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公示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6号)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07•【文号】卫医发[2006]470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6]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做好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办法》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医疗广告审查管理和监督作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严格医疗广告成品审查出证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实行医疗广告审查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医疗广告成品的审查,做到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
负责医疗广告审批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严格自律,不得越权或降低标准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出证,从“准入”上防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产生。
对审查工作不力、把关不严而造成重大问题和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医疗广告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作为对医疗机构日常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要明确职责,做好医疗广告审查管理和日常监督之间的衔接,不断改进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逐步完善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日常监督机制。
北京市医疗广告办理流程
(二)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三)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到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受理大厅申请。
二、受理
(一)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广告的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为: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上盖章,且注明仅作为医疗广告发布时使用及盖章日期。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新的北京市医疗广告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遏制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滋生与蔓延,整治医疗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促进医疗广告行业健康发展,完善我国医疗广告监管制度,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新修改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1月1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形式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广告办理程序,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请
医疗机构申请发布医疗广告时,应登录北京卫生信息网()医疗广告管理栏目下载《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进行填写,同时还须进行网上填报。
医疗机构申请发布医疗广告除在完成网上填报后,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经辖区卫生局盖章)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审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经辖区卫生局盖章)、《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及网上填报。
(三)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需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发布医疗广告(信息)审核制度
发布医疗广告(信息)审核制度1、目的为扩大医院品牌影响,推广新技术,保证医疗广告发布的合法、规范、统一。
2、适用范围全院各科室3、标准3.1 宣传科负责医院广告的发布、管理、监督等工作。
每年初向医院上报全年的广告计划及实施方案,经院领导审批后严格执行。
每月或重大活动之前向医院报送具体的广告发布媒体、内容及费用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及时发布。
3.2广告宣传包括各种媒介广告、专家访谈、健康科普及宣传栏、宣传页、条幅及屏幕广告等。
3.3所有广告宣传必须严格执行《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禁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3.4 医院每年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申请并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刊登广告时严格按核准的内容发布。
3.5 宣传科根据广告计划和媒体要求,合理分配各科室的宣传时间和媒体。
3.6 临床科室进行广告宣传,需先将内容报宣传科审核,然后上报主管领导、院长批准后,由宣传科统一安排发布或制作,严禁科室自行发布广告。
3.7 宣传科根据医院发展需要,及时向媒体发布客观、真实的医疗广告。
4、医疗广告制度审批流程4.1、宣传科前期需准备好医疗广告的申报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2、登录山东省卫生监督网网站(http:/)网上办事栏目下载《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进行填写。
4.3、交由主管院领导及院长审批,市卫生局盖章,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由其进行审查。
4.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三个月向院领导提出申请,如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按以上程序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5、医疗信息发布审批流程5.1、临床医技科室提出信息发布意向,宣传科会同业务管理科室把关后,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5.2、宣传科负责盖章,办理审批流程(文化执法局、住建局、工商局)。
5.3、批准后,安排合作单位发布。
5.4、宣传科加强信息发布监管。
西医医疗广告审批流程
西医医疗广告审批流程(厅医政处)一、初审(医政处综合部):(一)受理并审核政务大厅提交的广告申请材料:1、湖南省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一份;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一式五份,请根据拟申请的医疗广告内容及医疗广告发布媒体类别进行准备:①广告发布媒体类别为“报纸、期刊、户外、印刷品、网络”等的:在成品样件表粘贴广告内容的纸质图片;②广告发布媒体类别为“影视”的:截取申请办理的影视广告视频3-5张画面,根据内容及时间节点匹配文字说明,粘贴于成品样件表;③广告发布媒体类别为“广播”的: 在成品样件表用文字形式体现广播内容;④所有申请提交的广告内容均须提供纸质文档及电子版本。
影视广告视频样件采用wmv格式,大小10m以内。
所有电子版本用U盘拷贝,。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4、加盖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一份。
5、医疗机构的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并签章。
6、广告申请材料请先行送至省卫生厅一楼政务大厅受理。
(二)审核关键点:1、提交资料是否齐全;2、表格中“诊疗科目”内容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诊疗科目”内容一致;3、医疗机构是否备案,须有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的签章;4、广告内容不得有夸大疗效、误导消费者的倾向;二、复核(医政处医疗机构管理部门):(一)、对综合部门初审通过的资料进行复核;(二)、校验申办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合法性;(三)、校验申办广告的医疗机构开展的各项医疗技术的合法性;三、签发(医政处负责人):对上述审核、复核过的广告申请申定并签发;四、办理(医政处综合部)(一)审核通过的广告申请,其广告编号和内容在湖南省卫生厅网上进行公示。
广告申请表和广告内容一份存档备查;两份分别寄送省工商管理局和省卫生监督局;两份交申办广告的医疗机构,(二)审核不合格广告,综合办电话告知申办广告的医疗机构,说明原因,将申办材料退至政务大厅。
申请受理号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医疗机构(盖章)(注:填报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时应一并填报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申请受理号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提交日期:年月日注:1、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初审合格后再提交广告成品样件。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部发布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令26号),旨在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前,应当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也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项目。
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内容,也不得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或使用淫秽、迷信、荒诞的表现形式,贬低他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时,应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规定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的审查时间和程序。
如果需要请专家审查,则审查时间可延长10天。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会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规定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进行备案保存,并规定了保存时间为至少两年。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样件公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样件公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1. 引言医疗广告是医疗行业重要的宣传和推广手段,但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为了确保医疗广告规范、客观、真实、科学、准确,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我国设立了医疗广告审查机构,负责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
本文档旨在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样本,并对其内容和审核流程进行详细说明。
2.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样本以下是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样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依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我国医疗广告审查机构的审查,对以下医疗广告进行了审核:广告内容:----------------[广告内容]审查结果:-----------------1. 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2. 广告是否存在虚假、夸大、误导等不实宣传。
3. 广告的宣传方式和手法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和科学性要求。
审查结论:-----------------本次医疗广告审查结果为[通过/不通过]。
证明机构:-----------------[医疗广告审查机构名称]证书编号:-----------------[证书编号]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保密声明:-----------------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仅限于与申请人预先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转载以及用于其他用途。
------------------------3.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审核流程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审核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广告发布人根据需要,向医疗广告审查机构提交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申请。
2.审查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广告的内容、宣传方案、宣传材料等。
3.归档备案:审核通过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将被归档备案,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包括证书编号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一核心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源头和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合力运用科学监管,综合治理的方法,聚焦重点,强化措施,进一步在全县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
工作目标以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医疗广告市场健康发展为目标,提高监管效能,落实整治措施;以深入推进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为工作重点,对当前医疗广告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进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
工作任务1、加强和做好医疗广告监测工作。
要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类别医疗广告发布行为的监测工作,扩大监测范围,特别是各主要传播媒介、互联网、印刷品、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墙体、车体、公交站牌等公众视听媒介的医疗广告监测和巡查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医疗广告发布动态信息和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医疗广告监测工作的预警作用。
2、进一步加大医疗广告监管力度。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健康安全的医疗、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医疗广告作为监管重点,下大力气进行治理,促进我县医疗广告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3、大型门户网站、视频类网站、网络交易平台、搜索类网站及医药类网站广告的监测和监管,配合相关部门从严从重查处网络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制止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促进我县互联网广告市场健康发展。
4、继续落实对假借下乡、义诊、专家会诊、科普宣传、公益慈善活动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广告的监管工作,进一步清理整顿滥用“红十字”、“军队”标识的行为,严厉打击以政府机关等类似名义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广告行为。
5、认真开展对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利用医药资讯专版、健康资讯节目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查处工作,以及短片等形式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工作,保持惩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高压态势,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案件查处并举,严厉打击各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广告行为。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附表1
附表1:中医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中医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申请日期:年月日受理号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年月日中医医疗广告成品样件提交日期:年月日申请受理号注:1.广告成品样件:影视广告提供脚本,平面广告提供小样,广播广告提供文案,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
应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
2.申请审批时需提交文本书一式二份。
广告样件粘贴处加盖骑缝章。
核准后,本文书一份审查机关存档,一份交医疗机构与《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并作为审定凭证。
影视脚本格式医院:时间: 秒广播文案格式医院:时间: 秒江西省中医医疗广告审核表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查机关盖章)年月日注意事项1.本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中医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中医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中医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中医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中医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设区市简称)中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
如南昌市中医药管理局2007年1月30日批准的第10件《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洪)中医广〔2007〕第01-30-10号。
8.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审查机关联系方式:************赣州市审批事项政务公开信息表。
医疗广告培训(精)
【案例分析】
(一)案情事实 20**年5月13日对某中医门诊部进行网络监测时,在携程旅 行网网页上发现xx中医门诊部、针灸减肥等字样,截屏打印。 其当场未能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二)处罚依据 经调查,该中医门诊部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 况下,擅自发布医疗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 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三)行政处罚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 中医门诊部“警告”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限制医疗广告内容。
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 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同时广告不得出 现涉及医疗技术、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等8项内容。
四是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卫生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 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广告管理的范围
六、医疗广告的内容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7、 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5、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
6、床位数
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
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二)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 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 广告的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三)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 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
5、《广告审查标准(试行)》 6、《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卫医发[2001]365号) 7、《上海市医疗广告证明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完整版)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第一篇: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为防止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广大患者,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执业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淫秽、迷信、荒诞;贬低他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日照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拟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均应先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再向山东省卫生厅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
审查合格的,由山东省卫生厅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拟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距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二)医疗机构申请前3个月内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不良记录;(三)医疗机构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行政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在最后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四)医疗机构受到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处理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但必须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或变更医疗广告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符合上述条件。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发布时间:2016-05-31责任编辑:大字《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匸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山。
全国2024年医疗广告审查新规
全国2024年医疗广告审查新规一、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全国2024年医疗广告审查新规》。
本文档旨在阐述新规的主要内容、审查流程、审查要点等方面,为医疗机构、广告制作和发布单位等相关方提供明确的指导和参考。
二、新规主要内容1. 医疗广告定义及范围:明确医疗广告的定义,将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纳入审查范围。
2. 审查机关:规定医疗广告须经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3. 审查时限: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广告审查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 审查材料:医疗机构需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内容、广告形式等相关材料。
5. 审查标准:明确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严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医疗效果等。
6. 违规责任:对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伪造、篡改审查证明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审查流程1. 提交申请: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 材料审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提交的医疗广告审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3. 实质审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等进行实质审查。
4. 审查决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医疗广告发布的决定,并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5. 信息公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审查要点1. 医疗机构资质:审查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执业许可证。
2. 广告内容真实性:审查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误导。
3. 广告合法性:审查广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含有违法内容。
深圳医疗广告审查表办理流程
深圳医疗广告审查表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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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篇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附件2: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注意事项见背面)(审查机关盖章)年月日(背面)注意事项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中)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
如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2007年1月30日批准的第10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京)中医广【2007】第01-30-10号。
8、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审查机关联系方式:篇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申请受理号:沪卫执广告受字(200)第号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申请日期:年月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年月日受理号:沪卫执广告受字(200)第号医疗广告成品样件提交日期:年月日1、广告成品样件:影视广告提供脚本,平面广告提供小样,广播广告提供文案,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
应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
2、申请审批时需提交文本书一式二份。
广告样件粘贴处加盖骑缝章。
核准后,本文书一份审查机关存档,一份交医疗机构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并作为审定凭证。
篇三: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须知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须知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工商总局、卫生部、局令第40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 40 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部长:陈竺局长:邵明立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下列产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
第五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在广告中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经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以不播出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仅出现医疗器械产品名称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号。
第七条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
第八条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必须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九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
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
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
第十条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三)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四)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五)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六)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七)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八)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的;(九)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令[第24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24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有关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者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器械、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它相关物品的广告,包括医疗器械的产品介绍、样本等,均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
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者同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指导下,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及利用重点媒介(见目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需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向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其它医疗器械广告,需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发布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的申请:(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应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生产注册证书或者产品批准书,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3.产品使用说明书;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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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公示
医疗机构名称医疗广告证明审查文号有效期
西宁现代妇产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02-001号
自2015年9月2日起,
至2016年9月1日止。
青海海峡妇儿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02-002号
自2015年9月2日起,
至2016年9月1日止。
西宁欧亚泌尿专科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16-003号
自2015年9月16日起,
至2016年9月15日止。
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2-004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西宁北大皮肤病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2-005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西宁四健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022-006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西宁市妇幼保健中心(青)医广【2015】
第09-22-007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青海大学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2-008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西宁东大肛肠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2-009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西宁昆仑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4-010号
自2015年9月24日起,
至2016年9月23日止。
青海西宁长城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4-011号
自2015年9月24日起,
至2016年9月23日止。
西宁润华皮肤病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4-012号
自2015年9月24日起,
至2016年9月23日止。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公示
医疗机构名称医疗广告证明审查文号有效期
西宁博泰生殖健康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4-013号
自2015年9月24日起,
至2016年9月23日止。
欣怡医学整形美容门诊部(青)医广【2015】
第09-24-014号
自2015年9月28日起,
至2016年9月27日止。
青海华山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4-015号
自2015年9月29日起,
至2016年9月28日止。
西宁仁爱妇科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4-016号
自2015年9月29日起,
至2016年9月28日止。
西宁东方泌尿专科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4-017号
自2015年9月29日起,
至2016年9月28日止。
西宁康福中西医结合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4-018号
自2015年9月29日起,
至2016年9月28日止。
西宁和睦家门诊部(青)医广【2015】
第11-23-019号
自2015年11月23日起,
至2016年11月22日止。
西宁生殖保健医院(青)医广【2015】
第12-03-020号
自2015年12月3日起,
至2016年12月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