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沪宜公路配套道路-嘉黄公路收取贷款道路通行费的复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沪宜公路配套道路-嘉黄公路收取贷款道路通行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0.09.05
•【字号】沪价行[2000]192号、沪财综[2000]57号
•【施行日期】2000.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沪宜公路配套道路-嘉黄公路收取贷款道路通行费的复函
(沪价行[2000]192号沪财综[2000]57号2000年9月5
日)
嘉定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开征沪宜公路配套道路-嘉黄公路贷款道路建设费的函》(嘉府函[2000]32号)收悉。
经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沪宜公路配套道路-嘉黄公路收取贷款道路通行费。
二、通行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通行费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嘉黄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
收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主要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和支付公路日常运营成本、养护费用。
四、通行费收费期限自2000年9月16日起,至还清贷款后止。
期间市政府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嘉黄公路车辆通行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票级车型标准
1摩托车 5
2载重2吨(含)以下(包括中小型客车及手扶拖拉机)10 3载重2-5吨(含)(包括大客车.大型拖拉机)10
4载重5-10吨(含)(包括绞接式客车)20
5载重超过10吨的,以每10吨(不足10吨以10吨计)为一级20 6载运20英尺集装箱40
7载运40英尺集装箱60
注:1、当核定载重吨计费标准高于集装箱专用车计费标准时,按载重吨位计费。
2、不载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如吊车、铲车等)按车的自重量计收通行费。
3、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警车、军车、菜篮子工程车和其他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说明:1、上述通行费标准为双向(单程)收费。
2、预售票按9.5折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