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英国《雇佣权利法案(1996)》看劳动法中的亲权保护-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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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国《雇佣权利法案(1996)》看劳动法中的亲权保护-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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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国《雇佣权利法案(1996)》看劳动法中的亲权保护
一、亲权的概念和法律属性
(一)亲权的概念。

当前,我国理论界对亲权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定论,但也形成了几种主要的观点。

于静在《比较家庭法》中说:“亲权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照顾、教育、管束、保护和财产方面的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

”史尚宽在《亲属法论》中认为:“亲权是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之职能,不仅为权利,同时为义务”。

以上关于亲权概念的界定,虽然表述上有细微的差别,但所表达的内涵在实质上都是一致的,都表明亲权是父母基于身份关系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亲权同民事权利等终身享有的权利不同,亲权具有显著的时间性,仅针对未成年子女而存在。

(二)亲权的法律属性。

1、亲权专属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

亲权是基本身份权,为父母所专有,以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与配偶权、亲属权是相并列的,三者统一构成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2、亲权具有时间性。

亲权只能在子女未成年阶段行使,一旦子女成年其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权法律关系即行消灭。

3、亲权是由法律―民法、婚姻家庭法加以规定的一种民事
法律制度,不得抛弃、非法转让或非法剥夺,因此亲权必须依法行使,如果滥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被依法剥夺亲权。

4、亲权为私法上之权利义务。

因亲权是基于民法亲属编之规定产生的,所以拥有私法上权利义务的性质。

故父母虽有使子女就学之义务,然此为公法上之义务,不属于亲权之内容。

5、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不仅包含了父母抚养、保护子女的义务,同时包含着父母教养子女与管理处分子女财产的权利,它是父
母基于身份关系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的集合。

一方面,亲权是父母享有的权利,未成年子女须服从父母的教养与保护;另一方面,亲权的行使又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须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尽全责,并不得抛弃、转让或非法剥夺。

二、英国劳动法律简述
在强大的英国工会运动的推动下及英国加入欧盟组织,使得40年来英国的劳动法迅速的完善和发展。

它已经形成了有别于传统的普通法的大量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雇佣权利法案(1996)》,《雇佣法案2002》以及大量的用以防止性别、种族、残障、性取向、宗教以及年龄歧视的法律规定。

其中,《雇佣权利法案(1996)》详细规定了劳动者在雇佣关系中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各项权利的救济手段。

三、英国《雇佣权利法案(1996)》中对亲权保护
(一)孕妇产假。

妇女分娩后,标志着婴儿成为独立的个体,成为民法学上独立的自然人,此时亲权关系即产生。

此刻的婴儿最需要父母的呵护,因此就必须在此时赋予妇女特别的权利以维护其亲权。

英国《雇佣权利法案(1996)》第十部分规定了孕妇权利。

此部分详细规定了孕妇产假的相关事宜,从孕妇何时需要通知雇主休假,到假期的长度,直至假期结束后要求复工的权利,都有明确的规定。

另外,对于孕妇休假期间雇主经营规模减小导致雇员无法复工,乃至雇员休假期间被解雇的情况都有所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的实施就使得女性雇员生产后可以获得充分的时间照顾新生儿,因此其与子女的亲权在其成为母亲之初即得以有效保障。

这些条文在规定相关事项时明确的规定了具体日期,有利于法律的顺利实施。

如第72条规定了雇员可以在婴儿出生前6周起,于产假开始日的21天前正式通知雇主;若婴儿出生前未提出休产假,则从婴儿出生日起算产假。

第73条规定了产假的长度为14周。

(二)周日工作保护。

因亲权不仅是父母对子女的照顾和保护,更蕴含着父母与子女的情感的交流以及由此产生的亲情加深。

因此,在公休日及公共假期父
母和子女的团聚则也需要从法律上予以保障。

英国《雇佣权利法案(1996)》的第四部分对商场和彩票经
营部工人在周日工作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

工作在大型商场的店员和彩票经营部工人有拒绝周日工作的权利。

但是诸如酒店、饭店和咖啡馆等餐饮服务企业的员工无此项权利。

关于此方面的保护,具体为1994年8月26日(彩票经营部为1995年1月3日)前就在此商场开始工作的雇员,是完全被保护的。

该雇员可以随时拒绝雇主要求周日工作的指令,而不会因此而被解雇。

如果是1994年8月26日(彩票经营部为1995年1月3日)之后在此雇主处开始工作的雇员,将有可能被要求在周日工作。

然而,除非此岗位工作时间就是被指定在周日的,则雇员有权选择不在周日工作。

但是雇员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给雇主一个三个月的通知期,此三个月内雇主可以要求雇员在周末工作。

三个月后,雇员只要以合适的方式通知雇主,雇主就不得要求雇员在周日工作。

四、我国劳动法现状
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立法者越来越注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的产生,也实实在在地起到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但是,对于亲权这种身份权的保护似乎还没有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同样是对于产假的规定,我国《劳动法》只在第六十二条中做了概括性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这种泛泛的、原则性的规定很难保证实施效果。

在我国的劳动立法中,若能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比方说英国《雇佣权利法案(1996)》中的一些条文规定方法,使得已有的法律规定能够得以有效的实施,权利保护真正落到实处,才能
真正的实现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同时,对于我国法律中尚未规定的内容,诸如周日休息权和弹性作息时间等,若能逐步加以引进实施,将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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