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360 度无死角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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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360 度无死角式监管
作者:李延
来源:《检察风云》 2017年第20期
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其中有几个比较新
的提法:一是强调“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即所谓的无死角监管;二是强调“更加重
视行为监管”,注重从被监管主体的金融行为来应对监管机构,降低监管套利的空间;三是强
调“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即监管问责。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奠定了未来至少五年金融监管的基调,对于非现金社会涌现的新技术、新业态,无疑也确定了基本主题。

就非现金社会的监管而言,当前尤其需要监管部门关注的是众多缺乏立法和执法覆盖的灰
白区域,运用穿透式的监管方式渗透真空地带。

非现金社会的发展加剧了混业经营的特征,不
同种类的金融业务之间盘根错节,相互交织、钩稽,使得业务形态多样、易变,不易简单地界
定监管的归属和权责。

有的支付机构提供的创新服务或产品,实质上以损害平台用户的权益为
牟利手段,但消费者很难诉诸救济。

近期有媒体报道,某消费者投诉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环迅支
付上遭遇失联商户。

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所接入企业的资质和信用审核责任一直比较
模糊隐晦。

部分小型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提升业务空间,下调准入企业的资质标准,乃至不对
平台企业进行资质评估,给平台用户的权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2015年,人民银行曾发布《非金融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支付
机构和银行机构同时向央行下辖中心支行报送与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相关的报告,包括重大事项
报告、月报、季报和年报。

但实际操作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很可能与商户串通,或者怠于履行
自身义务。

作为消费者,要追究平台的法律责任也往往非常困难,因为第三方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往往并不承担商户的信用审核义务。

基于这样的原因,监管部门开始要求支付机构提取备付金,以保障平台用户权益。

例如,
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需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

但衍生的新问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账户开立不规范、使用不合规、未建立有效的备
付金核对校验机制、存管银行未有效履行监管责任等。

非现金社会的金融监管必然需要对这些
细枝末节的地方进行实质的规范,这也将考验我们的监管智慧。

消费者金融隐私权保护箭在弦上
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从人类本性的需要中找到了它的哲学。

”隐私权在法律中的确立,正是社会进展和人们社会观念发展的产物,并且隐私权的内涵外延也随着社会变迁出现了重大
的改变。

在非现金社会时代,个人隐私主要以“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即我们所说的“信息
隐私权”,比如信息持有者的信用状况、消费习惯、财产状况和财产流向等。

第三方支付用户的隐私安全与反洗钱要求下的信息披露事实上存在着天然的对立性,信息
的披露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对隐私权的侵犯,因而金融隐私权的保护是与信息披露以及打击洗钱
犯罪相互冲突的,保护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存在着天然的鸿沟。

我国现有的金融消费者资信状
况保护规则只是笼统地提出原则性规定,基本还处于“三无”状态:一是无金融消费者保护意识,金融产品消费者的保护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二是无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目前仅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对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等保护适用性不强;三是
无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目前还没有什么监管机构明确承担和履行金融消费者隐私安全的保护
责任,受理消费者投诉。

传统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金融机构对在业务中取得的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仅在司法调查、金融稽查、税务调查或者反洗钱等场合存在例外。

在首开英美国家银行对金融
隐私权负有保密义务先河的“图尼尔”案中,英国上诉法院便援用“默示条款”理论作为认定
银行承担该种义务的基础。

该案法官认为,银行对金融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不限于客户账户本身,还应包括银行因其与客户关系的存在而可获得的任何信息,并且这一金融信息保护义务并不因
银行与其客户结清账户或停止使用账户而终止。

我们的监管部门,目前需要做的,首先是出台法律规则让金融隐私权保护有法可依。

1993
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时的立法背景与目前我们非现金社会的环境早已相去甚远,难以成为有效的法律救助工具。

未来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应当明确消费者权益和金融
机构、支付机构的义务,体现立法向弱者倾斜。

同时,还应设立专门的金融隐私权保护机构,
并赋予其一定的执法权,深化监管机构对于消费者隐私权益保护的渗透度和有效性。

通过法律
手段惩处侵犯隐私行为是我们的事后救济手段,而事前要做的则是让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机
构等尽可能少地掌握和手机用户与交易无关的信息。

何谓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又是一个我们监
管部门需要反复斟酌的概念。

前沿科技助力提升非现金社会监管效率
以最新的科技手段服务金融监管是目前国内金融监管的一个基本方向。

2017年5月15日,央行称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加强对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并加强监管科技的
应用实践,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的金融监管手段,提升跨行业、跨
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

例如,将人工智能引入监管系统,可以有效地
解决监管者的激励约束问题。

其优势在于,人工智能监管不需要考虑薪酬和奖励,基于人工智
能的监管系统可以依据监管规则即时、自动地实施监管,避免因激励不足导致的监管不力等问题。

此外,人工智能还能解决不少个人监管者无法处理的问题,例如如何判断一个金融机构或
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特定行为是否会导致系统性、全局性的风险。

这个问题如果由监管者主观
判断,会有很多模糊的地方,且很难全局性分析,而人工智能可以较好地考虑全局,纳入所有
需要重点分析的因素,并依靠案例输入和自我学习不断加强自身的决策能力。

监管科技目前仍处于起步的阶段,其效用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体现。

但非现金社会涌现出
的很多问题实际上更多的是技术问题,例如前面我们提到的如何界定什么是金融交易过程中金
融机构“必须”获取的消费者信息。

如果我们的监管部门能通过高效、科学的技术手段予以侦查、应对,那么很多创新型的业务或许可以落地得更为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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