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业务,数字]数字出版业务中的会计核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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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业务中的会计核算问题
【摘要】数字出版业务不同于传统形式的出版业务,它主要是借助数字技术对一些相关的内容进行加工编辑,并借助于发展迅猛的网络技术将相关内容传播给大众的一种比较新型的出版方式。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这种出版方式已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它也使出版企业的会计核算出现问题。
为此,本文就数字出版业务中的会计核算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数字出版;会计核算问题;解决措施
“数字出版”,可以近似地理解为“数字化的出版”,它与传统出版不能截然分开。
数字出版强调内容的数字化、生产模式和运作流程的数字化、传播载体的数字化、阅读消费和学习形态的数字化。
数字出版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很快,目前已经形成了手机游戏、手机小说、网络原创文学、数字期刊、数字报纸以及电子图书等新业态。
数字出版业务犹如一股大潮铺天盖地而来,但其在会计核算中的问题也显现出来。
尽管财政部颁布并且实施的《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对新闻出版业当中的一些主营业务做了相应的规范要求,然而对于数字出版业务当中的有关会计核算的问题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并且《企业会计准则》也只是制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
本文就数字出版业务当中的会计核算问题展开分析,并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进行探讨。
一、数字出版业务的会计核算
1.将研发中所形成的一切费用都列入“研发支出”这一科目
所谓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了对相关的工艺、产品和技术等做出一些实质性的改进,而持续性地开展一些目标相对比较明确的研究开发活动。
笔者认为,数字化出版业务是借助计算机技术将传统出版内容有效地表现出来,是出版企业对科学技术新知识进行创造性应用并持续开展以出售为目的的研究开发活动,其性质完全属于开发活动。
为此,笔者认为数字出版业务在策划、编辑、制作加工选题的过程中,需要的所有费用都应纳入到“研究支出”这个科目当中进行会计核算。
2.数字出版物应列入“无形资产”科目中
所谓无形资产,通常是指那些被企业控制或拥有的,不具备实物形态且能够被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笔者认为,数字出版物非但缺少实物形态,同时还可以被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
根据无形资产的定义,数字出版物如果符合该定义的内容,就可以将其确定为无形资产。
基于这一观点,假设所研究开发出来的数字出版物已达到可供销售的无形资产的标准,一般都应依据“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这一科目的余额,借记到“无形资产”的科目。
3.应将数字出版物的销售成本和收入,分别纳入到“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两个科目中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持续发展,数字出版慢慢成为很多传统出版单位进行经营以及获得发展的主要业务。
基于这一点,就应将数字出版物销售所获得的收入纳入“主营业务收入”中
核算。
出版社应该根据各不相同的定价方法对不同产品所形成的收入加以确定。
第一,产品组合定价。
是指生产者有机地将一种产品和其他产品组合在一起,并将其定为一种价格出售,同时依据不同产品的成本对不同产品的收入加以确认。
第二,两段收费定价法。
是指企业先向相关的消费者收取一笔固定的购买权费,之后再向所有单位收取一定的使用费以及年租费。
第三,差异性定价法。
数字出版物所制定的销售收入,一般都要结合不同产品的差异性定价来制定不同的收入量,这样才能有效地对收入加以确认。
第四,免费策略。
是将消费者视为一种资源,并将其销售给广告商或者是相关的商业机构,相关的商业机构以及广告商为其“买单”。
4.日常维护数字出版物所形成的费用应纳入“销售费用”
这部分费用主要包括:相关硬件的折旧费用、通信线路的费用、维保系统软件形成的费用,以及维保硬件形成的费用。
此外,数字出版物的广告费、销售人员的办公费、差旅费、福利费以及工资等诸多费用,都应该纳入到“销售费用”科目中。
5.数字出版物的一些后续计量和确认
在资产负债表中,数字出版物需要严格按照《资产减值》中的相关规定展开会计处理。
如果存在以下迹象,就说明数字出版物可能减值了,如果其能够回收的金额比账面价值更低的话,那么就应做减值准备了。
首先,表现为在当期数字出版物出现了非常大的下跌幅度,相比较因正常销售和时间推移而预计出来的下跌幅度,这种下跌明显偏快。
其次,企业在进行经营的过程中所处的技术、经济以及法律等相关环境,还有出版物当期所处的市场有可能会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等,并在一定程度上将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
再次,在当期,无论是本市场中的利率,又或是奇特市场中的投资报酬率,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这就对企业计算数字出版物以后的现金流量的折现情况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数字出版物的可回收资金出现大幅度降低的现象。
企业内部的相关报告表明,同预计金额相比较而言,数字出版物所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是净现金流量要低得多。
所有出版企业至少都应该做到,在每年年终的时候,复核一遍数字出版物的摊销方法以及销售年限。
后续开发维护数字出版物所形成的费用应该被列入到“研究支出”当中的“资本化支出”这一科目中再进行核算。
在形成产品之后,就可以将其转入到“无形资产”这一科目当中。
这些费用主要表现为购置技术资料的费用、升级版本的费用,以及开发数字出版物新功能所形成的费用等。
二、企业税收的相关优惠政策
1.开发过程的相关优惠政策
对于数字出版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以及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等业务所获得的收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若数字技术转让符合相关的条件,那么,在一个纳税年度之内,对于技术转让所得低于五百万元的部分,应免征其企业所得税;对于高于五百万元的那一部分,则应该减半征收其企业所得税。
对于增值税当中普通纳税人的一些数字出版企业,在对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进行销售时,按照17%的法定税率对增值税进行征收,对其中实际税负高于3%的部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即征即退。
一
些被软件企业认定的数字出版社所获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通常都是被企业用来进行专项开发和扩大软件产品再生产上,并且是单独展开核算的,这被视作不征税收入,在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时候,需要从收入总额中将其扣除。
3.其他优惠政策
因为技术进步这一原因,数字出版企业当中的一些需要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将固定资产所需要的折旧年限缩短,或者也可以采取加快折旧的方法。
出口数字出版物在刊登软件产品的时候,如果与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相符合,则可以获得免税的优惠。
对于数字出版企业因从事外包业务或者是离岸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根据国家实施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相关的一些税收优惠。
对于满足条件的、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若是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给未上市的,且与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相符合的数字出版企业,可以依据其投资额的70%,在持有股权满两年的当年对该创业投资企业需要纳的所得税进行抵扣;如果当年难以全部抵扣完,可以在未来纳税年度中进行结转抵扣。
在计算机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必定会有越来越多的出版企业开发数字出版业务。
因此,对数字出版业务中的会计核算问题以及相关的解决措施,展开探讨非常迫切,此项工作的有序展开是保证企业数字化出版良性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