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汇算清缴时如何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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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汇算清缴时如何填列?
作者:梁野税官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汇算清缴时如何填列?
日期:2012-08-08
问:我公司2011年营业利润91万元,加上2010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万元,利润总额100万元。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表第13行(利润总额)填列91万元还是100万元?如果是100万元,9万元是否做纳税调减?如果2011年有利润需要弥补2010年亏损,2010年的亏损数是否考虑9万元的影响?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9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表第13行的“利润总额”反映的是纳税人2011年当期利润总额,应填列91万元,2010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属于2011年当期利润。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二条规定,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以前(含
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税务机关查增、企业自查查增或汇缴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税,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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