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师德建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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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师德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强广大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依据教育法规和职业道德,特制定《**中学师德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培育敬业精神、提高育人水平、塑造师德风范”为根本宗旨,以培养教师成为关爱型、学习型、双师型、创造型的现代教师为目标,以强化师德教育的过程性管理和提高师德教育的实效性为方向,弘扬陶行知“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奉献精神,深入开展师德建设主题活动。

二、建设目标:
通过“光荣的人民教师”为主题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师德水平,以优良的师风,带动教风,促进学风,优化校风。

三、主题内容和形式
1、发动、学习。

召开师德建设动员会,观看《师德启示录》录像;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2、座谈、论坛。

定期召开“立师德,树师表,创实绩”为主题的师德论坛;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座谈会。

3、自查、反思。

采取个别谈话、设“师德投诉箱”、问卷调查,以便发现问题,随时整改,随时纠错,使广大教师成为教书育人的表率。

4、评比、小结。

在评比的基础上,分别开展谈话活动;举行师德建设活动经验交流会,学校师德领导组对本学期师德建设活动进行
评价总结,并布置后一阶段的工作。

四、工作措施
1、执行有关政策法规
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

2、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根据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对犯有下列条款之一的,经核实后给予“一票否决”;
(1)在教育教学中公开散布违反宪法、教师法有关规定的言论的;(2)在教育教学中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学校教书育人有关规定,出现有失教师身份并在学生中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言行的。

3、执行“十五条禁令”:
为全面深入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精神,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发出如下禁令:(一)、严禁拒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小学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于学生入学年龄的规定,按照就近划片入学的原则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
得拒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二)、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

公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

除国家和我省相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的费用外,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巧立名目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坚决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收费项目。

学校乱收费,校长要撤职。

(三)、严禁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任何部门不得改变和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学校出售、转让;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利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资源举办的民办性质的教育机构。

(四)、严禁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不得人为的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和理由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快班和慢班。

(五)、严禁出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用房和教学设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不得举办补习班,也不得将教室、实验室、操场等资源出租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办班。

(六)、严禁举办各类实验班。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进行全面清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任何部门、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举办各类实验班。

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并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七)、严禁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日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

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制定的课程计划,合理安排教学,严格执行我省关于禁止义务教育阶段补课各项规定,不得占用节假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上课和统一集中补课。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的管理指导,发现违规现象坚决制止,并对补课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八)、严禁让学生订购和变相订购教辅教材。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依据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下发的教学用书目录选用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让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订购。

(九)、严禁以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

各地教研部门和中小学校未经批准不得统一组织各类学科竞赛,也不得统一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

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不得以各类竞赛奖作为评价学校教学质量的依据。

(十)、严禁以学习成绩给学生排名。

教师要平等的对待每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以学习成绩给学生排名、排座次,不得单纯以学习成绩作为奖励学生的依据。

(十一)、严禁以考试成绩给学校排名。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以科
学发展观评估学校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高低,不得以考试成绩或升学数量对学校排名,也不得向媒体发布和提供学校考试成绩和相关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学研究部门用以质量分析的相关数据和材料,不得向外界公布。

(十二)、严禁频繁组织考试。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考试工作的管理,不得以质量检测期中和期末等测试的次数,不得以加强初中毕业班教学名义举行统一的模拟考试。

各地教研针对初中学段举行教研质量检测、调研等形式的统一考试、测试,必须按学期制定计划,报经上级教研行政部门批准。

(十三)、严禁延长学生在校时间。

要确保学生身心健康,中小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原则上超过六到七个小时,夏季小学生早上到校时间不得早于8:00,下午不得早于14:10,中午和下午放学不得迟于12:10和15:30,初中早上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45,下午不得早于13:45,中午和下午放学不得迟于12:30和17:30分。

冬季作息时间各地要根据实际再做推迟。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上制定的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学校作息时间,制定具体办法。

(十四)、严禁擅自调整课程方案。

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开足开齐课程,不得擅自减少课目,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也不得随意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

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关于开展文、体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锻炼时间,确保中小学生每学年20天和10天的社会活动时间。

(十五)、严禁驱赶和开除学生。

各中小学要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
难学生的工作机制,给学习困难的学生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各种理由驱赶学生、强迫学生转学或假休学。

对有违犯学校管理制度,思想品行有问题的学生,学校和教师要加强同家长的沟通,努力做好教育转化工作,不得开除学生。

五、建立师德建设评价体系
完善师德建设机制,完善《**关于师德标兵的评选标准》、制定《**师德评价表》(附后),组织评价师德活动,采取学生评议、教师间相互评议、年级组评议、学校评议等方式进行,并在考核成绩前1/3的人员中按既定的评选办法评选师德标兵。

评价办法:
(1)自评:教职工写出自我鉴定,反思自己在师德建设过程中的思想及做法,按合格、不合格自评。

(2)学生评价:师德教育的实效性最终在学生身上得到体验,基于这点认识,学生对教师评议最有说服力,因此,利用评教评学方式评价师德。

(3)年级组评议:学校各教研组(班组)、处室主任评议本部门教职工师德情况。

(4)校委会考查认定:核实认定。

六、加强领导和督查
1、加强领导。

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组领导此项工作。

具体校长牵头负责,领导组成员由教导处,德育处成员组成,由校长任主任。

2、加强督查。

由德育处加大对教师建设的督促力度,并及时反馈给每一位老师,发扬成绩,弥补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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