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管理经济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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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管理经济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发生事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每个职工都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负全面责任。

所有职工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义务。

对领导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力。

第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按本规定给予罚款处理。

情节比较严重的,屡教不改的可以加重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四条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在同一单位一个月内查出违章3起(含3起)以上,对该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对单位罚款200元。

第五条在各种特殊、重大节日安全活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罚。

第六条对所查的违章违纪罚款,由安全部门开出罚款通知书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交公司财务扣款。

第二章经济处罚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50元
1、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不规范的。

2、戴手套或袖口不紧操纵旋转设备的。

3、机床工工作时不戴帽子、眼镜、长发外露的。

4、脱岗或在生产岗位打闹、看书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第八条班组未按规定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的,罚班组负责人30元。

班组成员无故不参加班组安全活动的罚款20元,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班组安全活动的罚款50元。

第九条班组台帐记录不全或不按规定记录,罚款班组负责人20元,代签名一人次罚款20元。

第十条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无故不进行整改,罚单位安全负责人50元。

因有关人员不负责任,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罚有关责任人50~100元。

造成事故
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罚相关安全责任人50元,罚单位200元。

第十二条特殊工种工人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或操作,罚责任人50元,罚指派者100元。

第十三条擅自拆卸、挪用或损坏安全标志、防护信号、罚款50元,并责令赔偿。

第十四条饮酒后上岗操作罚款100元,班中饮酒除罚款100元以外,并作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无理闹者,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检修不挂牌罚款100元,先检修后挂牌罚款50元。

第十七条氧气瓶和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的,罚使用者50元。

氧气瓶和乙炔瓶安全附件不齐、损坏在用的,罚使用者50元。

第十八条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时,应保持垂直,未保持直立位置,罚责任者50元。

空瓶乱丢乱扔,在阳光下暴晒,靠近热气,坐在空瓶上的。

罚责任者50元。

第十九条氧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沾上油污或易燃品、油脂、带有油污的物品混合堆放的,
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条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应保持距离10米以上,瓶口冻住时,严禁明火烘烤,违者罚款50~100元。

第二十一条喷砂机不按工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要求操作工作者,罚50-100元。

第二十二条电气设备、线路检修或倒闸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罚电气工作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50~100元。

第二十三条每台电器设备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罚款50~100元。

第二十四条使用电焊机应采取保护接地措施,焊接变压器二次侧线路应使用规定的橡胶绝缘线,禁止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作导线,违者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电线与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插头,不允许随意搭、挂、插接,违者每处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各种电气开关盒(箱)盖缺少或损坏,罚款50元。

第二十七条不按技术规范使用熔断器,罚款50元。

第二十八条行灯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温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不得超过12伏,违者罚款使用者或有关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九条电工绝缘用具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试压或乱丢乱放,罚款50元。

第三十条未经登记批准,乱拉临时线,罚款30元。

虽经登记批准敷设接线不符合技术要求或电气设备拆除留下的电线头未做妥善处理罚款50元。

因施工需要敷设的临时线跨越干道,未按规定架空或埋地下的罚款50元。

第三十一条变配电室、主电室不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罚款50元;存放食品、乱放杂物每件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在电气设备上、电线上搭挂杂物、晾晒衣服罚款50元。

第三十三条未按规定时间检测避雷设施、测量接地电阻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电气负责人50元。

第三十四条在电缆沟上堆放重物或向电缆沟、阴井内倾倒垃圾、杂物的,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的场所,不使用防爆电器的,门窗不向外开的,罚电气责任人
50元。

第三十六条各种起重机械的吊钩、钢丝绳、链条等安装使用必须有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和产品的合格证书,否则罚使用单位设备负责人100元。

第三十七条行车指挥人员必须使用口哨、专人指挥,违者罚款50元。

第三十八条使用的钢丝绳、链条磨损超限的,罚使用者50~100元。

第三十九条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不设置安全网,罚款100元。

第四十条高空作业随便抛掷物体,罚款50元。

第四十一条在禁火区违章动火,经发现后罚动火单位500元,罚违章指挥者200元,罚违章动火者100元。

第四十二条禁火区内发现烟头,每个罚款50元,禁火区堆放无关的易燃物品的,罚单位200元。

第四十三条消防器材管理上违反消防器材管理有关规定的,每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四条工作场内通道应平整通畅,并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厂房内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违者罚单位责任人50元。

第四十五条安全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罚款50元。

1、安全宣传工作未按要求完成。

2、安全教育工作未按要求进行。

3、安全会议未按要求参加。

4、安全会议内容未能及时传达。

第四十六条各车间、班组安全责任制落实,罚安全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七条生产现场“六不准”违反者罚款50元。

1、生产现场不准吸烟。

2、生产现场不准停放自行车、摩托车。

3、生产现场不准带小孩、家属上班。

4、生产现场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生产现场不准乱抛杂物、随地吐痰。

6、生产现场不准嬉笔打闹。

第四十八条发生事故,未能及时召开分析会,罚相关安全责任人100元。

第四十九条事故发生后,安全措施不落实,罚相关单位安全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条事故发生开过分析会后,事故报告应及时上交,违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一条各级安全责任人应按本规定加强安
全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若安全责任人在现场不制止违章,被安全部门发现,安全责任人将受到加倍处罚。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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