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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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如
何处罚
发在⽣安全事故以后,我们需要知道如何最⼤限度地保障⾃⾝权益。

通常向公安机关报案,让他们去调查,还⾃⼰⼀个公道。

如果是⾃⼰犯错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是很⼤罪的,那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店铺⼩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第⼀百三⼗九条之⼀【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以上,或者重伤三⼈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安全事故的情形。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本罪主要是针对这⼏年来⼀些事故单位的负责⼈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员在事故发⽣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步扩⼤的⾏为⽽设置的。

(⼆)客观⽅⾯
客观⽅⾯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第九⼗⼀条之规定,⽣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在本单位发⽣重⼤⽣产安全事故时,不⽴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对⽣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第九⼗⼆条之规定,有关地⽅⼈民政府、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体⽅⾯
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员”。

“安全事故”不仅限于⽣产经营单位发⽣的安全⽣产事故、⼤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的重⼤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章规定的所有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百三⼗三条、第⼀百三⼗⼋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经把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

(四)主观⽅⾯
主观⽅⾯有故意构成,要求责任⼈故意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员,可能会处于不想受到处罚等的⼼理,就实施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为,但是此种⾏为实施之后,是极有可能会错过处理安全事故的最佳时机的,故此不报、谎报的⾏为实施之后,可能会导致⾃⼰最终受到的处罚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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