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内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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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内审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管理层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决策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公司运营的效率效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公司、部门。
3.定义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通过独立客观的监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以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实现。
4.原则
4.1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必须独立于被审计的单位或活动,以确保审计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4.2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必须以客观的态度和方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偏见或利益的影响。
4.3保密性原则:内部审计必须保护审计信息的机密性,仅在必要的情况下向有关方面披露。
4.4综合性原则:内部审计必须综合考虑组织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等方面,为组织提供全方位的咨询和保证服务。
4.5适应性原则:内部审计必须适应不同组织的需求和环境,依据不同组织的目标、战略和风险特征,制定不同的审计计划和方法。
4.6专业性原则:内部审计必须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据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执行审计工作。
4.7持续性原则:内部审计必须持续进行,以确保组织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治理工作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4.8重点性原则:内部审计应根据集团战略目标,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有重点的开展审计工作。
5.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5.1集团下设审计监察部,负责集团内部审计工作。
各权属公司依其规模、运营管理需要设置审计部门的,需向集团申请由集团审批,如需设置,业务上向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
5.2公司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审计人员,以及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由其他部门抽调人员或外借专业人员。
经董事长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公司审计。
5.3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免;内部审计机构保持独立性,业务工作向董事长负责。
6.审计监察部职责
6.1负责制定、完善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流程、工作标准。
6.2负责拟定集团内部年度审计计划并负责实施。
6.3对集团下达的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特别是在各单位考核兑现前,对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计鉴证。
6.4对各单位财务资料及其相关经济资料,以及其所反映的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
6.5对集团及各单位制度、流程制定的充分性、完整性、合规性、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和评价。
6.6对公司资产管理及资金运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6.7对各单位经营成果及利益分配情况审计监督。
6.8对重大物资、设备的采购招标过程、重大资产售卖处置、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6.9组织开展对集团及各单位经济担保、对外投资、出借资金、委托理财、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监督。
6.10组织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6.11对发生的重大经营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6.12协助集团董事会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确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6.13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6.14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6.15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机密;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建立保密制,不得向外部人员及内部不相关人员透漏。
7.审计监察部权限
为合理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审计监察部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审查权、建议权,包括但不限于:
7.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各单位按时报送经营报表、财务收支计划、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相关的文件资料。
7.2检查各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文件资料(包括纸质、电子资料数据、计算机系统),对实物的现场监盘、勘察。
7.3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7.4参与研究和制定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流程。
7.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6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正在发生的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集团及各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的措施。
7.7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同意有权暂时封存。
7.8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董事长同意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9对有关审计事项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或意见。
7.10可根据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汇总并对被审单位提出相关建议,双方确认达成一致形成整改书,并对被审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及追踪。
7.11审查审计决定和整改意见的执行及整改情况。
8.审计依据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山东省内部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8.2集团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8.3集团及各单位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流程、通知、方案、办法等。
8.4其他相关标准。
9.审计工作程序
9.1年度审计计划
年初根据集团年度经营工作计划及对各单位管理需要、组织风险和审计资源,拟订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报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9.2单项审计计划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
具体步骤如下:
9.2.1在审计项目实施前,需获得董事长授权。
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经营业绩审计、重要的专项审计、公司的内控审计等;
9.2.2在接受审计授权后,组织调查和了解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相关信息等;
9.2.3确定审计任务之日起5日内,编制《审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计划及程序,确定审计目的、范围、重点、方法和步骤,报审计总监审批;
9.2.4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下发审计通知书,以邮件形式通知被审单位,并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提供有关资料,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9.2.5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包括为内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所需的资料等。
9.2.6审计实施阶段
9.2.6.1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查证、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9.2.6.2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其他工程施工相关文件、税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询问、监盘、检查、计算、分析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
9.2.6.3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如发现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审计总监口头报告或出具重大事项反馈汇报;
9.2.6.4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对已发现的重大事项,可知会被审单位相关负责人,并将反馈意见形成工作底稿。
9.2.7审计完成阶段
9.2.7.1内审人员在审计实施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反馈意见,向被审单位、个人等征求意见;
9.2.7.2被审单位或部门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监
察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内审人员予以注明;
9.2.7.3审计监察部收到被审单位意见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经董事长审阅后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
9.2.7.4下发整改通知。
审计监察部确定被审单位无异议的,于3个工作日内下发整改通知;
9.2.7.5被审单位进入整改期。
按照整改通知约定日期,及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9.2.7.6报送整改报告。
被审单位应在整改通知书约定日期前,将整改方案报送至审计监察部;
9.2.7.7被审单位可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相应处理意见,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审批后实施;
9.2.7.8被审单位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经过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及审计监察部报告处理意见的执行结果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9.2.7.9被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单位意见一并报董事长协调处理;
9.2.7.10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无须与被审单位反馈,审计报告可直接报送董事长。
9.2.8审计监察部应定期组织后续审计和审计跟踪回访,检查被审单位的整改情况和总结审计效果,如发现被审单位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长报告,并提出处罚建议。
10.内部审计报告
10.1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符合规范,方便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正确地传递审计信息。
10.2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审计情况、结论和建议等。
10.3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审核制。
内部审计负责人应保证审计证据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清晰,审计结论合理,审计建议可行。
10.4 对于审计机构做出的书面整改意见,被审单位应积极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告知审计机构。
10.5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11.审计形式
11.1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和性质,可采取现场审计或报送审计方式。
11.2审计监察部采取循环审计方式,按年度审计计划对各单位进行全面审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
实施重点审计和专项审计。
12.审计范围及审计分类
12.1审计范围:集团各部门、各单位及合作项目。
12.2内部审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2.2.1财务审计:
12.2.1.1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及盈亏真实性的情况;
12.2.1.2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分析;
12.2.1.3税务管理情况;
12.2.1.4资金管理情况;
12.2.2经营审计:
12.2.2.1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理有效;
12.2.2.2经营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12.2.2.3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对其任期经济责任。
12.2.3管理(内控)审计:
12.2.3.1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情况及其效益;
12.2.3.2公司执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流程情况;
12.2.3.3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
12.2.3.4资产物资保值增值、安全性。
12.2.4风险审计:
12.2.4.1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决算、收益及风险;
12.2.4.2经营和财务风险管控;
12.2.4.3公司资信风险管控。
12.2.5工程审计:
12.2.5.1工程产值、成本情况;
12.2.5.2工程形象进度情况;
12.2.5.3工程审计定案情况。
12.2.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13.审计档案管理
13.1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档案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标准并执行。
13.2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3.2.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13.2.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13.2.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13.2.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13.2.5上级和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示、决定、讲话和批复等;
13.2.6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13.2.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13.2.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13.2.9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13.3 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审计工作完成后 5 日内立卷归档,集中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个人手中。
13.4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审计监察部内部专人负责。
13.5对需要查(借)阅审计资料的,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借)阅并登记。
13.6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档案,应永久保存。
14.奖罚
14.1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
14.2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宜担任审计工作的,应予以调换。
14.3各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3.1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14.3.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阻挠、破坏监督检查的;
14.3.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14.3.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14.3.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14.3.6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
15.附则
15.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审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15.2本制度由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修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