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通知(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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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财政局关于调整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通知(2021)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综〔2020〕34 号)要求,下达了你单位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293万元(其中:老旧小区改造资金265万元,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28万元),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和筹集公租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支出。
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1〕11 号)和《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19〕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做出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如数:
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已提前下达金额265万元,调整追减211万元,调整后为54万元;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已提前下达金额28万元,调整追加15万元,调整后为43万元,调整后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共计97万元。
二、使用该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科目。
三、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特此通知
宝兴县财政局
2021年7月21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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