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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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施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4.18
•【字号】湖政发[2006]33号
•【施行日期】2006.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33号二○○六年四月十八日)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40号)精神,现就我市2007年前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和相应的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一)积极推进能源结构优化。
抓紧启动节约和替代石油、热电联产、余热利用、建筑节能、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等7项工程。
优化火电机组结构,推进循环流化床、纯低温余热发电、可再生能源利用、能量梯级利用、空冷机组等新技术的应用,推进燃煤电厂建设脱硫工程。
实现集中供热,在已建成热电联产区域拆除小锅炉。
扶持和推进太阳能、风能以及生物质能利用。
(二)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
健全能源预警机制,制定节能实施方案和能耗定额、支出标准。
加强有序用电管理,优先安排能耗低、效益好的企业生产用电,对高能耗企业实行限量限时供电。
全市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用能
重点单位,全部利用省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
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和落后农业机械,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开发和推广新型燃料汽车、节能农业机械,提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具体措施。
(四)推进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
贯彻实施建设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至2007年,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
同时,在中心城市建成区、三县县城和绿色小区逐步推行节能65%的标准,推行节能节地型住宅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五)引导公共、商业和民用节能。
公用设施、宾馆商厦以及居民住宅要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
至2007年,推广绿色节能灯具40万只(套),改造50家以上大型公共建筑节电系统。
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室内温度最低(高)标准,在全社会倡导室内温度提高(降低)1-2摄氏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的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16摄氏度。
(六)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在全市范围推广太阳能利用,组织生物质能资源调查及生物质能技术示范和推广,大力发展沼气工程。
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全市城镇新增太阳能热水器4万平方米,农村新增3万平方米。
二、深入开展节约用水
(一)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深入实施《浙江省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性文件,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
组织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示范工程。
(二)推进城市节水工作。
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逐步更换现有不符合标准的用水器具,限制销售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加快供水漏损管网改造,至2007年,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下。
推动公共建
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设施建设,生活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55%。
(三)推进农业节水工作。
加快完成全市现有重点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和骨干排灌泵站改造,科学推广农业灌溉节水技术。
至2007年,全市新增节水灌溉面积20万亩,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6。
积极开展农业末级渠系节水改造试点,开展农村、集镇生态卫生旱厕试点。
(四)推进工业节水工作。
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9号)精神,至2007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其中重点行业达到75%;单位GDP水耗从2002年的300立方米/万元降到250立方米/万元;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从现状的105立方米降到70立方米。
(五)加强地下水管理。
全面加强对企业自备水源的管理,完善有偿使用制度。
实施省政府关于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的规定,按市政府下达的限采指标封井压采,削减限采区的取水量,遏制地下水超采区的地面沉降。
三、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一)树立集约高效用地观念。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观念,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要充分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引导集约用地、高效用地,遏制浪费、滥占土地。
(二)节约和集约利用农村土地。
加快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在符合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农村居民点、迁村点。
依据法定程序批准村庄、集镇规划。
(三)提高城市建设用地效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结构性调整,重新规划分区功能和土地利用条件,充分挖掘存量用地的利用潜力。
对现有建设用地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或土地利用率低下的,鼓励企业采取寻找合作伙伴、以土地或厂房招商、增加投资强度、依法转让或由政府有偿回购等办法,盘活土地存量。
(四)提高工业用地产出率。
到2007年,每单位建设用地GDP产出率平均提高10%以上。
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和标准厂房集中,探索工业用地的市场配置机制,尝试推行工业用地年租制,选择部分开发区试行工业用地招标制。
认真贯彻执行《湖州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
(五)进一步限制毁田烧砖。
认真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到2007年,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65%。
严肃查处非法占地及无证采矿的粘土砖瓦企业,有计划强制关停和淘汰粘土砖瓦窑,至2007年,累计关停和淘汰粘土砖瓦窑60%。
四、积极推动原材料节约
(一)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
推行产品生态设计和使用再生材料,提高原材料利用率。
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资源消耗,至2007年,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达100家。
(二)延长材料使用寿命和节约木材。
鼓励生产和使用高强度、高性能材料,提高材料强度和使用寿命。
鼓励对加工废弃的竹、木材料进行循环再利用,形成完整的竹、木资源加工产业体系。
加强木材节约代用,减少使用一次性的木制材料,提高林业资源的综合利用开发水平。
全面完成农村柴灶改造,减少木材和秸杆直接燃烧量。
(三)节约产品包装材料。
推广使用可降解、易回收、低成本的包装材料,重点解决产品过度包装问题。
落实生产者的包装回收义务,做好玻璃、废旧金属、纸板和塑料等包装材料的回收工作。
实施《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至2007年,全市水泥散装率达到70%以上。
五、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一)推进废物综合利用。
发展粉煤灰、炉渣、建筑垃圾等资源化产业,提升资源化产品附加值和利润,促进工业废水处理后污泥的堆肥或制造建材,并实现产
业化。
至2007年,市区初步推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采用资源化处理的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不低于80%,且无危险工业废弃物排放。
(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推进再生资源微循环和回收利用,建立废旧电池、荧光灯管、废家电、废电脑、废旧轮胎以及包装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处置中心,开展相关资源化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
建立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处理系统、电子废弃物集中处理处置中心以及城市中水回用管理中心。
抓好一批综合回收利用企业,促进可再生资源和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三)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农资节约。
大力推广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高效生态农业模式,加快实施畜禽生态养殖工程,推广畜禽废弃物治理干湿分离、沼气开发利用技术,鼓励发展有机肥。
至2007年,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组织实施“肥药减量增效工程”,积极推广秸杆还田以及测土配方施肥、重大病虫无害化治理等节肥、节药技术,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
鼓励并推广农膜回收利用。
六、加快节约型社会的政策和法规体系建设
(一)加强规划指导,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把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完善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
滚动调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重点发展生态型的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大力发展循环型农业和第三产业,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的建设。
(二)健全节约资源的规章制度。
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激励政策,规范执法主体,加大惩戒力度。
修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着手制定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建立生产者和消费者责任制,推进石油节约、水泥散装化、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包装物和废旧轮胎回收等资源节约与
综合利用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
(三)完善资源节约标准。
编制2005-2007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制定计划。
贯彻企业清洁生产的标准规范,重点研制循环经济的资源效率标准、能源效率标准、废弃物排放标准等。
(四)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
全面落实水资源收费政策,按规定标准足额收取水资源费,加快自来水一户一表建设,推进城市阶梯式水价制度和企业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继续推进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计量电价,认真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属于产业导向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
实行保护和节约利用土地、矿产等资源的价格政策,促进资源的集约利用。
(五)积极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有关财税政策。
市级财政设立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些重大专项工作。
贯彻鼓励生产、使用节能节水产品的税收政策,制定鼓励发展节能型建筑的经济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
政府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鼓励民间资金、社会力量从事节约型社会建设,加大公共财政对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支持力度。
(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开展科技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完善技术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建设节约型社会科技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
整合各类院校、企业的科技资源,加大对节约资源和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
(七)建立资源节约监督管理制度。
关停一批高消耗、高污染、高投入的落后企业,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不得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
加强对有序用电、定额用水、集约用地和企业节能、节水、节地情况监督检查,强化对能效标准、高耗电产品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标准及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的考核。
七、加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一)政府机构带头节约。
各级政府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厉行节约,在推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
建立政府机构能耗统计体系,明确能耗、水耗定额,重点抓好政府建筑物和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公车、办公用品节能。
贯彻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二)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社会示范工作。
全面贯彻全省“991行动计划”,结合落实《湖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实施“4612”、“3911”、“3551”等行动计划,建设一批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示范工程,创建一批节约型社会、机关、企业与社区,建成一批资源节约型项目。
及时总结和推广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经验和典型,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的节约型社会发展路子。
(三)努力营造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舆论氛围。
建设节约型社会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泛参与。
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站要把建设节约型社会宣传报道作为长期的任务,组织新闻媒体采访,集中宣传节约资源的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和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