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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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建立科学的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二)坚持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重点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情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实行主管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
(四)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
(五)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相结合。
二、考核范围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考核内容
1. 乡镇卫生院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药品管理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工作情况。
(3)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情况。
(4)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5)院内建设与管理。
(6)群众评价与监督。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表1:《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管理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3)社区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双向转诊等内容。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表2:《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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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主体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
五、考核依据
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六、考核程序和方法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在基层医疗机构内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考核标准,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逐项考核。
考核结果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财政、人社部门备案,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抽查。
七、考核结果
1.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标准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2.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挂钩,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暂行办法》执行。
八、工作要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事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完善考核办法,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
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作为落实改革方案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成立专门机构,确立专人负责。
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市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表1: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
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表2:
社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
主要指标及分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