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扶贫产业园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扶贫产业园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3.23
•【字号】合扶办〔2018〕15号
•【施行日期】2018.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合肥市扶贫产业园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合扶办〔2018〕15号
各县(市)扶贫办、财政局:
为规范合肥市扶贫产业园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的《合肥市扶贫产业园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登记号HFGS-2018-027)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合肥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3日
合肥市扶贫产业园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扶贫产业园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水平,提升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脱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合发〔2016〕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58号)、《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扶贫办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农〔2017〕70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产业园项目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建设和发展扶贫产业园的专项扶贫资金项目。
项目主要依托和培育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支持各级各类扶贫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设施农业发展和农业生产设备购置,采取折股量化分红或固定收益等方式,增加贫困村集体和贫困户收入。
第三条扶贫产业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与社会资本整合建设扶贫产业园,也投入到个人、企业和其他非财政资金已建成的现代农业园区。
专项资金要折股量化,明确比例和规模。
扶贫产业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年收益和分红,要按照要求和规定的程序,与贫困村、贫困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且原则上年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第四条扶贫产业园项目实行“乡(镇)申报、县市初审、市级核准”程序。
乡镇政府负责所辖镇域范围内各类扶贫产业园项目的申报工作,并负责项目用地、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工作。
县(市)扶贫办根据市里文件要求,负责项目的组织申
报、建档入库、县级审核、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
市扶贫办负责资金分配、项目报批备案、核准认定。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管。
第二章资金使用和分配
第五条扶贫产业园项目的选址应当为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村及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
建档立卡贫困村及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是扶贫产业园项目的受益主体,项目实施和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
第六条扶贫产业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用于产业园土地平整、沟渠水利、农业生产资料和生产设施建设等,不得作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奖补资金,同时不得用于扶贫专项资金所列“负面清单”相关项目和内容。
原则上,每个村级扶贫产业园(规模不小于100亩,带动贫困户不少于30户)市里安排资金50万元,乡镇级扶贫产业园(规模不小于300亩,带动贫困户不少于100户)安排资金50-100万元,县(市)级扶贫产业园安排资金100-200万元(规模不小于1000亩,带动贫困户不少于200户)。
第七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合作建设的扶贫产业园,要明晰产权占股比例,制定投资占比、利益分配和资产退出管理办法,保证财政投入扶贫资金不流失、可追回,避免风险损失。
第八条市扶贫办根据各县(市)资金规模、年度计划和各县市扶贫人数、脱贫攻坚工作进展、绩效考评情况,采取因素法将扶贫产业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分配到县(市),由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项目申报、审查、审定工作,审定项目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准,并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准意见,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工作,各县(市)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将扶贫产业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
会同市扶贫办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县(市)扶贫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情况调度分析,定期上报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
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原则上不得低于序时进度,9月底前扶贫资金总体支出进度应达到80%以上,10月底前执行完毕。
对未达到序时进度的县(市),在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中按有关规定扣分。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扶贫产业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获得扶贫产业园项目资金的县(市)要建立项目和资金管理档案,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各县(市)要建立项目和资金管理档案,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并存档各类公开公示资料,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
扶贫产业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扶贫产业园项目年度总体目标、资金分配使用、工程建设进度、工作完成情况、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收益等相关内容,做到扶贫资金使用的市县乡村四级项目公告公示。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贫产业园项目的监督检查,将扶贫产业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扶贫产业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扶贫产业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管理。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扶贫产业园项目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进行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扶贫产业园项目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取消试点、收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合肥市扶贫办、合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