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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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0.22
•【字号】鄠政办函〔2018〕95号
•【施行日期】2018.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鄠邑区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鄠政办函〔2018〕9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鄠邑区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9月6日区政府第28次(总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西安市鄠邑区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管理,维护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安全,保护资金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简称村合作社)资金指由村集体移交而来的村原有积累、村合作社取得的发包及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付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第三条村合作社资金全面实行“社账镇代管”财务管理模式,即在坚持村合作社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不变的情况下,强化镇街(景区管理局)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监管职能,由镇街(景区管理局)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对村合作社资金和财务账目实行统一管理,即代理记账、代管资金。

村集体资金不因合并村合并而合并,其管理模式不变,仍实行“村账镇管”。

第二章资金管理方式
第四条镇街(景区管理局)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设村合作社代理会计2一3名,负责村合作社账务会计核算和银行账户管理。

每个村合作社设报账员一名。

第五条分村合作社单独建账,其现金、转账等日常会计业务,以及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集中由镇街(景区管理局)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村合作社代理会计办理和承担。

第六条统一使用会计科目、账本、凭证、单据、表册等,采用借贷记账法。

收支确认采取权责发生制,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会计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各项收入支出原则上以村合作社为单位核算记账,一社一账,需要按自然组核算记账的村合作社,村合作社代理会计按自然组分组设置明细账,不得挪用、平调村组资金。

第三章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第八条村合作社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第九条村合作社收入主要包括:村合作社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资金、村合作社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合作社兴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条村合作社债权和各项收入、捐赠等统一由镇街(景区管理局)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收取,并出具由西安市统一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

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截留保管村合作社资金。

第十一条村合作社收到的各项资金须在3个工作日内上缴村合作社资金专户,不得擅自从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提取、补充备用金,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二条
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合作社必须统一使用由西安市统一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
据。

(二)收据使用实行领用登记和回收核销制度。

由村合作社报账员统一到镇街(景区管理局)农村财务服务中心领取。

(三)原始票据一律使用正规票据。

第十三条村合作社报账员必须在收到现金后5日内交银行账户,并按交款凭证向村合作社代理会计报账。

第十四条村合作社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镇镇街(景区管理局)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入账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镇镇街(景区管理局)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村合作社账户。

第十五条镇街(景区管理局)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要经常核查村合作社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财务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现金支出管理制度
(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实行备用金制度。

1.限额管理。

备用金限额根据各村合作社日常业务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核定,最高不超过500元。

2.申领程序。

报账员向镇街(景区管理局)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中心村合作社代理会计进行核实,做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根据审批的备用金限额开出现金支票,发放备用金并登记备案。

3.核销程序。

村合作社代理会计对备用金支付的情况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
月结,账款相符,并及时审核、整理已支付备用金的原始凭证,及时报账。

每年年终,村合作社必须结清本年度的备用金,下年度重新办理相应的备用金领用手续。

4.监督检查。

镇街(景区管理局)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对村合作社备用金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杜绝公款私存、坐收坐支、贪污、挪用备用金等现象。

(三)村合作社报账员、村合作社代理会计要在次月25日前核对账目,双方确认签字,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四)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坐支现金,严禁套取现金,严禁公款私存、私借,严禁挪用公款,严禁以支抵收。

(五)不合规定的支出,村合作社代理会计有权拒付。

第十七条审批制度
(一)单据整理:
票据由村、镇两级审批。

一切开支均须取得正式报账票据,由经手人在原始票据上注明事项并签字,然后由报账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写《鄠邑区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支出审核单》(以下简称《财务支出审核单》),报村合作社董事长、监事长审核并在原始单据上签章。

(二)审批权限:
1.1000元以下支出,由村合作社董事长审批,并在原始单据上签字;
2.1000-5000元由村合作社董事长审批,并在原始单据上签字,同时交村合作社监事长审核,并分别在《财务支出审核单》上签字;
3.5000元以上支出,提请股民代表会议通过,会议记录附在《财务支出审核单》后,再由村合作社董事长审批,在原始单据上签字,交村合作社监事长审核,并分别在《财务支出审核单》上签字。

(三)单据上报:
村合作社报账员整理经村级审批后的报账票据,报送镇街(景区管理局)农村财务服务中心。

中心主任审核报账单据,并在《财务支出审核单》上签字。

村合作社代理会计根据村、镇二级审批后的票据进行支付及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村合作社财务实行报账制。

报账员每周五报账,村合作社代理会计对报账员报送的报账单和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开具支票支付,并依据报账单编制记账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往来款项账、村级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

应该日清月结,按季编制科目余额表,按年编制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

每季度末科目余额表及年度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下发各村合作社。

第五章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村合作社财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本、预决算报表、给相关部门机构提供的财务资料、其它与村合作社财务相关的文字及数据资料等。

第二十条村合作社财务档案资料由镇街(景区管理局)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法律授权的部门外,未经区农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村合作社财务档案资料拆封、抽走、查阅、外借。

第二十二条对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资料,在区农业局和镇街(景区管理局)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共同监督、有关村合作社主要负责人的参与下,由镇街(景区管理局)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依照有关销毁财务档案资料的规定负责销毁。

第六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村合作社资金由镇街(景区管理局)农经机构监督,同时接受区农业、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镇街(景区管理局)农经机构负责村合作社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镇街(景区管理局)农经机构每年应采取一定方式向股东报告村合作社资金预决算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六条村合作社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村合作社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一)财务预算;(二)各项收入;(三)各项支出;(四)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五)债权债务;(六)收益分配;(七)股东承担的费用和劳务;(八)其他应向股东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执行、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股东监督。

第二十九条股东关心的资产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三十条村合作社应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八章债权债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与监事会,对本村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张榜公布,接受股东监督。

第三十二条在清理村合作社债务中,要重点做好债务界定工作,凡假借村合作社名义发生的债务,村合作社不予认可。

第三十三条村合作社债务清理结束后,董事会与监事会,共同作出债务偿还
计划和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村合作社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报酬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监督检查,区级组织纪检、监察、农业、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村合作社各项收入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严禁瞒报、少报收入和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否则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截留、贪污、挪用、挤占、平调、抵扣村合作社资金和办公经费与工作人员报酬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并依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三十九条以前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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