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际贸易救济措施(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闻道堂名家论坛
谈国际贸易救济措施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 师建华
首先,我想先介绍一下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贸易协调部的工作范围,它有以下七个职责:
第一项是有关汽车贸易发展的政策研究工作。
配合政府和根据行业发展的需求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第二项是参与国家多双边贸易规则谈判。
如为我国多哈谈判提供政策建议,参与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可行性研究,代表汽车行业参加APEC汽车对话会等;
第三项是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为加强行业自律,我们和商务部、国资委共同开展了出口企业信誉评价工作,目的是提升中国汽车品牌形象;
第四项是海外战略发展工作。
即如何促进我们的汽车产业“走出去”,提高我们的国际化水平,协助企业做一些共性问题的研究工作,参与了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海外发展战略研究工作;
第五项是促进市场贸易发展工作。
今年我们计划将市场贸易委员会重新整
合,吸引企业来参加,帮助企业进行市场研究和形势分析等;
第六项是产业链延伸服务工作。
正在进行的一项工作是与北京市环保局合作促进北京市二手车的更新换代;
第七项就是产业安全维护、贸易纠纷解决工作。
主要是组织和服务于行业应对国外对我国汽车企业发起的贸易摩擦,根据行业和企业需要对外采取有效的贸易救济措施,以维护汽车产业安全。
我们曾参与我国应对欧盟对我出口铝车轮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应对工作,对美进口汽车实施“双反”救济措施工作。
从WTO 成员在对华贸易中频频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和制造贸易摩擦来看,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国。
灵活运用国际贸易救济措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发展,是我国汽车产业的必修课。
(-)
摄影 马青竹
汽车行业入世谈判结果回顾
首先我们先回顾一些背景情况。
我国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创始(1947)缔约国,但由于历史原因,长期游离于GATT之外。
1986年正式申请恢复GATT 席位,但未能在1994年底前结束
谈判,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我国又作为新成员开始了漫长的加入谈判工作。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并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货物贸易的相关承诺。
入世时汽车行业主要承诺了以下内容:
一、汽车产品的主要关税减让承诺
1、轿车关税逐年递减,至2006年7月1日降至25%。
2、客车关税逐年递减,至2005年1月1日降至25%。
3、载货车、专用车,至2005年1月1日的最终关税分别为:载货车大部分在20%~25%之间,各类专用车大部分在9%~12%之间。
4、摩托车关税从2001年1月1日的50%~60%降至30%~45%,摩托车零部件依然维持30%的关税。
5、汽车零部件谈判结果
到2006年7月1日,汽车零部件的平均关税从 22.27%左右降至10.40%(均为简单算术平均值)。
6、其他
对于有关汽车零件关税待遇的问题,中国确认未对汽车的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设立关税税号。
如中国设立此类税号,则关税将不超过10%。
二、关于非关税壁垒措施
进口配额量:至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配额
三、关于投资管理措施(与汽车产业政策相关 )
承诺自加入时起,全面遵守《TRIMs》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取消外汇和贸易平衡要求、当地含量和出口实绩要求;进口和投资的分配、许可或权利不以国家或地方各级主管机
摄影 杨楠
名家论坛
关所规定的实绩要求为条件;投资许可、进口许可证、配额和关税配额的给予应不考虑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中国国内供应商;在《WTO协定》和议定书(草案)项下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企业的合同自由将得到中国的尊重;修正汽车产业政策以保证与WTO规则和原则相符;逐步取消对于汽车生产者适用的、限制其生产汽车的类别、类型或车型的所有措施;关于汽车发动机的制造业,同意自加入时起取消合资企业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的限制。
承诺对中国领土内的个人或企业只实施、适用或执行与WTO《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协定》)不相抵触的、与技术转让、生产工序或其他专有知识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措施。
统一适用于国产和进口汽车和零部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等。
四、关于汽车贸易权(进出口权)
承诺3年过渡期内,逐步放开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性。
WTO中有一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这是一个公平的机制。
通过加入WTO,我们可以获得
更多的贸易机会和进入市场的范围。
互惠原则
WTO有很多规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互惠原则。
互惠互利是建立世贸组织共同行为规范、准则过程的基本要求,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
1、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
2、加入W T O后,对外经贸体制在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同时,还要开放本国的商品和服务市场。
3、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
任何一个成员在WTO体系内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获益者,也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受害者。
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而好的贸易环境就需要一种机制来保障,这就是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
下面是总理事会(通常由各国驻日内瓦大使和高级代表组成,但有时成员国直接从其首都派出代表)。
总理事会在解决不同的问题 时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其次还有许多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小组。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明确定义的规则为基础的,并规定了结案的时间表。
第一次裁决由专家组做出,并由WTO全体成员通过或否决。
还可根据法律进行上诉。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就是平等、迅速、有效、双方接受。
如果WTO成员认为其他成员违反了贸易规则,侵害当事各方将使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按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妥善解决争端,而不是采取单边行动,即所有成员将遵守议定的程序和尊重裁决。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与法庭相似,但最大区别在于:首先在引起贸易争端的成员国之间进行磋商,并自行解决贸易争端。
争端解决机构是总理事会的另一种形式。
机构设立由7名成员组成的常设上诉机构,任期4年,他们必须在法律和国际贸易领域具有公认地位,不隶属于任何政府。
争端解决机构主要的工作由专家组承担。
专家组就像法庭,但与一般的法庭不同的是,专家组成员一般是在与争端国家磋商后选定的。
只有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才由WTO总干事任命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由3名(有时是5名)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证据并决定谁是谁非。
专家组报告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该机构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否决这一报告。
专家组的权威性很强,一般情况下不太可能否决它。
每一个案件的专家组成员可以从一份常备的符合资格
名家论坛
的候选人名单中选择,或从其他地方选择。
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不能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
争端解决时间表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如下:
1、磋商。
这一阶段最长的时间为60天。
发生贸易争端后,在采取措施之前,争端各方面都必须进行磋商,以自行解决贸易磨擦。
2、成立专家组。
磋商失败,起诉方可以要求任命专家组。
在贸易争端双方提交仲裁申请后,专家组在6个月内做出裁决。
3、专家组工作内容:
(1)听证前:争端各方以书面形式向专家组提交案情。
(2)听证:案件起诉方与被诉方以及宣布对争端有关的成员在专家组听证会上陈述案情。
(3)辩驳:在专家组第二次会议上,有关各方提交书面辩驳并进行口头辩论。
(4)咨询专家:如果一方提出科学或其他技术性问题,专家组可以咨询专家或指定一专家审查组准备咨询报告。
(5)第一稿草案:专家组将报告中的描述部分(事实与论据)提交各方,并给出两周时间做出评论。
这份报告不含调查结果和结论。
(6)中期报告:专家组随后向双方提交一份中期报告,包含调查结果和结论,并给出一周时间供提出审议的要求。
(7)审议:审议的时间不超过两周。
在此期间,专家组还可以与双方举行另外的会议。
(8)最终报告:最终报告提交各方,3周后散发全体WTO成员。
如果专家组认为产生争端的贸易措施确实违反了一项WTO协定或一项义务,则会建议如何通过进行改进工作将该措施符合WTO 的规则。
(9)报告成为裁决:报告在60天内成为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除非各方协商一致否决报告。
争端各方均可就报告提出上诉。
4、上诉。
任何一方就专家组做出的裁决均可提出上诉,上诉案由常设上诉机构中的3名成员组成审理合议庭。
5、争端解决机构必须在30天内接受或否决上诉报告, 而否决只能是协商一致才可以。
6、裁决的执行。
裁决以后,败诉方应立即纠正,如果不按裁决执行,将做出补偿或者承担处罚(即报复措施)。
在处理案件方面,世贸组织的规定是,任何未决案件都会留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日程上,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WTO争端解决的特点是所有阶段争端各方均可进行调解和磋商,以便“庭外”解决。
总干事在任何过程均可以斡旋、调解或调停。
(本文根据师建华副秘书长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培训专题会上讲座录音整理而成,未完待续)
磋商、调解等
60天
设立专家组并任命其成员 45天最终报告提交各方
6个月
最终报告提交WTO各成员 3个星期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如无上诉) 60天总计(如无上诉) 1年
上诉机构报告
60〜90天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上诉结构报告
30天
总计(如上诉) 1年零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