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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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部题型 2. 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1.甲今年13岁,是小有名气的“小提琴演奏家”,周末经常参加演出,平均月收入超过5000元。

某日,一演出公司打电话给甲请其前去演出,甲表示同意,但到期却把此事忘了。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D.甲的监护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C
解析:《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合同法》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甲不满16周岁,不符合《民法通则》11条的规定,不属于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故A不正确,B正确,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甲才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复杂,超出其年龄、智力本应具有的认识范围,其本人不能很好地理解其行为,井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所签演出合同也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故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没有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变成无效合同,甲不承担违约责任,故C正确。

题中没有涉及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所以效力待定合同变成无效合同,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也无违约责任问题,故D不正确。

知识模块:自然人
2.湖北大别山山区14岁中学生王伟的作文“家乡的大山”在全国获奖,北京某大学教授许江涛深受感动,写信给王伟表示愿意资助王伟读完高中,王伟回信表示接受并致感谢。

许江涛随即将5000元钱汇给王伟。

收到钱后,王伟的母亲周莉认为这笔钱应该用来帮助更贫困的孩子,决定把钱捐给当地希望小学,并写信将此决定告知许江涛教授。

许江涛教授回信表示反对,并指出自己还有钱,自己可以再用其他的钱捐赠给希望小学,但是这5000元钱只能用在王伟身上。

但是王伟的母亲周莉没有听从许江涛教授的建议。

关于此事的法律分析,正确的
是:( )
A.王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无效
B.王伟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生效
C.周莉转捐钱的行为已得到赠与人许江涛教授的同意,因而有效
D.周莉转捐钱的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B,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利益以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选项D正确。

王伟虽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根据《民通意见》第6条和《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如果是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益的行为时,行为有效。

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故选项B正确。

知识模块:自然人
3.2003年1月,张玉春(女)与赵玉山协议离婚。

协议约定,婚生子赵小山13岁,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1250元,男方每月可看望孩子并可接回家小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未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

2005年11月张玉春再婚,赵玉山几次接孩子未果。

2006年1月,赵玉山强行将孩子带回自己家。

张玉春向法院起诉。

问以下说法哪些正确?( ) A.张玉春与赵玉山均为赵小山的监护人
B.张玉春与赵玉山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有法律效力
C.张玉春不允许赵玉山接孩子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D.赵玉山欲行使对赵小山的抚养权,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正确答案:A,B,D
解析:A项,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均是监护人。

B项,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张玉春与赵玉山的离婚协议有效。

《民通意见》第15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抚养协议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所以C项不正确。

知识模块:自然人
4.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

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

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
A.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D.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正确答案:A,C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

故选项A为正确表述。

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故选项B为错误说法。


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故选项C为正确说法而选项D为错误表述。

知识模块:自然人
5.甲丧妻后与9岁的儿子乙在某村相依为命,后甲因受刺激而成为精神病人,甲、乙均无其他近亲属,甲有一堂兄丙愿意作乙的监护人,但不愿意承担对甲的监护责任,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丙不能担任乙的监护人
B.丙欲担任乙的监护人,必须同时担任甲的监护人
C.丙欲担任乙的监护人,必须经甲所在单位或者乙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同意
D.甲的监护人由甲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正确答案:C,D
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因此,A错误,C正确。

同时丙担任乙的监护人并不以同时担任甲的监护人为条件。

因此,B错误。

另依《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3款规定:“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因此,D正确。

知识模块:自然人
6.刘晓今年7岁,随小姨到邻居家玩。

当小姨与邻居等人打麻将时,刘晓一不小心将邻居的一个陶瓷花瓶打碎。

关于邻居的该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刘晓
B.刘晓的父母
C.刘晓的小姨
D.刘晓的父母与刘晓的小姨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C,D
解析: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
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刘晓的小姨不是刘晓的监护人,也没有委托监护的关系,因此刘晓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他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知识模块:自然人
7.下列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
A.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B.申请人只宣告失踪的,即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应当只宣告失踪
C.同一顺序的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若满足宣告死亡相关条件者,应当宣告死亡
D.同一顺序的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知识模块:自然人
8.农民赵某因生活所迫,于1995年出外谋生,家中留下妻子张某与女儿赵红。

赵某一走多年,查无音信,生死未卜。

2000年,张某向法院申请判决宣告赵某死亡。

之后不久,赵红患重病,张某无钱医治,恰逢同村人王某相助,才使孩子转危为安。

张某本人亦有病,为不使孩子受苦,将女儿交给王某收养,双方办理了合法手续。

2001年,张某与同村钱某结婚,不久钱某也死亡。

2002年,赵某返回村中,请求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与张某自行恢复原婚姻关系,并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自己的女儿。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赵某可以与张某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B.赵某不能与张某自行恢复婚姻关系,如愿意重新结合,必须办理复婚手续
C.收养关系应当自赵某单方请求时解除
D.收养关系不能因赵某的单方要求而解除,除非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
正确答案:B,D
解析:《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B正确。

关于死亡宣告撤销后收养关系的内容,《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因此,本题中的收养关系不能因为赵某的单方要求而解除。

D正确。

知识模块:自然人
9.张三为精神病人,有30万元财产。

张三长期下落不明,由其妻提出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发生下列哪些效果?( )
A.其妻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B.其妻与张三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C.其妻为张三财产的代管人
D.张三失踪前打伤李四所欠医疗费2万元,由其妻从张三的财产中支付
正确答案:A,C,D
解析: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自然人宣告失踪后直接发生失踪人的财产被代管以及民事权利义务被代为履行的后果。

《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因此,CD两项正确。

另外,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产生财产上的效果,而并不直接导致人身关系的变动。

宣告失踪并不导致婚姻关系的自动解除。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张三被宣告失踪后,其妻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知识模块:自然人
10.张强被法院宣告死亡,遗产由其父张老强、其妻王芳、其子张小强分割。

后来张老强病故,张小强代位继承了张老强的部分遗产。

王芳与刘波再婚后因车祸遇难,刘波与张小强继承了王芳的遗产。

现在,张强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

假设张强在没有宣告死亡时与王芳的共有财产是12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小强应返还财产50万元
B.张小强应返还财产80万元
C.刘波应返还财产40万元
D.刘波应返还财产10万元
正确答案:A,D
解析:死亡宣告又称为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原居所一定期间,生死不明,由利害关系人中请,法院依法宣告自然人死亡,以了结其生前的以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在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领域内产生了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人原来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婚姻自然解除;继承开始。

但是死亡宣告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当被宣告死亡人出现时,自然推翻法律上的假定,经过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中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其死亡的宣告。

宣告死亡被撤销后法律效果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财产关系;一是身份关系。

关于财产关系,依《民法通则》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关于人身关系,
依《民通意见》第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张强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张老强,王芳,张小强分割的财产都应该返还。

因为王芳再婚,所以虽然撤销了对张强的死亡宣告,不能认定两人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所以,张强不能继承王芳的遗产。

王芳的财产由刘波和张小强继承。

具体计算如下:首先,张强被宣告死亡后,张强和王芳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张强的遗产60万,王芳的个人财产60万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张老强、张小强、王芳都是第一顺序人,因此三人各继承张强的遗产20万元。

张老强病故,张小强代位继承20万元。

此时,王芳的个人财产=分割的财产60万元+继承的财产20万元。

张小强的财产=继承张强的财产20万+代位继承20万。

王芳再婚后,因车祸遇难,刘波和张小强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其中,对于王芳分割的个人财产60万元继承后,刘波和张小强不应返还张强。

对于王芳从张强处继承来的20万元,刘波和张小强继承后,应该返还张强。

所以张小强应该返还的财产=自己从张强处继承的20万+代位继承的20万元+从王芳处继承的王芳继承张强的10万元,总共50万元。

刘波应该返还的财产=从王芳处继承的王芳继承的张强的10万元,因此返还10万元。

知识模块:自然人
11.下面是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表述,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个体工商户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公民
B.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C.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D.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正确答案:B,C,D
解析:《民法通则》第26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27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通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第44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A错在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知识模块:自然人
12.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8万元、2万元组成个人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9万元,丙遂退出合伙,并拿
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债务。

现在丁应如何追偿其债权?( ) A.可以只向甲要求偿还9万元
B.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4万元、3万元、2万元
C.只能要求丙偿还1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
D.可以只向甲或只向乙要求偿还全部9万元,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9万元
正确答案:A,B
解析:《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题中,债权人丁可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偿还9万元,也可向各个合伙人要求偿还9万元以内的相应数额,只要总价款不超出9万元即可。

敌AB项是正确的。

至于CD项,因为丙拿出1万元交给甲、乙由其代为偿还的行为仅具有内部效力,不影响丁向丙要求偿还9万元。

故CD项均是错误的。

知识模块: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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