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严格监督执纪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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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严格监督执纪工作程序
摘要: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面临着反腐倡廉工作新形势、新要求,
国有企业纪检部门监督执纪职能日趋完善,对基层单位的各项工作起到的监督作
用更强,以迎合企业发展的需要,为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应从实际的执纪工作程序出发,对信访举报、初步审核程序、执纪审查程序和处
分执行程序等进行严格的纪律要求。

本文从国有企业纪检部门的执纪工作程序出发,提出了几点关于严格监督执纪的有效方法与策略,旨在为国有企业纪检部门
的工作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监督执纪;工作程序;审批权限;立案程序;处置程序
2017年,中共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
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纪检机关的线索处置、谈话问询及案件审核、调查、处分执行等流程,加以严格的规定,要求各级纪检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则》中要求的内容开展相关工作,尤其是在案件的审批权限与有效期限上,
从监督执纪的工作程序中加以规范,可以更好地优化各级纪检机关的工作职能,
对各级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予以更详细的规范和要求。

对此,各级纪检
机关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重视《规则》中要求的内容,在日常工作中予以落实。

一、规范处置信访举报,统一受理巡视机构
在《规则》中明确地说明了,各级纪检机关的信访部门,必须受理同级党委
管理的干部信访举报案件,统一接收举报以后,由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的纪检组织,报送相关信访举报的内容。

负责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受理案件并巡视
有关机构的工作流程,由相关审计部门和行政机关等提交问题线索。

在《规则》
文件中,详细记录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问题线索收集过程中负责的内容,包括
对案件信息的管理、动态更新及汇总核对流程,由该部门提出分办的意见并按照
程序报送相关部门获得批准,或移交其他部门,负责本案件的承办部门,必须制
定专人负责案件的管理,不同案件要进行编号登记,并建立与之相对应的台账进
行管理,凡是本案件经手的管理人员必须签字确认,全程登记以备查验。

关于本
案问题线索的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谈话问询的程序,初步核实案件的相关信息,或者遇到问题则暂存待查,总之每一种情况在《规则》中均有规定,必须严格按
照规定来处置信访举报问题。

二、规范初核立案程序,落实谈话问询制度
在《规则》中对案件相关人员的谈话问询程序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范,新增
设关于问询谈话的新方案与工作预案,连同案件的报批程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尤其是案件谈话问询过程中的陪同人员与案件的办理时间均有限制,以受理并负
责本案件的纪检内设机构的名义向相关人员发函,被发函的相关人员需要在15
个工作日之内写出关于本案件的说明材料,并在发函日起的30日之内完成办理。

在《规则》提出的新要求下,关于案件的初步核实程序变得更加完善,即要求受
理部门要在初步审核时,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并成立内部的核查组,按照文件
中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流程,初步合适的情况必须按照立案调查的程序,给出相
应的处置建议,或是谈话提醒,或是暂存待查,或是转交移送等等。

如得出立案
审查的有关决定,则必须向所在党组织汇报。

例如,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纪委
规定,案件处理意见形成后,由公司纪委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给被调查人所在基
层党组织,经基层支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由公司纪委召开纪委会形成处分意见、报请公司党委会批准。

三、规范执纪审查程序,明确审查综合权限
《规则》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案件审批权限的明确,其中明确指出由
纪检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来批准审查的方案,即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以后,成立关
于案件的审查组,确认审查的谈话方案或者外部调查方案,或者由审查部门的负
责人提供关于案件的审查谈话方案及相关处理意见,即完成一般信息的问询审批。

在审查期限方面的调整,则具体的要求了案件的审查期限不可超过90个工作日,如果是特殊的案件,可以在获得上一级纪检机关审批的情况下,对特殊情况采取
特殊的处理方式,将审批权限合理延长一次,但延长的时间也不可以超出90个
工作日。

一方面延长了审查期限的次数,提升了纪律审查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
对收集证据的流程加以严格规范,要求有关部门所收集的证据必须是全面的、客
观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且稳定的证据链,对原有的证据
物件及书证材料等做好编号及现场登记,由案件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完成确认,严
禁通过威逼利诱或者欺骗的方式获取证据,更不可以隐匿或者损毁证据。

同时,
负责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尊重被审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如《规则》中明确
要求,审查过程中应称呼被审查人为“同志”等。

四、规范处分执行程序,严格把关案件审核
《规则》中要求对案件的处理方针要更明确,具体的审查要求也必须更严格,文件内容中明确指出案件审理工作的“24字方针”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一方面增加了案件审批程序的合
规性,要求相关手续要完备;另一方面对案件的审理程序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对同级的党委委员及纪委委员的处分,必须在审议之前和上级纪委做好充
分的沟通,对于复杂的疑难案件,承办部门可以申请提前介入审理的要求,如果
是证据链不完整的案件,则可以要求重新调查或者通过合规的方式补充证据,而《规则》中规定的审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

在执行处分方面,当上级党委部门
作出处分决定以后,必须通知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并将处分的结果抄送给同级的
组织部门,自处分下达起的30个工作日内,将处分的结果通报给全基层部门。

如果被处分人涉嫌犯罪,则由本案件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并在7个工
作日内完成案件的整体移送。

如果是案件的复议复查,则相关要求更加严格,需
得到相关负责人的批准以后才能受理案件,并成立专门负责此案件的复查组,对
原案卷宗进行调阅、重新取证,经过集体研究以后给出复查的结果,而原案的调
查人员、审理人员,不可以参加复议复查工作。

结束语:
目前,各级纪检机关执纪工作程序更加严格,对案件的监督执纪程序也做出
了规范性要求,从《规则》中的内容可以了解信访举报、立案程序、审查程序及
处分程序等具体要求,对案件的调查、权限、复议等,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推动
着纪检工作的透明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蕾. 中国共产党党内派驻监督研究[D].吉林大学,2022.
[2]冯嘉琳. 新时代党内监督体系运行机制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22.
[3]徐辉.严格监督执纪工作程序[J].当代江西,2019(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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