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企业治理等专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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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数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其典型特点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

个人自大盈亏和自担风险。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数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依照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需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进展,并应至少符合以下一项条件,即采纳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数或大部份出口的。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样为有限责任公司,也能够说是一人。

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特点区别
1.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数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普遍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点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

个人自大盈亏和自担风险。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数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依照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需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进展,并应至少符合以下一项条件,即采纳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数或大部份出口的。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样为有限责任公司,也能够说是一人。

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2 .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2.1.1.投资主体方面的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股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

我国合股企业法规定的合股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一样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固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

2.1.2.企业财产方面的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数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存的财产)的惟一
所有者。

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治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操纵权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与。

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2.1.
3.责任承担方面的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责任。

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

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数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数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

换言之,不管是企业经营期间仍是企业因各类缘故此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那么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

另外,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记录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责任。

2.1.4.主体资格方面的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其一,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其二,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穷责任。

这一特点与合股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

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外商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2.2.1、除土地外,企业的投资百分之百为外国投资者所私有,没有中国投资者参股。

一个企业能够是一个外国投资者独资,也能够是假设干外国投资者合伙.
2.2.2.独立经营,没有中方参与经营治理。

企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治理活动,不受干与。

2.2.
3.自大盈亏。

经营收入除按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后,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和支配。

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3.区别: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伙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类型,其中的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相类似的地方,即投资人仅为一人,二者的区别主若是:
资本的来源不同。

前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后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出资者不同。

前者的出资者能够是单个自然人,也能够是单个法人。

后者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

设立依据不同。

前者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后者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责任承担不同。

前者主若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后者为无穷责任。

.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能够是一个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也能够为一个非中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必需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进展,而且采纳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产品全数出口或大部份出口。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能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记录,领取营业执照。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相当宽松,设立程序较为简便,只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必要的从业人员,企业记录机关就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记录。

除非个人独资企业拟从事的业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就不需要向记录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者的财产不可分,不能独立承担企业债务,其债务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

因此,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均不具有法人资格。

而依照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能够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外商独资企业作为外资企业的一种,也能够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外商独资企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个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一类是一个非中国公民(外国自然人或无国籍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记录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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