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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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8.20
•【字号】桂建管[2010]77号
•【施行日期】2010.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全区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
(桂建管[2010]7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关于开展2010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核查暨检测市场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桂建管〔2010〕46号,以下简称《通知》),今年6月至7月初,我厅派出检查组对全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资质条件核查暨检测市场行为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除防城港市外的13个市,共涉及81家检测机构,其中综合类24家,见证取样类40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17家,共下发47份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比例为58%。
从检查情况来看,大多数检测机构能够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以下简称“141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合理配置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基本与所开展的检测项目相适应,并
积极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和制度建设,提高内部质量管理水平,使检测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职情况
大部分设区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按照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检测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了对检测机构的监管。
各市收到《通知》后,都能够及时将《通知》转发到各检测机构,并督促各机构填报有关资质核查材料。
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还设置了专业机构,加强对辖区内检测机构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检测机构进行检查,辖区内的检测工作质量较2009年相比有了明显提高,检测市场秩序明显规范。
但一些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检测市场监管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市对检测市场放任自流,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2009年以来检测机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对被投诉、举报的检测机构未提出调查处理意见,致使一些检测机构继续违规营业,扰乱市场。
(二)部分市尚未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市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平台,未能对辖区内的检测信息实施网上监管。
三、检测机构存在问题
检查发现个别检测机构在我厅作出“责令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揽新任务”的行政措施后,仍擅自继续对外承接大量检测试验业务并出具报告。
一些检测机构在人员配备、资质管理、档案管理和仪器设备等方面,既不能满足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要求,也不按照资质条件要求配备,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检测机构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
检测机构试验人员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报告审批人无授权签字;个别人员无证上岗;检测人员专业不对口,业务素质不高。
(二)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超出计量认证或资质范围承揽业务;资质证书和检测机构地址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名称与计量认证证书的单位名称不一致。
(三)部分检测机构检测和管理工作不规范
1. 委托单信息不全。
委托检测项目和依据没有填写;检测报告信息与委托单的信息不一致;委托单的改动不符合要求等。
2. 原始记录不规范。
试验记录信息不全,缺检验依据、检验方法,仪器设备编号等。
3. 常规建材力学性能试验检测数据未及时上传自治区监管平台,自动采集系统保留曲线异常。
4. 规范的更新不及时。
5. 未建立不合格台帐,也未按规定将不合格检验结果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6. 质量体系管理文件与实际检测工作不相符。
(四)个别检测机构存在造假的嫌疑
1. 试验记录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
如有的仅有1台抗渗仪却在1天内进行了5组试块的抗渗试验。
非自动采集项目的原始记录无手写原始记录,难以溯源。
2. 样品留样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有造假嫌疑。
样品的编号混乱,无唯一性标识和状态标识,甚至有留号现象;有留样要求的检测项目,在现场未见试验样品;在现场找不到与来样编号相对应的试块;已破型的试块堆场中有部分试块没有任何标记。
3. 现场检测项目无现场确认表。
4. 常规建材力学性能试验电脑自动采集系统未设置密码,未设保护,数据可以任意修改填写,且修改后颜色不变,未生成修改统计表,全局修改功能开放。
(五)部分检测机构仪器设备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1. 个别检测项目缺必备仪器,如水泥试验缺水泥胶沙流动度测定仪,防水卷材试验缺防水材料低温弯折仪,门窗检测缺用于空气流量系统校准的标准板等。
2. 标养室温、湿度控制不满足规范要求。
3. 仪器设备未及时检定,未对检定结果进行确认。
4. 常规力学性能试验未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
(六)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存在问题
1. 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技术人员无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持证人不上岗,上岗人不持证。
2. 仪器设备配备不足;相当部分仪器未检定;场地环境不满足规定要求。
3. 部分试验项目未做,却有试验记录;标养室存放施工方委托养护的试块和无任何标识的“万能试块”。
四、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有关规定,对此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测机构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严重违规的检测机构(见附件1),一律要求限期整改,在整改合格前,不准承揽新的检测业务。
整改期满前20天内,向所在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20天内对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和整改报告一并报送我厅建管处。
我厅将根据复查和整改情况作出是否可以承揽新的检测业务的决定。
(二)对存在问题较多或未按时整改的检测机构(附件2)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附件3),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出具假报告、超出资质范围出具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工程,其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资料,须由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重新检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市要针对这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切实加强本辖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规范工程检测市场工作。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大事。
各市要加强对本辖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改进日常监管手段,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查处工程检测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尤其是对不按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转包检测业务、不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绝不手软,维护我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认真对照本次通报提出的六个方面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从检测机构人员配置、技术业务培训、检测仪器设备的检定维护和保养、检测样品管理、档案管理、检测工作程序、检测试验信息等方面,严格建立健全检测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促进确保我区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附件:1. 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检测机构(略)
2. 通报批评的检测机构(略)
3. 通报批评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