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担保业务范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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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施⼯合同担保业务范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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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程施⼯合同(⽰范⽂本)》(GF-2013-0201),已经⾃2013年7⽉1⽇起执⾏。
作为指导建筑⼯程施⼯的规范性⽂件,强调了发包⽅和承包⽅的资信保证。
因此,作为服务于建筑⼯程合同担保的商业银⾏、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全⾯地了解、熟悉、掌握、运⽤2013年版《建设⼯程施⼯合同》中的相关担保条款,为⾃⾝的业务拓展夯实基础,才能在巨⼤的建筑市场占有⼀席之地。
《建设⼯程施⼯合同》第⼆部分“通⽤合同条款”中涉及到的担保业务主要有:
⼀、发包⼈
主要是提供资⾦来源证明及⽀付担保
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应在收到承包⼈要求提供资⾦来源证明的书⾯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来源证明。
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要求承包⼈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应当向承包⼈提供⽀付担保。
⽀付担保可以采⽤银⾏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在专⽤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
1、履约担保
发包⼈需要承包⼈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在专⽤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式、⾦额及期限等。
履约担保可以采⽤银⾏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在专⽤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原因导致⼯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由承包⼈承担;⾮因承包⼈原因导致⼯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由发包⼈承担。
2、预付款担保
发包⼈要求承包⼈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应在发包⼈⽀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预付款担保可采⽤银⾏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在专⽤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在⼯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额。
3、质量保证⾦
承包⼈提供质量保证⾦有以下三种⽅式,(1)质量保证⾦保函;(2)相应⽐例的⼯程款;(3)双⽅约定的其他⽅式。
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原则上采⽤上述第(1)种⽅式。
当前,承包⼈可运⽤质量保证⾦保函⽅式替代传统的现⾦⽀付⽅式,降低和减少⽀付环节的成本和风险,发挥资⾦流通的最⼤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