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饮水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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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农村饮水工程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确保
饮水安全、卫生、可靠。
二、工程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二)优先解决贫困地区和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三)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饮水需求;
(四)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程规模、供水能力、水质、供水范围等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二)工程布局合理,便于管理和维护;
(三)工程设施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工程投资效益良好,确保工程可持续发展。
三、工程管理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
(二)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确保饮水安全;
(三)运行维护,及时更新,提高供水质量。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资金。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工程运行维护方案;
(二)定期检测水质,确保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三)加强供水设施管理,确保设施完好;
(四)定期开展供水工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饮水安全意识。
四、水质管理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水质监测全覆盖,确保饮水安全;
(二)加强水质监测设施建设,提高监测能力;
(三)严格执行水质监测标准,确保水质合格。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源水质监测;
(二)供水水质监测;
(三)出厂水水质监测;
(四)管网水质监测。
五、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水质监测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工程运行维护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天水市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