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试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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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试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是为了保证中试车间的安全生产,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1. 安全责任划分:中试车间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划分。
车间负责人应负责全面组织和管理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严格落实责任到人。
2. 安全设施与设备:中试车间应配备适当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消防设备、紧急疏散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等,确保车间内部环境安全。
3. 安全宣传教育:中试车间应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员工入职时应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车间的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
4. 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中试车间应制定详细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方案,并进行演练和模拟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的能力,减少事故损失。
5. 安全检查与监管:中试车间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车间负责人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监管,确保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6.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中试车间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追究责任。
7. 安全奖惩制度:中试车间应建立健全的安全奖惩制度,给予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奖励,对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以倡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8. 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中试车间应做好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事故记录、安全检查记录、演练记录等,便于查阅和分析事故原因,及时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是中试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实施应根据车间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跟进。
中试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试车间的安全生产,防范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试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是指中试车间内部,管理体系,安全设备和安全操作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适用于所有中试车间相关工作。
第三条中试车间负责人是中试车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中试车间的生产运行、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所有中试车间员工必须遵守本规定,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中试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和单位,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中试车间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试车间应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安全培训制度等。
第九条中试车间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中试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制定中试车间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建立和落实中试车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5.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中试车间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中试车间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中试车间的日常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中试车间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中试车间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三章安全设备和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中试车间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如消防设备、防爆设备、安全标志等。
第十五条中试车间应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可用。
第十六条中试车间应设立明显的安全通道,保证人员和物品的安全疏散。
第十七条中试车间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行为。
第十八条中试车间应设立明确的禁止吸烟和明火区域,并加强禁火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第十九条中试车间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快速反应和处理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中试车间应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其了解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方法。
第五章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时,中试车间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救援和伤员救护。
第二十三条中试车间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
第二十四条对于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中试车间应及时赔偿受害人,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章法律法规的适用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二十六条中试车间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合法性。
第二十七条中试车间应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七章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中试车间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中试车间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督促和检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第八章处罚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试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三)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生产车间、中试车间工作人员都应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和有关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二、车间是本公司的生产重地。
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外单位要求参观生产车间须经生产部同意;参观中试车间须经市场发展部同意。
参观时,必须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参观。
有关人员须做好保密工作,参观人员不得对生产场地及设备等进行拍照,以防生产技术泄密和被盗。
三、车间要经常保持整洁、物品摆设要整齐、规范,原材料与产成品不得混合存放。
车间须做好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窗,水、电、气;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四、凡新来公司生产车间、中试车间工作的人员(含在读研究生、客座人员、临时工),必须由车间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保密教育。
车间负责人要将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公司对化学危险品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车间生产工艺流程、车间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及检修、防尘、防毒和预防事故措施等方面的安全基本知识及有关规定,向新来人员交代清楚,直到其熟悉各项操作技能,方能让其独立工作。
五、建立并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建立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进行可能发生危险的生产,在操作时要有防范措施;进行可能发生爆炸的生产,必须在特殊设计的防爆生产设备内进行,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六、在生产过程中,有毒气或腐蚀性气体发生的生产,必须在具有良好通风设备的场所进行,生产残渣、废液不能乱丢、乱倒。
七、领用剧毒化学品(指由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等部门确定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范围)必须经过车间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治安与技安岗
位责任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才能领取。
并实行“五双”制度(双帐、双锁、双人领用、双人使用、双人保管)。
八、领用稀有金属,必须经车间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领用,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九、使用易燃易爆气体,严禁明火,并防止一切火星的发生。
禁止氢气存放在车间生产场所,应固定存放在室内空气流通的独立房间内。
十、生产原料放置要安全有序,严格控制存放数量及时间,性质不同的化学危险品不能混合存放,剧毒物品不能存放在车间,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品种只能少量限制存放1-2桶,过量应退库暂存。
十一、使用的锅炉、压力管道,必须按有关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要求定期检查、检修和检验。
特殊工种人员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十二、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制度,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开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
功率在____千瓦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经物业管理部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
要经常检查用电情况是否正常,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检修,以防电器事故发生。
十三、车间门口、走廊是防火通道,任何时候应保持畅通、走廊配置的灭火器、消防砂、消防水带供消防用,任何部门不能随便移动或挪作它用。
十四、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马上组织扑救。
事后,车间应立即认真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等各方面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整改措施,并且指定专人,限期整改,做到“四
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十五、发生事故后,车间负责人要在____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有关部门,____小时内将事故过程文字材料、处理建议、工伤确认申请表报主管部门。
对发生的事故,不准瞒报、不报、虚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任何人发现火情等异常情况,均应及时报警并尽可能抢救和扑救,火警电话:119;物业管理部电话:____、____;生产部电话:____;公司保安值班电话:____。
十七、本管理规定作为员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有关安全工作奖惩办法,参照《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条例》执行。
十八、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物业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