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范文]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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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范文]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
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
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
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
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
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
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
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
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
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
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二、责任人
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局内全面工作,
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责任人为局长、承办人。

三、征收管理依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四、征收管理范围
区财政局是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是区非税收入的执
收单位。

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门单位,包括区级国家机关,履行或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
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征收管理制度
1、实行以票管收。

执收单位统一到区非税局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

执收单位收取
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

2、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设收入过渡性帐户,也不得将属于非税收入性
质的资金缴入单位设在财政的其他资金帐户。

3、非税收入入库管理。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
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两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按规定分收入级次、科目类别
或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实行综合预算,根
据单位工作和事业需要安排相关经费。

非税收入管理局每年度向政府提出资金统筹的方案,经批准后将统筹资金转为财政预算收入。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
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

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
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
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
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

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
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
调剂统筹款。

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
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
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
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

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
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

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
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
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

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
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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