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在我国行政机构序列中,并没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但是目前国内设立了大量的开发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着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比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而如果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笔者认为,开发区管理机构分为二种:
第一种,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二种,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之外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对于第一种,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对于第二种,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之外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如果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则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行政诉讼被告,如果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设立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