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

合集下载

亮化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亮化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亮化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亮化工程的管理,提高城市灯光环境质量,保障城市面貌整洁美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亮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旨在规范亮化工程的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

第三条亮化工程应遵循“适用、经济、环保、安全”的原则,注重节能环保,确保施工质量;遵循城市规划,保障城市整体形象。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亮化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亮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及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巡查,确保亮化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亮化工程设计规定第五条亮化工程的设计应遵循城市规划,符合城市整体风貌,具备艺术性和实用性;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亮化工程设计应结合实际情况,注重节能环保,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能源利用率;设计方案应考虑亮化灯具的品质和寿命,确保整体效果持久。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编制详细的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亮化灯具的选型、布局,管线敷设等内容,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对亮化工程进行专业性评估,制定施工图纸并进行审批;并应对设计方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第九条在设计过程中,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协调,避免因设计不合理而影响其他工程的正常进行;设计单位须对亮化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三章亮化工程施工规定第十条亮化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施工前应进行勘察和测量,清晰掌握工程现场状况,准确制定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组织具备相应技术资质和经验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应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亮化工程设计要求选择材料和设备,确保施工材料质量符合标准;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亮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保持工地整洁,避免污染环境;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保证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亮化养护管理制度

亮化养护管理制度

亮化养护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亮化设施的管理,确保城市亮化效果的稳定和持久,提高城市面貌和市民生活品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市政府管理范围内的亮化设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亮化管理工作的原则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精细管理。

第四条亮化管理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规划设计、投资决策、施工建设、日常维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亮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亮化管理工作应加强市民参与,倡导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的理念,共同维护城市亮化设施的整体利益。

第六条亮化管理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城市亮化工作的进展。

第七条亮化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亮化设施管理档案,每年定期对亮化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亮化设计和规划管理第八条亮化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面貌要求,不得违反规划管理条例。

第九条亮化设计应科学合理,符合亮化效果要求,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

第十条亮化设计应考虑周边环境,合理搭配灯光亮化设施,确保亮化效果的协调统一。

第十一条亮化设计应注重节能减排,采用环保材料,提倡绿色环保理念。

第十二条亮化设计应计划合理,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亮化施工管理第十三条亮化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亮化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监督,定期检查施工进度。

第十五条亮化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亮化施工完工后,应进行验收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合格。

第十七条亮化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进行处理,做到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亮化维护管理第十八条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亮化设施维护工作应加强对设施的检查,及时处理设施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亮化设施维护工作应加强保养,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

第二十一条亮化设施维护工作应注重环境保护,不得破坏周边环境。

第二十二条亮化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市民参与,倡导绿色环保理念。

第五章亮化管理考核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应定期对亮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亮化管理办法

亮化管理办法

亮化管理办法亮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提高城市亮化的管理水平,增加城市夜间经济的活力和美观程度,经研究制定了本亮化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要求2.1 市政府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情况,对城市亮化的产业发展进行整合和管理。

2.2 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确定亮化工程的标准、品质和技术要求。

2.3 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亮化建设前、中、后期管理机制,制定管理方案和监控工作。

2.4 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亮化设备的分析、评估、验收和维护。

第三章设施管控3.1 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亮化设备的数据库,对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更新进行记录和管理。

3.2 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应当对城市亮化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3 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亮化设备的分类管理制度,实行设施使用制度。

第四章建设质量4.1 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亮化建设,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4.2 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应当对亮化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过程和验收进行监督和检查。

4.3 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应当建立亮化工程监督机制,责任明确,监管严格。

第五章维护管理5.1 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5.2 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应当健全城市亮化设备维修体系,快速解决设备故障和问题。

5.3 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应当对城市亮化设备进行更新和升级,不断提高设备的技术水平和品质。

第六章法律责任6.1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市政府及各区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6.2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造成损失或者持续影响城市亮化质量的,由市政府及各区政府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6.3 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亮化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诚信教育,营造法治环境,提高城市亮化管理水平。

附件:1.城市亮化施工标准2.城市亮化备件采购规定3.城市亮化设备使用须知4.城市亮化月度巡检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有关法律:指我国现行法律,包括宪法、刑法、民法等。

亮化管理规定

亮化管理规定

亮化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安丘市城市亮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亮化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各种灯光,包括沿街单位楼体亮化、构筑物亮化、树木亮化、各类塔的亮化、桥梁亮化、广告亮化等。

第三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住建、财政、供电、公安、房管等部门和兴安、新安街道、大汶河旅游开发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亮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亮化应遵循统一规划、业主承担、全面覆盖、重点突出、长效亮化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亮化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节能灯具。

第六条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规划、住建、供电等部门编制城市亮化规划,以指导城市亮化建设,并逐步实现夜景照明集中控制。

第七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及场所应实行亮化:(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以及主次干道两侧以外,但在视野范围内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二)桥梁、广场、景点、街头花园等公共场所;(三)商业门头广告;(四)立柱户外广告;(五)繁华商业区;(六)城市出入口;(七)城市雕塑;(八)按照城市亮化规划应当设置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

第八条城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标志性商业建筑须尽快安排实施照明亮化。

城市亮化主管部门应进行统一组织,加强督促,并负责搞好对亮化效果图的审查批准,实施过程的指导和监督。

投资由市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补贴的单位,必须经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夜景照明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构)筑物预决算。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城市照明一直是城市建设和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准确有效的照明管理不仅能够提供良好的城市夜间环境,还能提高居民的安全感和生活质量。

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我市特制定了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确保城市照明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照明效果,优化夜间的城市风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坚持"节能、环保、安全、舒适"的原则,合理利用照明资源,提高照明效果,保障居民的安全和舒适感。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综合考虑城市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相关因素,合理安排照明设施的布局和亮度。

第二章照明设计和工程施工第五条城市照明工程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方案应根据具体区域的功能需求合理安排照明设施。

第六条照明工程施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进度控制和质量监管工作。

第七条照明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进行竣工备案,纳入照明设施管理范围。

第三章照明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第八条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由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九条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包括日常巡查、灯具更换、故障修复等工作。

管理部门应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问题,确保城市照明设施的良好状况。

第十条照明设施的更新和升级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应优先考虑节能环保的新型设备和技术。

第四章照明效果的监测和评估第十一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照明效果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相关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工作,并及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作为城市照明管理的重要参考,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4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4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保护环境,遵循节能减排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建筑物外墙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管理。

第三条照明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城市照明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综合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居民需求等情况制定具体的照明方案。

第二章照明设备和材料第六条室外照明设备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的产品,保证安全可靠、节能环保。

第七条室内照明设备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保证照明效果、节能环保。

第八条照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第九条照明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当公开、公正,不得有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条照明设备和材料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保证使用安全。

第三章照明能效管理第十一条照明能效管理应当推广节能灯具、LED照明等高效节能照明产品。

第十二条照明设备的使用应当合理,避免不必要的照明浪费。

第十三条照明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避免能源的浪费。

第十四条照明设备的运行管理应当合理,避免长时间无人使用。

第十五条照明设备的亮度应当适宜,根据具体需要调整亮度。

第十六条照明设备的控制和调节应当方便,方便进行节能管理。

第四章照明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备和材料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备和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或撤销使用。

第十九条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施工和维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条公众可以举报照明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照明管理行为,照明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国家标准的照明设备和材料,照明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下架。

第二十三条对于故意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照明设备和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照明管理部门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道路路灯亮化工程管理制度

道路路灯亮化工程管理制度

道路路灯亮化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提高城市道路亮化水平,增加市民出行安全感和舒适度,我市决定实施道路路灯亮化工程。

为做好工程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工程范围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市公共道路路灯亮化工程。

2.公共道路包括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等在内的所有市政道路。

三、管理机构1.市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道路路灯亮化工程管理,统一管理、统一安排。

2.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1)制定路灯亮化工程计划和方案。

(2)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及时处理各类问题。

(4)对工程进行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5)做好后期维护工作。

四、设计要求1.路灯亮化工程设计要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2.设计要考虑到照明效果、能耗、环保等因素。

3.设计要考虑到景观美化、市容提升等要求。

五、施工管理1.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3.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安全施工,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4.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六、验收标准1.工程验收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2.工程验收包括照明效果、线路布线、设备完好等方面。

3.如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七、后期维护1.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后期维护计划。

2.后期维护包括定期检查、维修、更换等工作。

3.后期维护要确保路灯亮化效果长期稳定。

八、监督检查1.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检查工程进展情况。

2.市民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反映问题,管理机构要及时处理。

3.工程结束后,管理机构要组织验收,公布验收结果。

九、处罚与奖励1.对于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对于优秀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

十、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管理机构所有。

十一、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就是本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管理机构要切实贯彻执行,确保道路路灯亮化工程顺利进行,为市民提供更加舒适的出行环境。

亮化日常管理制度

亮化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亮化工程的管理,确保亮化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城市夜景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亮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亮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应遵循安全、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亮化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亮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亮化工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亮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计划;2. 组织亮化设施的建设、安装和调试;3. 负责亮化设施的日常巡检、维修和保养;4. 监督亮化设施的安全运行;5. 处理亮化设施故障和突发事件;6. 收集亮化设施运行数据,分析运行状况;7. 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亮化设施的管理情况。

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六条亮化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确保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

第七条亮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亮化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向亮化工程管理部门办理验收手续。

第九条亮化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亮化设施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亮化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排除,确保城市夜景效果。

第四章运行维护第十二条亮化设施运行维护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亮化设施运行安全;2. 节能降耗,提高亮化设施运行效率;3. 保养及时,延长亮化设施使用寿命;4. 视觉美观,保持亮化设施的整体效果。

第十三条亮化设施运行维护主要包括:1. 设备清洁;2. 灯具更换;3. 线路检查;4. 控制系统维护;5. 设施外观保养。

第十四条亮化设施运行维护周期如下:1. 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2. 每半年进行一次设备清洁和保养;3. 每年进行一次灯具更换和控制系统维护。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亮化设施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标准;2.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3. 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责任;4.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5. 做好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亮化管理办法

亮化管理办法

亮化管理办法
亮化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为了提高城市环境品质,改善市民生活,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节:亮化管理责任
各地区和单位均应设立专门机构或负责人,负责城市亮化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城市亮化管理机制。

第三节:城市亮化规划
1. 制定城市亮化规划,包括整体规划和年度规划,确保城市亮化工作有序进行。

2. 各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时应考虑亮化要求,保证建筑物的外观和环境协调一致。

第四节:亮化项目管理
1. 亮化工程项目需经过审批程序,符合规划和审美要求。

2. 严格控制亮化工程质量,杜绝劣质灯具和设备的使用。

第五节:照明设施维护
1. 定期检查和维护城市照明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 及时修复照明设施故障,提高城市亮化效果。

第六节:绿化与亮化结合
1. 组织开展绿化与亮化结合的工作,加强绿化带亮化管理。

2. 增加绿化植被与照明设施的搭配,打造独特的城市景观。

第七节:宣传和教育
1. 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提高市民对城市亮化的重要性认识。

2. 开展城市亮化知识普及活动,增强市民参与城市亮化管理的意识和行动。

第八节:监督检查
1. 建立城市亮化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城市亮化管理工作的监督。

2. 对不符合规定的亮化工程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城市亮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结语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违反者将受到相应惩处。

希望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共同努力,共同打造美丽的城市景观。

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美化环境,加强城市亮化建设,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灯光亮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灯光亮化,是指为美化城市环境,对商业街、旅游景区、主次干道、重点桥梁、河流、广场、绿地等地方所设置的照明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灯光亮化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将全市灯光亮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供电等部门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灯光亮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灯光亮化坚持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多元投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二章灯光亮化范围和对象第六条下列部位必须进行亮化建设:(一)城市主次干道、重点桥梁、河流、广场、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

具体为:龙湾大街、海辰路、海星路、海滨路、龙程街、龙绣街、龙警路、文化路、连山大街、中央大街、新华大街、兴工大街、锦葫路、渤海路、群英路、红星路、站前南路、文兴路、兴化路、化机路、化工路、政府广场、市委广场、站前广场、体育休闲广场、连山广场、龙湾公园、龙背山公园、五里河桥、新华立交桥、海滨立交桥、泰康桥、龙港桥、玉皇桥、连山河、五里河、茨山河等。

(二)主次干道以外街路7层以上的建筑及商业门店相对集中的路段。

(三)景观街、商业街、主次干道、广场周边建筑工地的建筑现场要设置夜景亮化彩光门和亮化围档。

(四)其他需要设置灯光亮化的部位。

第三章灯光亮化设置与维护管理第七条城市灯光亮化应以路灯亮化为基础,以沿街店面亮化为主体,以高层建筑泛光灯、轮廓灯亮化为衬托,以户外广告亮化为点缀,进行规划与设置。

第八条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设置与维护坚持谁设置谁维护、谁运营谁出资的原则。

(一)市政设施、重点桥梁、河流、广场、公共(二)临街标牌和灯饰应当整洁美观,用字规范,书写工整,不得有残缺字;(三)不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和结构安全;(四)不影响市容及交通和消防通道;(五)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六)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七)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要采取眩光限制措施。

亮化维护管理规章制度

亮化维护管理规章制度

亮化维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环境品质,美化环境,规范城市亮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亮化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城市亮化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管理规定,并以服务市民、美化城市环境为宗旨。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亮化设施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城市亮化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维护水平。

第五条城市亮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建设,不得恶意损坏。

第二章城市亮化设施建设管理第六条城市亮化设施的设计、建设应符合相关标准,保证安全、美观、环保。

第七条城市亮化设施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环境的整体和谐,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八条城市亮化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生态平衡。

第九条城市亮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维护保养体系,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条城市亮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例行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维护管理单位。

第三章城市亮化设施维护管理第十一条城市亮化设施的维护单位要加强维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维护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城市亮化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城市亮化设施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设施台账,做好设施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城市亮化设施的损坏或遗失应当及时报告维护保养单位,加快维修或补充。

第十五条城市亮化设施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的维修计划,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城市亮化设施管理监督第十六条城市亮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

第十七条城市亮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管理档案,及时更新、保存。

第十八条城市亮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评估,改进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城市亮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使用单位的监督,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城市亮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维护保养台账,定期检查设施维护情况,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二)2024

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二)2024

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二)引言概述: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的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城市的夜间交通、安全和景观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工作,本文总结了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的相关内容,并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对策和实施方法。

正文内容:1. 组织管理1.1 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1.2 制定管理规定和制度1.3 完善岗位责任制1.4 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1.5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2. 工程管理2.1 设立专业的工程管理部门2.2 制定工程管理流程2.3 统一采购和管理材料设备2.4 加强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2.5 做好工程竣工及维护管理3. 安全管理3.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2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3.3 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3.4 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3.5 加强对外部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4. 能源管理4.1 制定能源管理目标和指标4.2 优化能源使用结构4.3 推广节能环保技术4.4 加强能源消耗监测和分析4.5 定期开展能源管理评估和改进5. 市场监管5.1 加强对市场开发和管理5.2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5.3 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5.4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5.5 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整治总结: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城市的夜间交通、安全和景观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组织管理、工程管理、安全管理、能源管理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措施,能够提升行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城市照明亮化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相关部门和行业从业人员应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不断完善管理工作,为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作出贡献。

城市亮化工程管理维护制度

城市亮化工程管理维护制度

城市亮化工程管理维护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城市亮化工程的有效运作,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制定本管理维护制度。

二、管理机构1. 设立城市亮化工程管理维护办公室,负责城市亮化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向市政府汇报工作情况。

2. 组建城市亮化工程管理维护队伍,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3. 建立城市亮化工程管理维护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城市亮化设施运行情况。

三、工程管理1. 制定城市亮化工程管理规定,明确各类亮化设施的安装位置、设计标准和施工要求。

2. 对亮化工程商户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3. 定期检查亮化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保养。

4. 对亮化设施的更换和升级进行科学规划,提升城市亮化整体效果。

四、维护保养1. 建立城市亮化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对亮化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3. 加强对亮化设施的保护,防止破坏和盗窃等行为。

4. 制定城市亮化设施维修预案,确保在设施损坏时能够及时处理。

五、节能环保1. 选择符合节能环保标准的亮化设施,减少能耗和污染。

2. 采取科学的亮化策略,合理控制亮化时间和亮度,节约能源。

3. 加强城市亮化工程的环境监测,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

六、质量监督1. 建立城市亮化设施质量监督制度,对亮化设施进行质量抽检,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2. 严格执行亮化设施检测程序,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3. 对亮化工程商户进行考核,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对不合格业绩的商户进行处理。

七、法律法规1. 遵守相关城市规划和环保法律法规,确保城市亮化工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加强对城市亮化工程管理维护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

3.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追责问责,严惩不法行为。

八、执法监管1. 建立城市亮化工程管理维护执法检查制度,对亮化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2. 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亮化工程整治相关制度

亮化工程整治相关制度

亮化工程整治相关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城市亮化工程的管理,提高亮化工程质量,确保城市夜间景观照明安全、节能、环保,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城市亮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

二、规划与设计1. 亮化工程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功能定位、文化特色和自然景观相协调。

2. 设计时应考虑节能原则,选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合理控制亮度和光照范围,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3. 应定期进行照明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设计方案,确保照明效果与城市发展同步。

三、施工与验收1.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保障施工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3. 工程完成后,应由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运行与维护1. 亮化工程的运行应实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对于故障或损坏的照明设施,应及时修复或更换,防止出现安全隐患。

3. 鼓励采用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远程监控和故障自动报警,提高管理效率。

五、节能与环保1. 鼓励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亮化工程的电源。

2. 严格控制亮化工程的开启时间,非必要时应及时关闭照明设施。

3. 定期对亮化工程进行能耗审计,采取措施降低能耗,实现绿色照明。

六、监督与管理1. 建立亮化工程监督管理机制,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2. 鼓励公众参与亮化工程的监督,及时反映问题和建议。

3. 定期发布亮化工程运行情况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城市亮化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亮化管理办法

亮化管理办法

亮化管理办法亮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亮化工程,提供了亮化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旨在确保亮化工程的安全、高效、环保和美观。

第二节合用范围本文档合用于所有亮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造物外立面亮化、桥梁照明、城市广场亮化等。

第二章权责分工第一节相关部门职责1. 建设部门:负责亮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监督。

2. 环保部门:负责亮化工程的环保评估和监测。

3. 市政部门:负责亮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4. 企业单位:负责亮化工程的具体施工和维护工作。

第二节工程师职责1. 设计工程师:负责亮化工程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2. 施工工程师:负责指导施工人员进行亮化设施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3. 维护工程师:负责定期检查亮化设施,及时修复和维护。

第三章亮化工程管理第一节项目管理1. 确定项目目标:明确项目的亮化效果和要求,制定合理的工期和预算。

2. 编制项目计划:制定详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资源分配计划。

3. 实施项目管理:建立项目管理团队,进行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成本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第二节施工管理1.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过程安全顺利进行。

2. 施工现场管理:设立施工现场管理岗位,规范施工人员行为,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3. 施工质量控制:实施严格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节维护管理1. 设立维护计划:制定定期维护和保养计划,明确维护内容和维护周期。

2. 定期维护检查:定期对亮化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故障和更换老化部件。

3. 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响应并采取措施。

附件:1. 亮化工程项目计划表2. 亮化设施维护记录表3. 亮化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造物外立面亮化:指建造物外部立面的照明设计和施工工程。

2. 环保评估:对亮化工程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

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

引言概述:城市照明亮化行业是一个关乎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领域。

为了确保城市照明亮化工作能够高效有序进行,提供优质的照明服务,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工作规程。

本文将深入探讨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的正文内容,包括设立管理机构、规范照明设备选择、优化照明方案设计、加强照明工程建设和提高维护管理水平等五个大点。

正文内容:一、设立管理机构1.成立照明亮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领导全市照明亮化相关工作;2.建立具体部门负责照明亮化工作,并制定明确的职责和权限;3.明确各级政府在照明亮化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和协作机制。

二、规范照明设备选择1.建立照明产品质量认证体系,规定只有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产品才能进入市场;2.制定明确的照明设备采购程序和标准,确保设备的质量和经济性;3.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设备,提倡绿色照明理念。

三、优化照明方案设计1.制定照明设计规范和标准,包括居民区、商业区、道路、公园等不同场所的照明需求;2.注重人性化设计,考虑人的行为习惯和视觉需求,提供舒适、安全和美观的照明环境;3.采用智能化照明系统,结合传感器、控制设备和云平台等技术,实现精确控制和节能效果。

四、加强照明工程建设1.建立照明工程审批程序,确保照明工程的安全和质量;2.加强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施工水平;3.完善工程监管机制,定期检查和维护照明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4.推广照明项目评估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五、提高维护管理水平1.建立照明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设备信息的准确和完整;2.制定照明设备巡检和维修标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3.开展定期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维护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4.建立照明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和企业的问题和需求。

总结: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照明亮化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针对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工作提出了设立管理机构、规范照明设备选择、优化照明方案设计、加强照明工程建设和提高维护管理水平等五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城市亮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城市亮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城市亮化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亮化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城市亮化工程施工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亮化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现场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城市亮化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循“先预防、综合治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原则,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亮化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五条城市亮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六条城市亮化工程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施工安全合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城市亮化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由城市亮化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设立安全总监负责全面监督城市亮化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项目规模可以设立安全主管和安全督查等职位。

第九条安全总监应当具有专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丰富的施工经验,责任意识强,能够有效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城市亮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方案,明确施工方案、安全风险分析、应急预案等内容,并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全体施工人员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风险提示等内容。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安全通道畅通,设立安全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安全督查监督第十四条安全督查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督查人员应当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并向安全总监汇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

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

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目录一、城市照明亮化工作规程1、总则2、规划与建设管理3、照明的维护和管理4、城市照明亮化行政许可5、违法行为的处罚6、其他二、附录一、基本术语三、附录二、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技术规定1、总则2、巡视与检修3、巡视与检修种类4、巡视与检修时间5、巡视与检修内容6、巡视与检修的管理7、照明灯具和光源的检修标准8、灯架和灯杆的检修标准9、熔丝和引下线的检修标准10、杆线检修标准11、电缆线路检修标准12、控制设备检修标准13、路灯配电站检修标准14、缺陷管理15、相关规定四、附录三、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质量规定1、路灯管理质量规定2、配电箱(柜)管理质量规定3、架空线路巡视检修质量规定4、电缆地埋线路巡视检修质量规定5、照明器具巡视检修质量标准五、附录四、高杆灯维修保养规程六、附录五、高空作业车工作规程1、行车2、作业3、其他五湖新区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照明亮化工作水平,依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建(构)筑物等功能照明与夜间景观照明。

城市照明对城市交通安全、社会治安、人民生活、美化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1.3 本规程适用于五湖新区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及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

1.4 城市照明亮化管理部门除依据本制度外,还应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2.1 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于每五年规划期末前两年,提出编制或修编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专项规划项目计划申请。

经主管局长审核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计划报上级批准。

2.2 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经招标机构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和修编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专项规划。

亮化管理规定

亮化管理规定

亮化管理规定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安丘市城市亮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壳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亮化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各种灯光,包括沿街单位楼体亮化、构筑物亮化、树木亮化、各类塔的亮化、桥梁亮化、广告亮化等。

第三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住建、财政、供电、公安、房管等部门和兴安、新安街道、大汶河旅游开发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亮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亮化应遵循统一规划、业主承担、全面覆盖、重点突出、长效亮化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亮化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节能灯具。

第六条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规划、住建、供电等部门编制城市亮化规划,以指导城市亮化建设,并逐步实现夜景照明集中控制。

第七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及场所应实行亮化:(-)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以及主次干道两侧以外,但在视野范围内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二)桥梁、广场、景点、街头花园等公共场所;(三)商业门头广告;(四)立柱户外广告;(五)繁华商业区;(六)城市出入口;(七)城市雕塑;(八)按照城市亮化规划应当设置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

第八条城区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标志性商业建筑须尽快安排实施照明亮化。

城市亮化主管部门应进行统一组织,加强督促,并负责搞好对亮化效果图的审查批准,实施过程的指导和监督。

投资曲市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补贴的单位,必须经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夜景照明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构)筑物预决算。

亮灯管理制度

亮灯管理制度

亮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夜间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行人、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正常出行,规范城市夜间亮灯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所有居民社区、公司企业、商场、娱乐场所等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亮灯管理。

第三条亮灯管理应本着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亮灯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城市亮灯管理规范,制定相应的城市亮灯管理办法,确保亮灯管理规范运行。

第五条市政府亮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亮灯管理制度的宣传和督促检查,推广亮灯管理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提高全社会对亮灯管理的认识和重视。

第六条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响应并支持亮灯管理制度,自觉遵守亮灯管理规范,共同维护城市夜间秩序,形成关爱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

第七条亮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开展亮灯管理知识宣传,引导居民积极参与亮灯管理,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二章亮灯的基本原则第八条亮灯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环保的原则,实施合理的照明设施管理,提高城市夜间照明的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公共场所、单位、居民社区等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夜间亮灯,量力而行,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第十条公共场所、单位、居民社区等应合理安排夜间亮灯时间段,确保夜间照明满足实际需要,同时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一条设施和部位等级不一、使用功能不同,其所需亮度、时间段及方式都不同,均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设置。

第十二条在节假日期间,应当遵循节日景观的亮灯管理制度,合理安排亮灯时间和主题,以增强节日气氛,提升城市形象。

第十三条亮灯设备应该保证安全、可靠、品质稳定,应具有防水、防雷等防护措施,并且符合国家标准,提高照明系统的整体性能和使用寿命。

第三章亮灯设施管理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单位和居民社区应当进行定期的亮灯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亮灯设施完好,并及时修复损坏的设备。

第十五条亮灯设施的设计、采购、安装、维护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规程目录一、城市照明亮化工作规程1、总则2、规划与建设管理3、照明的维护和管理4、城市照明亮化行政许可5、违法行为的处罚6、其他二、附录一、基本术语三、附录二、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技术规定1、总则2、巡视与检修3、巡视与检修种类4、巡视与检修时间5、巡视与检修内容6、巡视与检修的管理7、照明灯具和光源的检修标准8、灯架和灯杆的检修标准9、熔丝和引下线的检修标准10、杆线检修标准11、电缆线路检修标准12、控制设备检修标准13、路灯配电站检修标准14、缺陷管理15、相关规定四、附录三、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修养护质量规定1、路灯管理质量规定2、配电箱(柜)管理质量规定3、架空线路巡视检修质量规定4、电缆地埋线路巡视检修质量规定5、照明器具巡视检修质量标准五、附录四、高杆灯维修保养规程六、附录五、高空作业车工作规程1、行车2、作业3、其他五湖新区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照明亮化工作水平,依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城市照明是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是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建(构)筑物等功能照明与夜间景观照明。

城市照明对城市交通安全、社会治安、人民生活、美化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1.3 本规程适用于五湖新区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及城市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

1.4 城市照明亮化管理部门除依据本制度外,还应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2.1 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于每五年规划期末前两年,提出编制或修编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专项规划项目计划申请。

经主管局长审核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计划报上级批准。

2.2 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经招标机构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和修编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专项规划。

2.3 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专项规划(送审稿)经市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初审合格,主管局长审核同意,报请局长批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4 送审稿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编制正式规划成果(文本、说明书、图纸、电子文本等),经市政府和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2.5 各区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亮化专项规划,于每年10月末以前提出本区城市道路照明、亮化设施改造、建设项目计划,报送市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

2.6 市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统一汇总后于每年年末前报市城市管理局计划财务科,经市政府或市计划、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组织实施.2.7 符合《大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由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根据上级批准的改造和建设计划,编制本部门年度招标(政府采购)计划报送局计划财务科。

2.8 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2.8.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8.2 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8.3 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2.8.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9 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组织编写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各项要求,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对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和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2.10 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重点公共场所照明及亮化工程项目的方案论证、审核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2.10.1 上级有关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2.10.2 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2.10.3 规划设计部门的设计方案及设计说明。

2.10.4 中、省直企业的办公区、生活区和相关街路新建和改造的照明及亮化设施方案应当符合本规程2.9条规定,并征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11 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负责召集路桥、园林等相关部门和辖区及相关街道照明亮化管理机构参加论证、审核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相应的会议决定。

2.12 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亮化设施方案必须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2.12.1 图案和造型内容合法、健康。

2.12.2 亮化设计方案要充分体现大庆城市特色及石油文化内涵,同时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兼顾白天效果。

2.12.3 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2.12.4 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

2.12.5 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

2.12.6 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2.12.7 按建设部推广的项目和要求,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2.13 新建和改建的城市照明、亮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的规定。

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2.14 公益性的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建设所需要的专项资金。

由各级政府纳入公共财政体系提供。

2.15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亮化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2.16 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的亮化设施由业主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2.17 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亮化设施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和养护成本。

2.18 沿街门面、店面的亮化设施由经营单位负责。

2.19 政府对城市照明亮化建设实行财政补贴政策:2.20 补贴标准为公建楼宇新建亮化设施,建设费用超过30万元(以中标价为准)的,市政府一次性补贴亮化建设费用的20%。

2.21 具体补贴办法为:2.21.1 新建亮化设施的公建单位需将亮化设计效果图报市城管局审核,亮化工程经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投标管理站公开采购或招标,以中标价为准。

2.21.2 市财政局、城市管理局派人参加亮化材料及施工的采购或招标。

工程竣工后,市财政局、市城管局联合对亮化工程进行验收。

2.21.3 新建亮化设施的公建单位将申请报告、中标通知书、验收合格证书报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报市政府批准后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

2.2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建和维护,除按照现有资金来源安排投资计划外,还应当结合市场经营多渠道筹集资金。

2.23 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具备下列条件:2.24.1 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2.24.2 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2.24.3 提供全套建设和运行相关图纸及资料。

2.25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运行维护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2.26 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改造方案应征得市、区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的同意,所需费用纳入小区建设或改造经费,并必须与住宅小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同步进行。

第三章照明的维护和管理3.1 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3.1.1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安全工作负总责。

主管副局长为第一行政责任人,内设的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负责人为业务管理机构第一责任人。

3.1.2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安全工作负总责。

主管副局长为第一行政责任人,内设的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本区业务管理机构第一责任人。

3.1.3 各街道、社区居委会城市照明亮化管理人员负具体监管责任。

3.2 各级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护和管理单位都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3.3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实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按下列时限规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

3.3.1 社区居委会要每天对所辖社区的照明亮化设施进行一次巡视监督检查。

3.3.2 街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要每周对所辖街道的照明亮化设施进行一次巡视监督检查。

3.3.3 各区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应每月对辖区的照明亮化设施进行一次巡视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工作考核。

3.3.4 市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除日常巡视监督检查外,应每个季度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和考核,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3.4 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是:3.4.1 各种城市照明亮化设施、设备完好状况。

3.4.2 各种城市照明亮化设施、设备运行状况。

3.4.3 安全生产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3.5. 城市照明亮化设施应根据星期节假日和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采用经纬控制、光时控制、三摇远程控制等先进的控制形式,并安装集成节能控制系统。

3.5.3 城市照明灯具应至少半年进行清扫一次,提高照明效果。

3.6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行政许可的规定,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交纳城市照明设施占用修复费和抵押金后,由城市照明设施养护运行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

3.7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

3.8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在24小时之内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3.9 城市照明亮化管理机构接到城市照明亮化设施损坏或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积极抢修;3.9.1 先处理大面积事故,后处理小面积事故。

3.9.2 先处理白天亮灯、后处理夜间灭灯事故。

3.9.3 先处理引线或开关事故,后处理路灯线路事故。

3.9.4 接到白天亮灯信息或夜间大片灭灯,应积极采取措施缩小事故范围,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恢复正常运行状态。

3.9.5 事故一时难于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3.10 因路灯电气失火,倒杆断线等情况发生人身触电伤亡等重大事故,应查明原因,由抢修单位写出事故分析报告,逐级上报市城市管理部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