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总医院继续医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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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总医院继续医学教育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军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和《武警部队卫生技术干部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医院所有在职卫生技术干部。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既是广大卫生技术干部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

各级各类卫生技术干部应根据本人的基础、从事的专业和岗位职责的要求,除按要求参加院内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外,也可有选择地参加武警和军队及地方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但以参加京内组织的学术活动和院内在职技术培训为主。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以学习医学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并依据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以及受教育对象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以在职业余学习为主,短期脱产学习为辅,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方法进行。

凡经认可的讲座、培训班、专业进修、规范化培训,以及专题考察、学术交流、撰写
学术论著等均可做为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由医院领导、机关和医学专家组成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院长、政委担任;副组长由业务副院长及医务部和政治部主任担任;成员由医务部、政治部、护理部机关人员和有关科室主任组成。

第六条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落实上级下达的继续医学教育任务。

(三)根据国家、军队和总部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职责和规定,制定本院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

(四)组织申报继续医学教育一、二类项目。

(五)审批继续医学教育三类项目及学分授予标准。

(六)审核各科室的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审定各科室接受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一、二、三类项目及人员。

(七)定期公告继续医学教育一、二、三类项目及其主办单位。

(八)负责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

(九)负责认定登记学分。

(十)负责与院外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的联系、交流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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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科训科科长和干部科科长兼任,成员由医务部、政治部和护理部有关助理员和干事组成。

办公室设在科训科,负责继续医学教育日常工作。

第七条科室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科主任及护士长负责制。

各科室主任在医院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本科室的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计划;组织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请、承办和学分的审核;负责本科室卫生技术干部自学学分的评定。

各科室、护理单元设兼职联络员一名,负责本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上报本单位的年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本单位每月学术活动安排表;负责定期收集本单位卫生技术干部的学分登记申请、学分证明及《学分登记证书》等,并将上述材料上报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认定。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开展的,旨在使卫生技术干部不断更新、拓宽知识、提高技能和增强综合素质及创新能力的继续教育活动。

项目管理是从项目角度实行分类管理,规范申报、审批和考核的程序,建立经费保障与学分管理制度。

第九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根据其内容、对象及审批权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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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三类:
一类项目是指全国、全军继续医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的项目;
二类项目是指武警部队继续医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的项目,一、二类项目教育对象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为主;
三类项目是指本院组织实施的项目,包括全院组织和科内组织的各类在职培训项目,教育对象为本单位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第十条各类项目申报条件或具体内容
一类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三、武警、军队、国家部委、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四、国内外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和推广;
五、符合部队卫生事业建设与发展需要、社会、经济、军事效益显著的知识、技术和方法;
六、现代卫生管理理论与实际应用。

二类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学科的军内外发展前沿;
二、武警、军队、国家部委、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三、军内外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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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经济、军事效益明显的技术和方法;
五、现代卫生管理理论与实际应用。

三类项目符合下列条件:
医院、科室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的学术活动。

三类项目具体内容包括:
1、参加规范化培训,如院内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学习班、培训班、年度训练考核、科内学术讲座、教学查房等。

2、参加训练计划内的进修、学习、国内外考察、学术交流或承担各种教学活动。

3、参加在职在岗学习,撰写论文、著作、教材,获(科技、医疗)成果奖,以及记录各种读书笔记、卡片、计算机软盘。

第十一条各类项目申报方法
申报承办下年度一、二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科室,应于每年9月底前或在临时通知的时限内填写并上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经医院领导小组审核后向相应上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申报。

申报三类项目的科室,应于每年9月底前或在临时通知的时限内向医院继续医学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年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计划,经医院领导小组审定、备案后,于每年12月底前公布下年度三类项目。

各单位务必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科室学术活动、讲座、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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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房等安排表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上报科训科,护理单元资料上报护理部,如有变动请于既定时间前2天报告科训科、护理部。

未按时限上报资料造成学分不被确认的,责任由各单位自负。

第十二条经批准承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科室,必须认真组织教学,严格考核,对成绩合格的学员,发给学分证明;对未经考核或成绩不合格的学员,不得发给学分证明。

完成项目任务后,承办科室应及时向医院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记分标准,并写出书面总结。

第十三条医院领导小组于每年底前,应将开展和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情况及记分标准统计造册,书面报总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医院定期对已认可的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根据主办单位的教学任务和教学质量及反馈情况确定其保留或撤消。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卫生技术干部接受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记录表达。

其学分是评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和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对应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也分为- 6 -
一、二、三类,即:各类学分均为参加各类项目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年度学分达标标准:
1、各级各类卫生技术干部,必须修满每年和任职期内的最低学分数,每人每年要求完成最低学分数为25分。

2、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每年在三类学分中必须有一定的科研和带教学分(包括:科研及担任院级院外学术授课、临床带教等)。

高级专业技术干部每年不得少于6学分,不足最低要求者,视为该年度继续医学教育总学分不达标(下同)。

中级专业技术干部不少于4学分。

3、每年参加医师大会学分不得低于2分。

4、参加全院组织的学术活动次数不得少于举办次数的50%。

5、初级专业技术干部未通过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考试者视为当年学分未达标。

6、新毕业来院大学生(含硕士研究生)无论定科与否,必须参加两年轮转学习,对于不按要求进行轮转者,在规定的轮转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视为不达标。

以上六条有一条不达标时,均视为年度学分不达标。

第十八条授分标准
(一)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分规定:
1、年度各种培训考核,总成绩优秀者记5分,良好记4分,合格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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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轮转生按轮转计划每满一个月并于出科时考核合格计2分,不足1个月、或考核不合格的不记分。

3、进修(包括读研、专升本、基金班、课程班等脱产学习)教育修业期满,获得结业证书的,3个月记6分,满一年记25分,函授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当年记25分。

此项学分计入取得毕业、结业证书当年总学分中。

4、学术年会大会报告者每篇文章记2分,交论文符合列题要求者每篇文章第一作者记1分,听课者每次0.5分。

5、全院组织的日常学术活动(学术报告、病例讨论会、学术答辩会及其他培训班、技术演示班等)主讲每次登记2学分,若由3名以上人员共同完成主讲的,每人登记1学分,参加者每次登记0.5学分。

6、医师大会参加者每次登记1学分。

7、国内外调研考察学分:经医院批准的出国考察、国内专题调研,返院后须在全院进行汇报,并有书面汇报材料(3000字以上)报办公室,方可登记学分,一次记3分。

(二)科(室、护理单元)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分规定:
1、科(室、护理单元)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科训科(护理单元经过护理部)认可并向全院公示、由科室组织的项目。

2、学术活动(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病例讨论和教学查房等),每次不少于1小时,主讲者每次记0.5学分,参加者记0.2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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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全年最多记10学分。

3、带教学分规定:带教每年最多登记5学分。

(1)研究生教育:直接带教导师,带教博士、硕士学员,每年度分别记5、3学分,同时带教多名研究生时,分数不累计,以最高分数登记;
(2)进修生、实习生的直接带教老师,带教一名进修生每年度登记2学分,不足一年按月折算;带教一名实习生每月记0.2分。

(三)参加院外学术活动及学习班学分规定:每人每年参加院外学术活动一般不超过两次,参加院外学术活动及学习班每年最多登记10学分。

凡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回院后需由科训科统一安排在科室或全院进行汇报方可记分。

1、接受一、二类项目短期培训班培训获结业证书的,按公布学分记录。

承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学,一类、二类项目主讲者每次记2学分。

2、参加国际、全国、全军和武警部队学术会议每一天记1分,如公布学分,则按规定学分登记;大会发言者每篇文章记2学分。

3、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三类项目(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凭参加凭证每次记0.5学分,主讲者每次记1学分。

(四)读书笔记、卡片、计算机软盘存录和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讲座记录每5000字记1学分,全年最多记5分。

(五)发表学术论文学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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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Nature》、《Science》、《Cell》杂志上发表的文献综述、全文论著,每篇给第一作者登记三类学分25分,其他作者依次递减20%;在SCI、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登记三类学分20分。

2、在国际上以全外文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期刊号ISSN 的期刊)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发表论著的,每篇给第一作者登记三类学分5分;发表非论著的文章,每篇给第一作者登记三类学分3分。

3、在国内正式期刊(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发表的论著文章,每篇给第一作者记三类学分2学分;在国内正式期刊(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发表的个案、综述、摘要及编译类等文章,每篇给第一作者记三类学分1分。

(六)正式出版的教材、专著每10000字第一作者登记三类学分2分,其他作者依次递减20%,非正式出版的教材、专著每10000字登记三类学分1分,其他作者依次递减20%;正式出版的译著、译文每15000字分别登记三类学分2分,其他作者依次递减20%,非正式出版的译著、译文每15000字分别登记三类学分1分,其他作者依次递减20%。

该类学分记入出版发行当年。

(七)音像教材、软件学分规定
1、成品放映每30分钟,第一作者登记三类学分2分,其他作者依次递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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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程软件或修改软件,第一制作者6分, 其他作者依次递减20%。

(八)科研成果学分规定
1、获国家科技成果一等奖的第一、第二、第三研究者分别登记三类学分25分,获国家科技成果二等奖的第一、第二、第三研究者分别登记三类学分25、15、5分。

2、获武警、军队(省、部)科研成果一等奖的第一、第二、第三研究者分别登记三类学分25、15、5分;获武警、军队(省、部)科研成果二等奖(含医疗成果奖)的第一、第二研究者分别登记三类学分20、10分;获武警、军队(省、部)科研成果三等奖的第一研究者登记三类学分5分。

3、获国家级科研立项项目的第一、第二、第三研究者分别登记三类学分20、10、5分。

4、获军队(省、部)科研立项项目的第一、第二、研究者分别登记三类学分10、5分。

5、获院内科研立项项目的第一负责人登记三类学分3分。

第十九条学分登记材料:
1、参加武警、军队、地方各类项目的学习,需出示有效证明方可登记学分。

2、参加三类项目的学习学分登记凭下述材料:
(1)参加院内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学习班、培训班,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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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刷卡记录登记学分。

(2)参加年度训练考核,凭考核成绩记录学分。

(3)科内学术活动(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病例讨论和教学查房等),凭经科训科(护理项目经护理部)认可的项目表及到课人员名单并由科主任、护士长签字作为记录学分证明或根据IC卡刷卡记录登记学分。

(4)带教人员学分凭科室、护理单元带教计划及机关考核记录登记学分。

(5)参加科室轮转人员根据轮转计划,凭出科时科主任签字及考核结果登记学分。

(6)发表论文、著作、教材,以正式出版物为准记录学分。

(7)获科技、医疗各类成果奖,以奖励通报或奖励证书为准记录学分;获科研立项的项目以项目批注通知书作为记录学分证明。

(8)各种读书笔记、卡片、计算机软盘以实物为准,经审核、登记之后记录学分。

(9)参加训练计划内的进修、学习、国内外考察、学术交流或承担各种教学活动,凭有效相关证明材料记录学分。

第二十条学分登记程序
(一)由接受或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干部提出学分登记申请,并将学分证明、《学分登记证书》等学习资料交付于本科室联络员,由联络员统一通过网络向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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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由本单位联络员通过网络向护理部管理人员申报,科训科(护理人员学分由护理部)管理人员每周利用半天办理学分审核工作。

(二)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将全院卫生技术干部有关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并认定学分。

(三)全院卫生技术干部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由办公室存档,《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卡》交干部科存档,《学分登记证书》及学分证明由联络员交本人保存。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每年11月完成对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总结工作,同时对卫生技术干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年度学分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总结情况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二条军队和地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在武警范围内均有效,卫生技术干部调动、转业、复员时,干部科负责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卡》随档案一并转往新单位,《学分登记证书》由本人保存并使用。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举办武警部队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总部下拨部分经费;医院结合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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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承担项目的科室,参照地方和军队公布的收费标准,合理收取一定的学费、资料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标准,杜绝以赢利为目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医院可根据总部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经费管理办法。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给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武警总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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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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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分标准(一)院级项目授分标准(三类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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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级项目授分标准(三类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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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短期培训班授分标准
18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分标准(四)发表学术论文授分标准(三类学分)
19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分标准(五)科研成果授分标准(三类学分)
20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分标准(六)其他项目授分标准(三类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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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分标准(六)其他项目授分标准(三类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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