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市环保局《镇江市清洁生产十一五行动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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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市环保局《镇江市清洁生产"十一五"行动纲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5.29
•【字号】镇政办发[2006]82号
•【施行日期】2006.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市环保局《镇江市清洁
生产"十一五"行动纲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8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经贸委、环保局制定的《镇江市清洁生产“十一五”行动纲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镇江市清洁生产“十一五”行动纲要
(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逐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坚持推行清洁生产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经营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强综合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持续开展清洁生产,提高企业污染防治的能力和资源的利用效率,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达到效益最大化、污染最小化的目的,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一)到2010年,清洁生产知识在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中全面普及,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得到大面积推广;
(二)清洁生产政策、法规和标准得到较好实施,初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清洁生产机制;
(三)纳入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范围以及重点区域(谏壁地区、沿江地区、沿湖地区、化工园区)的排污企业,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四)在化工、造纸、建材、电力、冶金等行业创建30家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建设50个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到2010年,全市实施清洁生产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30%;
(五)实现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企业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水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20%。

到201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COD和二氧化硫排放强度分别达到6.5千克/万元和4.5千克/万元;
(六)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

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在2005年的基础上下降2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85%,万元GDP水耗降至200立方米。

三、推行清洁生产的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工作。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培育全社会重视清洁生产的理念;结合每年的节能宣传周、“6.5”世界环境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清洁生产知识培训,每年至少举办2-3期培训班。

通过宣传、培训,把清洁生产理念落实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工程设计、装备制造和生产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一支素质较好的清洁生产专业审核员队伍,提高企业自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能力。

(二)开展创建示范企业工作。

在谏壁地区、沿江及太湖流域、重点工业园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继续开展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工作。

着重抓好冶金、化工、纺织、电力、建材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选择行业中基础条件较好、环保意识较强、发展速度较快、清洁生产审核规范、效果明显的重点企业作为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加以推广,全市每年创建至少6-8个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同时,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项目为载体,实现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从而推动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强化清洁生产审核。

“十一五”期间,全市计划安排200家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各辖市区每年至少完成5-8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对纳入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范围以及重点区域的排污企业,市环保局要按照完成一轮审核的要求制定出年度审核计划并逐年组织实施。

市经贸委和市环保局将定期公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名单,并对清洁生产成绩显著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对强制实施清洁生产而未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

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挖潜改造,自觉开展清
洁生产,指导企业积极申报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认证,执行《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推行产学研结合,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研究开发技术起点高、市场潜力大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先进技术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大的落后技术,引导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利用,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五)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将清洁生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和可行性研究中,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加以落实。

各级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

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比照同类型已审核的企业执行。

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不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并限期达到治理要求,环保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有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

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严肃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

定期在我市主要媒体上公布污染物超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限额的污染企业名单,以利公众监督,促进这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六)倡导绿色消费,推动清洁生产。

大力提倡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减少消费品的过度包装,同时倡导政府绿色采购,鼓励使用再生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绿色食品以及通过ISO 14001认证或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产品。

通过政府的表率作用,积极引导公众绿色消费。

(七)建立清洁生产信息和服务体系。

市经贸委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发布有关清洁生产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加强清洁生产信息交流。

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科研、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开展清洁生产的审核、咨询、信息等技术服务工
作。

积极推动清洁生产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推行清洁生产的成功经验,引进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我市清洁生产水平。

(八)加大清洁生产项目支持力度。

各级经贸、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等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重点支持节能降耗、工业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治工业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

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确定的污染防治项目,以及采用节能节水、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项目,要纳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优先给予支持;对符合有关条件的项目要积极争取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计划,争取得到省市级技术改造资金、技术创新资金、环保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排污费使用等各项扶持资金的支持。

(九)认真落实清洁生产的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省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各项鼓励政策。

继续落实好排污费支持清洁生产的政策;对企业在推行清洁生产过程中实施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且经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及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建设项目中使用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国家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与教育经费中开支;企业如未按规定提取教育经费的可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企业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

(十)加强清洁生产的组织领导。

建立经贸、发展改革、环保、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切实有效地组织协调本地区的清洁生产工作,共同推进清洁生产,保证清洁生产得到有效实施。

本纲要适用于全市一、二、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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