直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实行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为主,自谋职业为辅的安置办法。
第三条凡我市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
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任务的单位,报经市安置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有偿转移安置。
每转移安置1人,由转出单位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4-5万元。
第四条要求实行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应在接到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后15日内向市退伍安置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报《益阳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退伍安置部门开具统一印制的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款。
第五条对既不完成市人民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又不申请实行转移安置、缴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20天内拒不改正的,由市退伍安置部门开出罚款通知,一并收缴有偿转移安置资金和罚款。
第六条市直持有城镇青年征兵安置登记卡且服役期满后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役期满10年的转业士官,以及其他政策性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可以申请自谋职业。
第七条凡自愿自谋职业的市直城镇退役士兵,每人一次性发给1.2万元基本补助金,同时按军龄每满一年增发补助金2000元。
凡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另发给奖金5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发给奖金3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发给奖金2000元。
第八条凡自愿自谋职业的市直城镇退役士兵,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市退伍安置部门审查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市退伍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由市退伍安置部门发给一次性补助金。
凡领取了一次性补助金的退役士兵,市退伍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其安置。
第九条自谋职业的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凭《自谋职业证书》,可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劳动部门免收其职业介绍、外出务工管
理、求职等服务费用。
其他有关部门也应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自谋职业的市直城镇退役士兵通过社会公开招聘重新参加工作,市退伍安置部门对其领取的补助金不予收回,其军龄可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第十一条市退伍安置部门已为其作了一次分配,本人不服从分配,未报到上岗的市直城镇退役士兵,不得申领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第十二条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市直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团体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单位在职人数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缴纳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用于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已按规定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或缴纳了有偿转移安置资金的,可免交安置保障金。
上述单位应缴纳的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市财政局凭市退伍安置部门的缴款通知书统一代扣。
第十三条由市财政按照当年市直城镇退役士兵人数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
第十四条各单位支付的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和有偿转移安置资金及市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统一存入市财政的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