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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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重构
吴晓静
【期刊名称】《新农村(黑龙江)》
【年(卷),期】2012(000)011
【摘要】“离婚后的扶养”是指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将陷入经济困难而他方又有能力提供援助之情况下,后者对前者所承担的救助义务。
我国立法存在缺陷,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重构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明确相关概念、放宽适用条件、明确相关规定等。
【总页数】1页(P336-336)
【作者】吴晓静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南京 21009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考量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J], 朱红霞
2.浅析离婚后救助性扶养制度 [J], 刘媛;
3.德国婚后扶养制度研究 [J], 王葆莳
4.浅论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之建构 [J], 李华扬
5.中英离婚后扶养制度比较分析 [J], 张一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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