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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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08.05
•【字号】齐经合发〔2020〕8号
•【施行日期】2020.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齐齐哈尔市经济合作促进局
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的
通知
齐经合发〔2020〕8号
市直相关单位,高新区、各省级经济开发区及托管园区: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经济合作促进局
2020年8月5日
齐齐哈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政办规〔2019〕13号)、《齐齐哈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齐政办规〔2019〕10号)等文件的要求,切实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效率和质量,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评估内容多、评估耗时长、费用成本高等问题,进一步做好推动工程建设项目落地、减轻企业负担,实施区域评估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举措。
一、实施范围及主体
(一)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高新区、各省级经济开发区及其托管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
不能直接采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的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须依法依规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估。
(二)实施主体。
各开发区管理部门为区域评估实施主体。
二、评估事项
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评价、洪水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气候可行性评价、文物影响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事项进行评估评价,按区域统一编报,实现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评估评价成果。
对于不符合或需要突破区域评估结果的,相关审批事项按照原有规定程序办理。
三、责任分工
(一)制定区域评估清单。
8月底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
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地震局等部门,根据各开发区内自然地理条件、产业定位和同类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涉及的评估事项,对照上述评估种类,按照应评尽评、客观真实、分步实施、全部覆盖的原则,列出区域评估清单,针对第二条内容增减,并公布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广旅游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二)制定区域评估方案。
9月底前,各开发区管理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分区域、分事项对相关评估评价事项进行梳理,建立区域评估方案,分类组织推进相关评估工作。
基本建成政府买单、企业共享评估成果的区域评估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理部门)
(三)编制形成区域评估成果。
12月底前,各开发区管理部门要选择一个区域,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区域评估,科学编制评估报告,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批、评审后形成区域评估成果,供特定区域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免费使用,实现区域内共享评估成果。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理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政府统筹,部门配合。
各开发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文化广电旅游、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落实区域评估制度。
(二)集中评估,成果共享。
实施主体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逐项或联合开展本特定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对区域评估成果进行统一管理,供本特定区域内拟进驻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免费使用。
对符合成果适用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直接采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分担成本或对单个项目进行重复评估。
(三)新旧衔接,分类处理。
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建设要求,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未实施区域评估
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评价可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可在开工前完成。
鼓励各地进行全域评估,并对地上地下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等开展现状普查。
五、实施流程
(一)各责任部门列出区域评估清单;
(二)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选择确定中介评估机构;
(三)中介评估机构按时间要求提交成果报告或评估报告;
(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成果报告或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批准;
(五)区域评估成果报告及审查意见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办事大厅公开,供各审批部门和区域内项目单位下载及使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组织、推进、落实评估任务,确保高质量完成区域评估工作。
(二)注重协调配合。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支持区域评估改革,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充分使用评估结果。
(三)规范中介服务。
实施主体按照规定程序选择确定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监督、规范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