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本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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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本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2.06.26
•【字号】杨府办发[2002]46号
•【施行日期】2002.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本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2〕4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财政局《关于本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本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财政的支出管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规范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建[2001]101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杨府办发[2000]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监督管理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由市、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
财政性建设资金是指市、区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区政府(区财政)借入或担保的国内外借贷资金、企业借入的由政府承担还款义务的国内外借贷资金及其他区政府所有的用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凡纳入市、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或用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安排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建设项目,均属本实施办法监督管理范围。
(一)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列入市府、区府实事工程的建设项目。
(三)经财政部门确认列为重点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能
区财政局是监督管理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区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筹融资、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是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应依据本实施办法,协助区财政局管理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
第三条监督管理形式
区财政局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内容和资金来源,采取财政部门直接监督管理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资金管理内容
(一)批复重大基本建设资金监控方式并制订相应的操作程序。
监控方式包括:项目代建制、项目专管员制等。
(二)审核并批复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匡算,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根据批准的
投资匡算规模组织扩初设计。
(三)审核并批复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同时编制建设单位管理费年度预算。
(四)对重大项目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与使用。
凡属重大项目的建设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不论其何种筹资渠道,均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由财政统一监督管理并按项目的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五)审核并批复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材料、设备实行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内容。
(六)按规定审核项目的投资额的增减情况,做好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年度预算调整工作。
(七)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对各类合同中相关的经济条款提出审核意见,并做好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内容
(一)批复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方式,并制订相应的操作程序。
管理方式包括:财务监理制、会计委派制等方式。
(二)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要求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开设专户;辅导建设单位正确设置会计帐户,规范运作,及时上报各类财务报表。
(三)定期检查建设项目成本、费用开支情况,使各项开支符合国家规定。
(四)审查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审查基建收入、支出与结余资金,对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基建收入和结余资金情况进行批复。
(五)对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考核、分析和评价。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之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可行性报
告、投资匡算等有关项目资料,同时申请确认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形式。
(二)项目实施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对项目进行管理与运作,及时将项目运作各环节中需财政确认和审批的项目资料报区财政局,办理确认和审批手续。
(三)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求,做好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四)根据区财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制订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财务核算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提高投资效益。
同时,做好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和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帐务处理。
第七条违反规定的处置
在履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时,如未按本实施办法实施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有擅自搞计划外工程、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等违规行为的,区财政部门将违规行为报送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贷)款、追回拨(贷)款等措施,并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理,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