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发〔20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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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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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政发〔2017〕30号
商州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中心城区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
商洛市中心城区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制区建设工作,优化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让人民群众呼吸清洁的空气为目标,以优化能源结构为主线,以消减燃煤总量和减少燃煤污染为重点,实施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一)严格控制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
从2017年11月1日开始,禁燃区内全部禁止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2017年11月15日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全部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二)禁止在限制区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从2017年11月1日开始,高污染燃料限制区内禁止使用: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在用的燃煤锅炉于2017年11月15日前,由各使用单位自行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以淘汰燃煤炉和燃煤炉灶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
(二)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根据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优先在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实施,在其他区域要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为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创造条件。
(三)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2017年11月15日前,基本拆除禁燃区范围内所有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2018年1月底前,完成建成区范围内(除集中供热发电企业外)所有燃煤锅炉、炉灶的拆改,完成高污染燃料生产、销售点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取缔淘汰工作。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及面积
按照市政府《关于商洛市中心城区禁烧烟煤的通告》(商政发〔2011〕23号)和市人大《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商洛市中心城区禁烧烟煤的决定》(商人发〔2013〕38号)文件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22.7平方公里(占建成区面积80.5%),高污染燃料限制区面积5.5平方公里。
禁燃区具体范围:东至东龙山以西、南至沪陕高速以北、西至构峪收费站以东、北至金凤山主脉以南。
(见附件)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一)商州区政府。
负责做好辖区内禁燃区管理工作;组织辖区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做好禁燃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产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可燃物质的查处工作;协助供热、燃气单位做好供热和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禁燃区居民禁烧高污染原料的取缔及后续巡查和报告工作;负责在限制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引导群众不再使用高污染
燃料。
(二)市发改委。
禁止在禁燃区范围内立项审批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广清洁能源;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调度;制定煤炭总量控制方案,削减燃煤消费总量。
(三)市环保局。
提出中心城区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计划,并做好拆改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严格审批程序,禁止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情况的检查,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拆除或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市城管局。
落实城市渣土运输车辆及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市住建局。
严禁各类建筑工地使用高污染燃料;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方案,落实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
(六)市工信局。
负责高污染燃料生产、加工、使用工业企业清理整顿工作。
(七)市工商质监局。
负责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及其炉具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负责办理禁燃区内禁燃对象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手续;负责执行城市用煤、民用蜂窝煤煤质标准,严格执行质量控制执行标准。
(八)市公安局。
负责中心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取缔工作。
(九)市财政局。
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市本级应承担部分的资金保障。
(十)市药监局。
负责监督食品加工企业和餐饮等个体工商户造成的油烟、废气等污染。
(十一)市卫计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理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
(十二)市规划局。
负责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向社会公示。
(十三)市天然气公司、供电局。
负责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满足能源供应需要。
其他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2017年11月1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停止审批一切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及其灶具。
(二)2017年11月15日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全部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三)2018年7月31日以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管网铺设工作,覆盖率达到100%;
(四)2018年10月31日以前,完成建成区内全部20蒸吨/小时以下的生活、生产锅炉拆改和工业炉
窑拆改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等个体经营户的大灶、茶水炉、热水炉拆改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制区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事有专人、人有专责、层层负责、责任唯一的组织格局,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紧密配合协作。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特别要围绕集中供热和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负责、严格时限、加快进度,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的协调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
(三)深入宣传发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制区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禁燃区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
市环保局要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制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落实不力的,市政府督查室将联合市环保局进行督查督办,市考核办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考核问责。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禁燃区的建设和监管力度,把禁燃区建设和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组织街道、社区(村组)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
市政府督查室将不定期开展督查,对因工作不力,影响禁燃区和限制区建设进度的,将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