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有关问题公示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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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有关问题公示制度的意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青人口发[2010]44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02
【实施日期】2010.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有关问题公示制度的意见
(青人口发[2010]44号)
为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强化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社会监督,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问题统筹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组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青发〔2007〕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公示的形式、对象和内容
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公示主要采取政务公开栏公示和新闻媒体公示两种形式。

政务公开栏公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示由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

(一)政务公开栏公示的对象和内容
1.公示对象。

本辖区内发生违法生育的当事人。

2.公示内容。

包括违法生育当事人双方姓名、违法生育时间和孩次、社会抚养费缴纳等情况。

社会抚养费缴纳按照全部缴纳、部分缴纳和未缴纳三种类型公示。

(二)新闻媒体公示的对象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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