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市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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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市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创
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0.06.11
•【字号】青粮[2010]75号
•【施行日期】2010.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青岛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市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创建活动
方案的通知
(青粮[2010]75号)
各区市粮食局:
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创建活动是今年全省粮食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
按照省粮食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粮食局研究制定了《全市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创建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全省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验收办法
2.全省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验收标准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全市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创建活动方案
为认真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能,贯彻全国、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精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障我市粮食安全,按照全省粮食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高效执法,在全社会树立粮食执法工作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
到今年底,我市至少培育1-2个机构健全、队伍稳定、制度完善、工作扎实、行为规范的全省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
通过开展示范县创建活动,推动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力争用3年时间,全市示范县达到总数的一半以上,通过示范带动,以点促面,全面提升我市粮食执法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活动安排
创建活动分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
5-6月份,市局印发活动方案,对创建活动进行安排部署。
各区市加强宣传和动员,制定自己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
6-8月份,结合粮食收购秩序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市局组织各区市粮食局对照标准找差距,采取有力措施,改善执法条件,规范执法行为,深入开展示范县创建活动。
第三阶段:学习交流。
8-9月份,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横向交流学习,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第四阶段:申报推荐。
10月份,各区市粮食局对照示范县标准自我打分,申报示范县。
四、工作要求
1、按照省局的部署,“全省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
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11月份,由示范县自我总结,市局提出初审意见,省粮食局最终审核。
通过审核的单位继续保留示范县称
号,审核不合格的则予取消,始终保持示范县的先进性。
2、各区市粮食局要高度重视示范县创建活动,真抓实干,把创建活动作为推进行政执法、充分发挥职能的重要载体,根据本单位存在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和改进,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际效果。
3、各单位要根据创建活动的不同阶段,认真对照先进和争创标准,查找自己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在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工作模式上努力实现创新,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附件1:
全省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提升全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水平,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全省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验收工作。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争创“全省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
第三条申报范围为全省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经组织验收,申报示范县的单位综合得分应大于95分者(含95分),省粮食局授予“全省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称号。
第五条省粮食局对获得示范县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检查。
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取消示范县称号。
第二章验收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示范县验收指标分基本指标、综合指标和加分指标。
基本指标为被验收单位必须做到的事项,不设分值,如果有一项未达到要求,则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单位。
综合指标反映被验收单位在某些方面的工作情况,总分值为100分,根据
被验收单位的不同工作情况,给予不同的分值。
加分指标为被验收单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事项,根据被验收单位做出的突出成绩,给予一定的加分分值。
第七条示范县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条件;
(二)领导重视情况;
(三)体系建设情况;
(四)制度建设情况;
(五)队伍建设情况;
(六)执法检查情况;
(七)案件查处情况;
(八)执法环境情况;
(九)档案管理情况;
(十)加分项目。
第八条省粮食局成立专门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验收活动的组织开展。
工作组应包括熟悉粮食政策法规、仓储管理、统计管理、质量检验、档案管理方面的专家人员,人数为单数。
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第九条开展验收工作前,验收工作组要制订验收工作方案和工作准则。
验收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验收方法应科学,验收工作应严谨。
第十条验收的一般程序为:省粮食局发出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市粮食局成立验收组进行初审,省粮食局成立验收组综合验收,汇总验收结果。
第十一条开展验收时,验收组成员应在组长的组织下,通过现场调查、随机暗访、资料审查,与相关人员交流等方式,对被验收单位工作情况做出各自评判,计算平均得分作为验收得分。
验收结果应由验收组组长和被验收单位负责人共
同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每次验收结束后,验收组要向被验收单位反馈验收情况,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并听取被验收单位对验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全部验收工作结束后,省粮食局根据验收结果综合评判,确定示范县名单,颁发奖牌。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