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巴政发[2008]62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正文: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巴政发〔2008〕6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要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
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
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
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必须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二)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要落实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制度。
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涉及经济社
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凡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价格管理、征收征用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都要通过向社会公示、听证、论证、座谈等形式等方式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并由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从源头上防止决策违法或决策不当。
(三)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要建立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和评估的制度,建立及时完善决策和纠正决策偏差的纠错机制,强化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减少失误和损失。
(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㈠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XXX登记、备案等各项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要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确保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经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必要性审查,确保政令合法、统一和有效,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各级、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按《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及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备案机关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零地价”、“挂牌保
护”、禁止执法机关检查等违法承诺或者优惠政策以及“超国民待遇”或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坚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四、严格行政执法
(八)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九)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市县政府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规范委托执法。
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时限和文书使用等方面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使用文书正确。
对影响重大和情况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再做出决定。
要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告知和说明理由等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辨权和救济权,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教育”等错误倾向,切实做到依法执法、公开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十一)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其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进行梳理汇总,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实际,结合实践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细化和量化,并提出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后公布执行,切实保障行政执法的公平和公正。
(十二)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界定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责任,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
要加快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形成长效机制,着力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切实解决因经费不足、设施短缺导致执法难的问题。
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或者变相下达收费、罚没指标。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各级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
(十五)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度,细化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要重视发挥法制部门的层级监督作用,使法制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形成分工明确、紧密衔接和互相联动的监督格局。
(十六)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
要重视执法案卷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案卷归档制度,提高案卷制作质量,加强案卷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纠正案卷评查中发现的执法违法行为,公开通报案卷评查结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十七)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要健全和落实好行政执法评议制度,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各有关方面涉及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的,都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一律不再进行新的考核。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规则标准和奖惩办法,细化和量化考评指标,严格进行评议考核。
(十八)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制度。
要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按时限、要求和规定的文书格式将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
备案机关要严格履行审查职能,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事后监督。
要积极推动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工作,制定完善备案办法和具体工作程序,加大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监督。
(十九)切实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实施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要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要重视行政应诉工作,提倡和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要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切实健全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2人以上承办案件。
要定期培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保障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
(二十)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
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
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
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
关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加强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工作
(二十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建立市、旗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前学法制度,在会前组织学习与审议、讨论议题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坚持法律自学制度。
要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
市、旗县区政府领导班子中应注重选拔有法律工作经历和经验或者熟悉法律知识的领导干部。
(二十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培训考核。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培训考核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并领取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三)明确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和职责。
市政府决定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监察局长、人事局长、编办主任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
各旗县区政府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切实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要重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二十四)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和考核制度。
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年度依法行政情况。
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报告年度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是否依法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是否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进行追究等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一并纳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八、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十五)要切实加强市、旗县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把建立健全法制机构提到政府和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实际困难,保证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与形势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要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尽快提升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规格,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法律水平高的干部充实到政府法制机构,要关心培养法制干部,为他们开展工作交流和赴外地学习考察创造条件,放手使用法制干部,切实加强交流和选拔任用。
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新形势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
的新要求,自觉加强政治、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学习,不断更新知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努力钻研业务,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二十六)建立完善政府法制工作保障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保障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行政执法检查、政府法制宣传等项经费。
旗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具体任务和要求,明确工作责任和评议考核办法,着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