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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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探讨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社会结构发生重大深刻调整,不同的利益主体日益增多,利益需求也逐步呈现多样化趋势。
此时,如果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不能得到有效表达,极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公众利益表达及其意义,提出构建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建议,其核心是法制保障,关键是拓宽和畅通表达渠道,着力点是公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
关键词:公众利益公众利益表达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重大调整。
在社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利益观念也发生重大转变,此时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不能有效表达、利益差距不能有效缩小极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
当前我国社会地区间、城乡间、行业间的利益差距已经相当明显,这既反映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对不均衡,也在一定程度反映出我国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欠缺。
因为完善的公众利益表达机制不仅能够使公众的利益诉求得到有效表达,而且有助于社会利益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整体社会的均衡发展。
表达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前提和基础,现代社会的建设也必然要求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都能够通过有效的渠道充分地表达,从而促进各方面利益的统筹协调、各种社会矛盾的妥善处理。
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和文明社会,充分尊重每一名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利益诉求,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安全阀”
和削减社会不满情绪的“泄洪器”。
因此,不断创新公众利益表达方式,畅通公众利益表达渠道,建立科学有效的公众利益表达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我们认为,公众利益表达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旺盛需求,构建起理性的公众利益表达机制,核心是法制保障,关键是拓宽和畅通表达渠道,着力点是公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
一、公众利益表达及其意义
公众利益表达是协调公众间利益均衡的重要途径,它是公众有效维护自身利益的行动起点,也是社会能够合理分配利益的重要基础。
我们对公众利益表达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现实中,公众利益的均衡不是简单的平均化,公众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公众间存在一些利益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的,这就需要公众利益表达来找出矛盾,缓解矛盾,进而降低冲突。
第二,既然公众合法的利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公众合理的利益表达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促进利益公平分配、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条件。
第三,一个稳定的社会必须存在一套有效的公众利益表达机制,使每一个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都能充分地表达出自身的利益诉求,当公众间发生利益冲突或者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失时,公众可以便利的找到一条利益表达渠道,顺畅地表达自己的利益关切,这是现代社会必须具有的一种调整功能。
第四,有效的公众利益表达机制使公众可以采取正常的、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及时缓解公众间的不满情绪,减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
最后,公众利
益表达是一种制度性建设,而政府是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的责任主体,所以在建设公众利益表达的过程中,需要依靠政府建立起社会利益表达的渠道和制度的安排。
二、构建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核心是法制保障
法律制度是公众利益表达的有效保障,也是公众利益表达机制能够有效运行的前提。
完善法制保障需要做好以下三点:
(一)注重公众利益表达的法制化建设
应该在充分遵循宪法和法律赋予公众的政治权力和自由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规建设,增强公众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利益表达的合法性基础,将公众利益表达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确定下来。
加强公众利益表达体系的构建,明确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特别是知情权、集会权、听证权等涉及公众利益表达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中能够有效表达自身利益的前提和基础。
在明确公民相关权利的基础上,还必须将公众的利益表达作为公共政策制定的必经程序和环节。
需要制定更加科学的政绩考评体系,针对政府中从事公共政策制定工作的主体人员建立起激励和约束机制,明确规定其责任和义务,避免政策制定主体为追求个人利益而偏离了公共权力委托人的意愿。
政府作为公众政策的制定主体,既是“社会服务者”,也是“社会参与者”,这种双重身份要求其必须建立公共服务的理念,才能真正制定出面向公众的公共政策。
通过建立科学的政绩考评体系引导政府官员以追求公众利益的最大化为工作目标,这是制度建
设的关键所在。
(二)丰富公众利益表达的制度资源,让公民拥有平等的利益表达权利
公民是社会的主体,公民的各项权利必须得到政府的充分尊重。
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要将不同利益群体纳入决策体制的考查范围,提高各种不同利益群体参与讨论和制定公共政策的积极性,这种参与方式不仅有利于增进公众对政府的认同感,而且也有利于政府全面准确掌握公众的利益需求。
各利益群体话语权的不平等,主要源自于当前制度资源的匮乏和制度设计的不公,特别是弱势群体的话语权没有得到有效的制度支持和制度保障。
弱势群体虽然规模庞大、分布广泛,但他们的声音却很小,不能传递到决策者的耳边。
政府要使不同的利益群体平等地享有利益表达权力,就必须提供一个广泛参与的制度平台,让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能够充分地得以表达,从而消除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中间阶层在话语权上的不平等。
完善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关键是落实不同利益主体拥有平等的
利益表达权利,从而实现公众利益表达的真正平等,这就需要我们必须通过具体的政策制度把原本法规的权利和事实形成的权利统
一起来,使弱势群体真正享有自身利益表达的话语权。
(三)坚持依法施政,促进公众利益表达方式的理性化和法制化培养公众理性化的利益表达方式,不仅需要完善公众利益表达制度,增强公众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而且需要政府必须依法施政,形成积极的导向作用。
在公众选择利益表达方式的过程中,
政府的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如果政府在处理问题时不能严格坚持依法施政,或者有意绕开法律、钻法律空子,长期以来会给社会风气的养成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使公众感觉到不守法可能比守法反而获得更大、更多的利益,于是不守法行为增多。
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会鼓励公众更多地采用非理性化、非法制化的表达方式谋取自身利益,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运行。
反之,如果政府在解决问题时能够严格坚持依法施政,公众会感觉到,守法比不守法获得的利益多,不守法会损失利益,只有理性的、法制的利益表达方式是最有效的利益表达方式。
三、构建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关键是拓宽和畅通表达渠道(一)拓宽公众利益表达渠道
当前,拓宽公众利益表达渠道的一种重要途径是规范和培育民间自治组织。
民间自治组织主要是指经过在民政部门注册的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未注册的草根组织等。
成熟的民间自治组织可以有效整合分散的公众利益表达,集中形成较为统一的利益诉求,这是现代社会组织的一个显著特征。
由于民间自治组织在社会公私领域的独特地位,属于公民和政府以外的“第三方”,且具有非盈利性、非官方性的特点,比较容易整合组织机构和个人之间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在利益的平衡和沟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间自治组织可以在政府和公众之间搭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它一方面向广大公众传递政府的各种政策制度,另一方面又能够集合公众的意愿,向政府反映民众的利益诉求。
目前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还原社会功能,即把社会能够自我调节、自我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把公众能够自治范畴内的事情交给公众自己依法办理,让公众自主表达、自主维护、自主实现。
这就需要我们大力发展民间自治组织,首先是完善民间自治组织的立法程序,逐步制定和建立不同层次、相互配套的民间自治组织的法律法规,将民间自治组织的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轨道;其次政府需要增加对民间自治组织的扶持力度,在资金方面给予一定的帮助,同时加强对民间自治组织的有序引导,完善管理体制,提高履职能力。
例如,在民主基础上建立的工会、妇联、行业协会、行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往往代表各特定群体的利益诉求,在促使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有效沟通与相互合作方面起着桥梁和中介的作用。
(二)畅通公众利益的表达渠道
现阶段,我国的公众利益表达渠道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公共政策听证会制度、信访制度等等。
畅通公众利益的表达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扩大人大代表的直选层次,使代表能够真正来自于普通老百姓;二是将竞争机制引入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中,允许代表候选人采取演讲、问答、辩论等多种方式向选民宣传自己的观点、主张,使选民能够对代表候选人有一个广泛而深入的了解;三是加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日常性、制度化联系,增强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相互交流、信息互通,使人大代表能够最大限度地代表
民意,实现公众便利、有效的利益表达;四是健全公共政策听证会制度,扩大听证会的参与范围,完善听证会中公众代表的遴选制度、听证程序制度和会后反馈制度,并可以借助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采用网上听证会,更广泛的争取民意,节约公众进行利益表达的成本;五是完善信访制度,可以扩大信访机关的行政监督权利,把信访制度纳入法律程序。
四、构建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着力点是公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
公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就是指政府主体以外的个人和组织对政府公共政策的形成、规划、执行和评估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的行为总和。
公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是当前构建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有效着力点,也是构建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最主要途径。
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就是为公众谋取利益,增加公众的福利。
根据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公共权力机构,不可能只有唯一的公众利益,还会有机构利益、组织利益,以及公务人员自身的个人利益,而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可以有效保证公共政策的公众价值取向,确保公共政策符合广大公众利益。
法律上明确规定公众可以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2世纪左右的英国普通法,该法律中的“自然公正原则”要求任何权利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
也就是说,如果某项公共政策对某个利益主体或利益群体不利,必须听取他或者他们的意见。
到20 世纪中后期,公众参与已经在世界大量国家中被广泛应用于公共政策领域,这改变了公共权利的运作模式,使
之由政府单方面主导逐步演变为公众参与主导,构建出公众参与公共权力运作的模式。
公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特点要求必须构建公众利益表达机制。
首先,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第一步就要参与公共权力的组建。
现代社会制度普遍接受契约国家的思想,认为国家是由全体人民共同缔结国家契约而成立的社会组织,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通过国家契约,国家获得公权,人民获得民权,而公权来自于民权,所以必须为民权服务。
所以,国家的公共权力必须是建立人民“同意”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人民通过选举的形式建立起公共权力机关,并通过日常的舆论和定期的改选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使其对人民主权负责。
可以想象,国家契约精神的落实必须构建完善的公众利益表达机制,使广大公众的意志、意愿能够在日常的“监督和制约”中顺畅地表达,这既体现了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原则,也是公众能够有效参与公共政策的基础保障。
其次,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过程,就是作为社会主体的公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通过各种利益表达,最终影响公共政策结果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公众利益表达显然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它是架起公众利益与公共政策的桥梁,只有把公众利益有效表达出来,才能真正落实公共政策的普遍性、有效性,甚至合法性。
最后,随着二战后福利国家逐步成为世界各国的发展方向,公众要求政府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制定和完善更多的公共政策,政府职责的增多必然引发了政府的部门不断增加,规模不断膨胀,权力
不断扩张。
但是由于政府公共权力机构的固有缺陷,官僚主义、腐败行为逐步盛行,政府成本上升、效率低下的问题日益严重,直接损害广大公众的利益。
而公众积极参与公共政策,有效表达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本身这就对政府不良行为的一种有效监督和制约。
应该看到,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中,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建设一直是一道难题。
鉴于经济体制的运行方式不同,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并没有给我们留下多少关于构建公众利益表达的借鉴方法。
而在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使利益矛盾逐步显性化、复杂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建设。
而公众参与公共政策无疑是构建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有效切入点,它不仅可以使公众有效的表达出自己的利益需求,缓解各种利益矛盾,而且可以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制保障的不断完善,公众利益表达渠道的不断拓宽与畅通,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逐步发展和成熟终将带领我们完成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有效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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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牟云磊(1981-),男,籍贯:山东栖霞,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方向:经济理论与经济体制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