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两个证据规定在公诉实践中的应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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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两个证据规定在公诉实践中的
应用思考
在公诉实践中,证据是判定事实真伪的依据,是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的基础。
而对于这些证据的规定,也是非常重要的。
其中,又有两个重要的证据规定,分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供述与陈述不一致的证据处理”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本
文将略论这两个证据规定在公诉实践中的应用思考。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陈述不一致的证据处理
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在公诉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陈述不一致的问题是非常常见的。
对于这种情况,一般来说是需要考虑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来判定事实的真实性。
比如,在某起盗窃案件中,被告人供述其无罪,而证人证言则证明被告人参与作案。
那么,这时候法庭就应该依照证人证言作出判决,而不是全盘采信被告人供述。
同时,也应该注意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不一定完全取决于供述内容是否与陈述不一致,还可能与其他证据相符或不相符有关。
比如,当被害人身体受伤时,被告人供述其与被害人的关系与被害人所陈述不一致,但是现场留下的现场勘查记录等其他证据却可以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有过接触,这时候法庭也应该依据其他证据作出判决。
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陈述不一致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证据来判定事实真实性,而不能固守“供述胜诉”
的原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般来说,在公诉实践中,非法证据是指未经合法手续获得的证据,或者虽然经过合法手续获取,但是违反了保密、隐私等个人权利的证据。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证据也可能会被法庭所采纳。
比如,在某起盗窃案中,警方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了嫌疑人的私人物品,但是这些物品确实可以证明其有罪。
这时候,如果法庭认为如果不采信这些证据就无法准确罪责,就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采纳非法证据,并依据相关证据进行判决。
但是,这种行为只能在必须确保罪犯的罪责,且证明确凿的前提下进行。
在公诉实践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也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司法判断的。
总之,在公诉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和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们关乎判定事实的真伪和被告人是否犯罪的基础,因此,法庭应当在实际操作中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证据,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判决。
同时,也应该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证据规定和制度,防止证据失范和滥用,保障公正司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