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警情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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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烁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出版物刊名: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页码: 63-65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12期
主题词: 虚假警情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警情行为 编造 传播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警情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必要之举。
在该罪的认定上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第一,虚假警情应具备可信性和可感性的特点;第二,单纯编造虚假警情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第三,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从范围和程度、公共场所秩序和公安机关工作秩序两个不同维度判断;第四,本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与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在信息内容和犯罪手段上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