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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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

目录

一、城市照明亮化工作规程

1、总则

2、规划与建设管理

3、照明的维护和管理

4、城市照明亮化行政许可

5、违法行为的处罚

6、其他

二、附录一、基本术语

三、附录二、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技术规定

1、总则

2、巡视与检修

3、巡视与检修种类

4、巡视与检修时间

5、巡视与检修内容

6、巡视与检修的管理

7、照明灯具和光源的检修标准

8、灯架和灯杆的检修标准

9、熔丝和引下线的检修标准

10、杆线检修标准

11、电缆线路检修标准

12、控制设备检修标准

13、路灯配电站检修标准

14、缺陷管理

15、相关规定

四、附录三、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质量规定

1、路灯管理质量规定

2、配电箱(柜)管理质量规定

3、架空线路巡视检修质量规定

4、电缆地埋线路巡视检修质量规定

5、照明器具巡视检修质量标准

五、附录四、高杆灯维修保养规程

六、附录五、高空作业车工作规程

1、行车

2、作业

3、其他

五湖新区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照明亮化工作水平,依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建(构)筑物等功能照明与夜间景观照明。城市照明对城市交通安全、社会治安、人民生活、美化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1.3 本规程适用于五湖新区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及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

1.4 城市照明亮化管理部门除依据本制度外,还应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2.1 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于每五年规划期末前两年,提出编制或修编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专项规划项目计划申请。经主管局长审核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计划报上级批准。

2.2 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经招标机构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和修编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专项规划。

2.3 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专项规划(送审稿)经市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初审合格,主管局长审核同意,报请局长批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4 送审稿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编制正式规划成果(文本、说明书、图纸、电子文本等),经市政府和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2.5 各区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亮化专项规划,于每年10月末以前提出本区城市道路照明、亮化设施改造、建设项目计划,报送市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

2.6 市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统一汇总后于每年年末前报市城市管理局计划财务科,经市政府或市计划、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2.7 符合《大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由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根据上级批准的改造和建设计划,编制本部门年度招标(政府采购)计划报送局计划财务科。

2.8 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2.8.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8.2 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8.3 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2.8.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9 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组织编写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各项要求,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对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和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2.10 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重点公共场所照明及亮化工程项目的方案论证、审核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2.10.1 上级有关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2.10.2 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2.10.3 规划设计部门的设计方案及设计说明。

2.10.4 中、省直企业的办公区、生活区和相关街路新建和改造的照明及亮化设施方案应当符合本规程2.9条规定,并征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11 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负责召集路桥、园林等相关部门和辖区及相关街道照明亮化管理机构参加论证、审核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相应的会议决定。

2.12 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亮化设施方案必须符合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2.12.1 图案和造型内容合法、健康。

2.12.2 亮化设计方案要充分体现大庆城市特色及石油文化内涵,同时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兼顾白天效果。

2.12.3 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2.12.4 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

2.12.5 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

2.12.6 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2.12.7 按建设部推广的项目和要求,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2.13 新建和改建的城市照明、亮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的规定。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14 公益性的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建设所需要的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纳入公共财政体系提供。

2.15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亮化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2.16 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亮化设施由业主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2.17 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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