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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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引言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和工具,成为人们获取和分享知识、文化、娱乐的重要平台。

然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却面临着新的挑战。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本文将探讨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什么是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是指对通过网络传播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作品,由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

这些作品包括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多种形式。

作为著作权的一种特殊形式,网络著作权具有独立性和应用性。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现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渐完善。

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网络著作权能够得到保护。

比如,在中国,我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著作权的行使和保护。

国际上,也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公约和协定来保护网络著作权。

然而,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跨国性导致了法律适用和执法的难度。

其次,网络环境中的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使得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由于网络上的大规模传播和复制,著作权人的作品难以有效地得到保护。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为了保护网络著作权,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法律保护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各国应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同时,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制定统一的国际规则来保护网络著作权。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

通过加大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能够有效地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当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打击侵权者,起到震慑作用。

另外,加强技术保护措施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措施。

加强技术保护措施能够有效地防止未授权的复制和传播行为。

数字水印、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能够帮助著作权人在互联网中追踪和保护其作品。

最后,增强公众意识和法律教育。

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网络著作权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研究分析论文(共五篇)

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研究分析论文(共五篇)

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研究分析论文(共五篇)第一篇: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研究分析论文[摘要]著作权保护制度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几十年中取得了重大进步,制度设计日趋完善,形成了民法、行政法、刑法调整的归责体系。

但是,近年来社会发展中侵犯著作权犯罪出现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加上我国的著作权刑法保护起步较晚,导致司法实践存在困难,有必要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刑法规制,本研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法律层面的措施,以期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刑法规制;刑事立法;邻接权;司法实践一、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及其必要性著作权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保护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公民合法的智力成果,保护著作权也是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整体上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方面。

狭义上,著作权是包含财产权和人身权在内作品作者专有的权利;广义上,著作权是在狭义著作权即财产权和人身权之外衍生的一系列权利[1],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电视制作者权利等,这些权利的法律称谓通常是著作邻接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随着我国著作权理论的发展,广义概念被学术界更多的接受,基于此,法理上的著作权保护应当是广义范围内的概念。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归责体系中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责任形式对侵犯著作权的要求不同,总体来说,民事和行政责任相对于刑事责任适用方便,流程简单,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更多的行使;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归入刑法规制因严苛的刑罚性质引起学术界的讨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著作权是否被刑法适当保护也是需要学者深思的问题。

1990年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没有关于刑事制裁的规定,主要因为我国长期以来没有统一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为了有效的法律实施将这一命题暂时放缓。

经过多年的著作权实践与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全国人大设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设置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分别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标志着著作权保护正式纳入刑法规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一、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得作品的传播变得更为便捷,但同时也加剧了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刑法保护对于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著作权保护主要依赖于民事和行政手段,但在网络环境下,这些手段往往难以有效应对复杂的侵权行为。

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其介入著作权保护领域,不仅能够为创作者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还能够对潜在的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侵权行为的追踪和取证变得更为困难;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手段不断翻新,对刑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在网络环境下有效保护著作权,成为了当前刑法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通过分析当前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现状和特点,提出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文还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具体适用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在当今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网络环境为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深入研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以及推动网络空间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是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网络环境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极为容易,但也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追查。

如果缺乏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将面临被非法复制、传播和牟利的风险,从而严重损害其经济利益和精神权益。

论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分析

论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分析

论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随着网络文学的蓬勃发展,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只有通过刑法保护,才能有效遏制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行为,维护网络文学作品的合法权益。

一、网络文学的著作权概述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文学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戏剧、散文、小品文、报告文学、文艺评论等作品。

它们是享有著作权的,包括著作权人对它们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权利。

而网络文学作品就是一种新兴的文学作品形式,它主要通过网络传播,具有更新快、传播范围广、互动性强等特点。

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人可以享有上述权利。

二、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网络文学作品存在著作权保护之外,还需要刑法保护。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传播的匿名性、无界性、易发性等特点,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行为十分普遍。

常见的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行为包括盗版、转载、改编、抄袭、未经许可的发表等。

这些行为不仅会损害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削弱网络文学的创意和创作积极性。

因此,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盗用著作权罪定罪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倒卖侵权复制品,或者非法出租、出借侵权复制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的;(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版、发行侵权复制品的;(三)侵犯著作权,情节较轻的。

”这就为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虽然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已经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行为难以监管。

由于网络传播的开放性,网络文学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行为难以被彻底禁止,即使取证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其次,相关法律需要更加完善。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于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和刑法保护还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加强完善。

论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网络作品传播面临易受侵害的风险:新型侵权行为方式不断出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加剧了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非营利型侵权案件频频发生,网络传播侵权后果的认定更加复杂、困难。

刑法介入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在于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多发性及其社会危害的严重性。

我国刑事立法应当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在犯罪行为中新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将危害严重的帮助行为单独论罪;应当考虑网络著作权犯罪司法认定的特殊性,在保留“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的同时,以“侵权作品的数量”辅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作为该罪的定罪标准。

网络的便捷与高效在加速知识传播与交流的同时,也为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近年来,在多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中,所查处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都呈上升趋势。

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问题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侵权盗版行为的网络变异: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内在动因复制权是著作权人的核心权利。

在传统媒体环境下,复制需将作品固定于有体物上进行物质性再现。

“权利人可以通过控制有形的复制行为而控制后续的传播路径,并且在控制复制行为中收回成本实现利益”①,这决定了其作品传播成本高昂、传输速度缓慢和传递范围有限。

但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几乎所有的传统作品都可以以一种虚拟化的数字符号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由此催生出许多网络作品类型如数据库、多媒体网页等。

网络使作品摆脱了物质载体,实现了作品传播成本的低廉、传输速度的飞跃和传递范围的拓展。

与此同时,“网络还能够实现作品的‘按需’传播”②。

人们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

但是,正由于网络传播的超越地域性、实时交互性等特征,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表现更为复杂、影响更为广泛,极大地挑战着传统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

1.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方式新型化传统侵权盗版,无论是印刷盗版书籍还是制售盗版光盘,其行为方式均限于对他人作品进行物质性的复制、发行。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变得愈发突出。

在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探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挑战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著作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

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信息传播无处不在,随之而来的是著作权的被侵权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有效保护著作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挑战1. 数字化媒体的普及网络时代,数字化媒体极大地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

然而,数字化媒体的复制和传播方式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数字化媒体的普及使得盗版和侵权行为更加容易发生。

2. 匿名性与跨国特性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往往具有匿名性和跨国特性,使得著作权的追责变得复杂困难。

网络上的盗版行为容易隐藏身份,一些跨国盗版网站更是避免了本地法律的制裁,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3. 意识和法律法规缺失在网络时代,一些用户对著作权意识不强,对侵权行为缺乏警惕性。

与此同时,网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地相对滞后,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三、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对策1. 加强立法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合适的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建立版权申请与保护体系在网络环境下,建立版权申请与保护体系是至关重要的措施之一。

通过注册和登记版权,确保著作权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3. 强化技术手段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引入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加强著作权保护。

例如,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对作品进行标识和追踪,从而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4. 提高用户的著作权意识加强著作权教育宣传,提高用户对著作权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鼓励合法使用作品,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但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加强立法、建立版权保护体系、运用技术手段以及提高用户意识,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为促进网络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保障。

论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文学得以快速发展,网络文学作品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文化形态。

网络文学作品不仅具有极高的娱乐性和探究性,而且也是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网络文学的创作和传播,一方面可以促进创作者的创新思维和创新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满足人们的文学需求。

然而,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保护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理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不仅可以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学创新和发展,也可以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秩序,促进文化繁荣。

本文将深入探讨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问题。

一、网络文学著作权的意义著作权是指创作出有独创性的作品所拥有的权利,属于民间财产权利的一种。

网络文学著作权的意义显而易见,它不仅是文学作品的创作者的一种财产权,更是文学作者对自己思想、情感和灵魂的保护。

网络文学作品也是文学杰作脱颖而出的节日,网络文学著作权实质上是文学重要作品的标志。

因此,网络文学著作权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对于文学发展和创作者的创新精神是至关重要的。

二、刑法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必要性网络文学的创作与传播是开放的,在这个过程中,网络作品容易被盗用、复制、转载、修改等恶劣行为的侵害,这些行为都侵害了创作者的著作权利。

为了维护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合法权益,需要严格打击侵权行为,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

刑法作为社会保护利益和维护法律规范的重要工具之一,也需要在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现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但是侵权行为依然猖獗,尤其在盗版和转载方面。

充足的证据和众所周知的事实证明,一些侵犯网络文学著作权的行为涉及大量的利益,还涉及到许多业余侵权者。

因此,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离不开刑法保护的强烈支持,构建真正的刑法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制度。

四、提升刑法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措施:1.加强网络版权管理: 加强对网络创意作品著作权的维护,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侵权下载等行为。

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对于创作者而言,保护自己的作品权益是其创作热情的保障,对于社会而言,保护网络著作权是维护创作环境的基础。

因此,研究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的研究需要关注刑法规范的适用性。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大大增加,而刑法规范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是否适用也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在研究中,需要明确刑法规范如何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需求,是否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以确保刑法保护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其次,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的研究需要关注刑法执行的可行性。

尽管刑法规定了对侵犯网络著作权行为的处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刑法执行面临着一系列难题。

例如,如何确定侵权主体的身份、如何获取证据以及如何跨境追究侵权责任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只有在实践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才能真正保护网络著作权。

第三,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的研究需要关注法律意识的普及与加强。

许多侵权行为是由于缺乏对著作权的正确认知和不良的法律意识导致的。

因此,在研究中,需要加强对网络用户的法律教育,提高其对著作权保护的意识,引导他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也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综上所述,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关注刑法规范的适用性、刑法执行的可行性以及法律意识的普及与加强,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网络著作权,促进创作环境的良性发展。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网络创作者才能更加安心地进行创作,社会也能够更好地享受到各种优秀的网络作品带来的文化红利。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如何从法律层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成为了热门话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现状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受到了多方面的挑战。

首先,网络的匿名性和便捷性导致了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在互联网上,很多人以盗版、侵权的方式传播他人的作品,使著作权人无法合法享有其作品所应得的利益。

其次,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存在着跨境性和跨平台性的问题。

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特点,侵权行为常常发生在跨境网络平台上,给侵权行为的追诉和打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在刑法层面,我国《刑法》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侵犯著作权罪是其中的核心罪名,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侵权情况的严重程度,法律对侵权行为作出不同的刑事处罚。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网络环境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侦破难度大、打击效果差等问题仍然存在。

二、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的必要性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不仅关系到刑法公正的实现,也关系到文化产业的繁荣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

首先,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

当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时,可以激发更多人的创作热情,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其次,刑法保护能够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通过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能够对网络侵权行为形成威慑,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

再次,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可以促进互联网版权产业的繁荣。

只有在有效的法律保护下,著作权人才能获得应有的利益,从而推动互联网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的建议为了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以下是几点建议:1.加大执法力度。

完善执法机构的网络著作权保护职能,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大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网络环境的蓬勃发展为信息传播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但同时也带来了著作权保护的难题。

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依赖于电子设备的媒介,因此在这个基础上,著作权如何保护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会就此进行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盗版和侵权。

网络上的内容复制和传播很容易,且成本低廉,这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著作权保护最初的目的是鼓励创新和知识传播,因此,著作权给作者提供了一定的控制权。

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合理地平衡著作权与信息传播的关系,保障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著作权法主要适用于文字、美术、音乐、电影等各种形式的创作。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的专有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由于这些权利也适用于网络环境,因此,在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的任务是非常重要的。

三、合理的权利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作者的著作权益,我们需要一些合理的权利保护措施。

最基本的就是加强信息监管。

在网络上加大监管力度来防止盗版行为,进行侵权的监管是必要的。

此外还需要建立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例如对于网络上的黑名单方便行业相关人员进行监测等。

网络上一些控制措施应该对于盗版、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以遏制此类行为。

四、发挥社会共同监督作用在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非常常见。

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的共同监督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一方面,各个机构可以对于网站进行检查,遏制盗版等行为。

另一方面,像专业的律师团队应当出现,其需要具备丰富的著作权法知识,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以保障原著作者的权益。

五、互联网产业自律互联网产业自律是非常重要的。

各大互联网公司在平台上为用户提供便利,同时也应该加强对于内容的审核和尽职调查。

各大公司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加强知识产权教育普及以及加强管理制度,使所有网民都能够爱惜自己的作品,不良行为失去市场基础,最终实现知识产权保护。

论互联网的著作权及其保护 法学论文

论互联网的著作权及其保护 法学论文

论互联网的著作权及其保护前言当今时代,信息资源己经成为人类社会的最重要的财富,而网络的普及、发展和网上信息的增多,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信息与知识的需求;人们只要轻点鼠标,天涯海角的信息扑来眼底,使人们在有限的时间里以比传统方式快上十倍、百倍的速度获取着信息,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著作权问题。

综观我国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的纠纷,大致可分成“上网”、“网上”及“下网”等三类。

第一类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移植”到网站上;第二类是发表在一个网站上的作品被另一个网站擅自使用;第三类是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

这些纠纷对现行的《著作权法》及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观念提出了挑战:即网络环境中的各种信息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中享有哪些著作权利;以及如何对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实行保护等。

这都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著作权保护概述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的产生以作品的存在为前提,著作权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我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包括: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其特征有三个:一是应当具有独创性;二是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三是智力创造成果。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具有独创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

当然,创作性的程度,虽不如专利法中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所要求的创作性那样高,但其智力创作的作用仍需达到相当的程度,足以表现出作者的个性及独创性。

在智力创造活动中,主体的创造力凝聚在客体中就形成了智力创造性的作品才是真正表现了作者人格的作品,才是作者创作的作品。

论网络信息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网络信息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中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学报 (自然科 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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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对 网络 信息 著 作 权 的保 护 。然而 , 络具 有 速 度 网 快、 复制方 便 、 传播 广 泛 等 特 点 , 这样 使 得 网络 信 息
作者 简介 杜 芳(97 , 汉族, 17一)女, 河南许昌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涉外警务系, 讲师。
数 字化 的存储 介质 上 , 存 在 方 式 也 变成 了一 连 串 其 的二进 制数 字 , 对于 传统 载体 的可视 性 , 在 于新 相 存 型 数字化 媒介 的信 息 的 内容需 要 特定 的编码 和 翻译
著作权 , 又称 为版 权 , 指 文 学 、 术 和 科 学 作 是 艺 品等 信息 的作 者 ( 括公 民 、 人 和其 他 组 织 ) 其 包 法 对 所创 作 的作 品所享有 的专有权 利 。 当然 这 里所说 的
式 的 网络信 息 , 各 个 网站 的管 理 人 员 根 据各 自的 是
复制 以及 其他 使 用 作 品 的权 利 。网络 信 息 著 作权 , 实质 上指 的是 网络 作 品 的 著 作权 , 著作 权 人 对 受 指
著作 权法 保护 的作 品信 息在 网络 环境下 所 享有 的著
作权 权利 。
范畴 , 应给 予合 法 的保 护 。 12 网络信 息传 播权 的特 别保 护 . 既然 网络 信息 的著作 权 与传 统著作 权并 无本 质 区别 , 因此 , 行法律 对传 统著 作权 的保 护 同样适 用 现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度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度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本文旨在探讨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度,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讨论背景网络的出现使信息流动更加迅速和方便,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

传统的著作权限制度无法完全适应网络环境的特点,因此需要探索新的制度。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度的特点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 全球性:网络突破了地理限制,使得信息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这给著作权的跨国保护带来了挑战;2. 匿名性:在网络上,用户可以通过匿名方式发布、传播作品,这为著作权的追溯和维权带来了困难;3. 多媒体性:网络环境下的作品可以以各种多媒体形式展示,传统的著作权限制度需要相应地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式;4. 可编辑性:网络上的作品可以随时修改和编辑,传统的著作权保护难以涵盖这种变化。

三、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度面临一系列挑战和问题:1. 侵权问题:网络上的著作翻译、转载和传播变得异常容易,因此侵权问题时有发生;2. 维权困境:网络上的著作往往以匿名方式发布,著作权人难以追溯,导致维权困难;3. 知识共享问题: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的需求日益增加,如何平衡知识共享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现有制度和实践案例分析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度,国际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制度和实践案例。

例如,一些国家采取了数字化著作权管理系统,通过技术手段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此外,有些国家对网络上的著作进行了特殊的保护,例如“网络独家制度”,为网络上的原创作品提供了额外的保护。

五、评价与建议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度,我们需要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首先,应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跨国的著作权保护机制。

其次,应加大技术保护手段的研发,使其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论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下)

论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下)

论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下)【摘要】: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用品的产生和传播变得极为便利,但同时网络的虚拟性和便捷性特点也使得网络著作权问题频频发生。

我国现行《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过于概括,且忽视了对人身权的保护,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够科学,网络著作权犯罪起刑标准太高,同时“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也限制了刑法的适用范围。

由此,完善专门刑事法律,建全刑事起诉模式,加强刑事司法介入都是势在必行的措施。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刑法完善二、我国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现状及缺陷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但在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时,数字网络技术在国内只是初现端倪,立法者在当时根本无法预见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方式及其严重后果,也难以制定相应的刑法规则。

如今我国互联网用户已经有6亿多人,到2014年左右将达到7-8亿。

相对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凸显,刑法中关于著作权犯罪的规定逐渐显得不合时宜和无能为力。

为了应对网络发展的挑战,近些年来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刑事保护方面我国采取了通过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规定刑事保护,以及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的对策。

为应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困境,我国立法、司法各界都做出了回应。

这些措施在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仍有许多不足值得我们反思。

现行《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过于概括,且忽视了对人身权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方式的规定不科学。

起刑标准太高。

“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限制了刑法的适用范围。

三、我国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刑法保护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也是威慑性最高的一种制裁措施,对于严重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是必然趋势。

由于我国相关刑事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无法有效地发挥相应的预防和制裁犯罪的作用,所以构建完善的网络作品著作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就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完善专门刑事法律。

通过增设增设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罪、补充刑罚结构、采取“公诉与自诉相结合,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起诉方式,审慎调整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网络著作权法范例论文

网络著作权法范例论文

网络著作权法范例论文网络著作权法范例论文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著作权问题日益突显。

网络著作权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作者的权益、促进网络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网络著作权法的立法背景、法律适用、权利主体和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深入理解和探讨网络著作权法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

一、网络著作权法立法背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使得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变革,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方式逐渐无法适应网络环境下的复杂情况。

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然而,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旧有的法律规定逐渐显露出滞后和缺陷。

为此,2010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具体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

二、网络著作权法的法律适用网络著作权法适用于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行为。

网络著作权法明确了网络传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对于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传播和共享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网络著作权法还规定了网络转载、复制、传输、公开演出等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责任。

三、网络著作权的权利主体网络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即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组织,只要是对创作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都可以依法享有和维护自己的网络著作权。

而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网络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合作创作者之间的维权方式和责任。

四、网络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网络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违法行为,并对其提出了明确的法律制裁。

其中包括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以及篡改、删除他人著作权标记的行为等。

此外,网络著作权法还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要求其对用户的侵权行为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结论:网络著作权法是我国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对于促进网络文化发展、保护作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和挑战方面,网络著作权法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浅析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

浅析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

浅析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浅析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浅析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浅析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论文提要:著作权在网络上的飞速发展,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纠纷逐渐增长,使传统法律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性受到制约,笔者现对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作一些有益的探讨,本文仅对网络著作权的特点,证据、取得和认证,侵权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司法保护措施做了一些分析和提出了一些观点,为我国的网络健康发展抛砖引玉。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证据保护措施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迅速发展,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纠纷逐渐增多,由于网络在技术上、管理上的特点,使传统法律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性受到了制约,新技术革命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挑战。

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没有先例可参考,又多涉及社会知名作家和跨国大公司,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将在司法上确立网上保护著作权的基本原则,也将给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前带来较大影响。

在网络著作权纠纷中,多为因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导致的侵权纠纷,以著作权人状告网络公司侵权居多。

网络著作权案件中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通常有如下认定: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直接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帮助、教唆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作为著作权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将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的行为是著作法规定的使用方式,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行为构成侵权。

因此,在互联网上使用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笔者认为,参照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通过现行的司法程序采用诉讼手段追究网络商的侵权责任是完全可行的。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主要特点(一)诉讼主体范围呈多元化趋势(二)侵权方式呈多样化的趋势二、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的证据问题(一)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的证据特点证据的提交(举证)和认证依照其特点不同而各有所异,只有准确掌握证据特点,才能准确地举证、认证。

网络案件中的证据多为计算机数据,属于数据电文一类,与传统的证据相比较,具有精密性、脆弱性、抽象性、多媒体性。

论网络作品著作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网络作品著作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网络作品著作权及其民法保护网络上的作品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尤其是网络作品的著作权。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对其作品所拥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署名权、修改权等。

然而,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常常受到侵犯,因此民法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越来越重要。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争议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争议主要来自网络上的作品多为个人创作,版权难以维护,侵权情况屡见不鲜;同时,很多网络作品都是转载、改编、抄袭而来,这些行为无疑会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和信息的高速传输使得著作权监管更加困难,但也不能因此忽视其保护。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民法保护民法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立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护进行积极立法,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予以明确规定,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信息网络上复制、传播其作品等,均构成著作权侵权。

2. 对网络平台责任进行界定。

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最主要载体,其责任也一直备受争议。

近来我国加强了对网络平台的监管,明确规定网络平台应当承担信息监管责任,对于过度繁琐或容易引起用户反感的“公约”或者“规则”等不得强制执行等行为,予以取缔。

3. 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

打赢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攻坚战,注定是一场进退两难的纠缠之战。

但是,毫无疑问,对于在网络空间公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包括公安机关和版权局的配合打假等措施。

案例一:中国电信涉嫌侵权2018年4月,浙江某公司将中国电信告上法庭,理由是中国电信将其制作的网络视频剪辑后在自己的平台上转发,侵犯了其著作权。

该案件触及了网络平台的版权问题。

案例二:国际在线涉嫌侵权2018年7月,我国第一个网络版权案件——国际在线涉嫌侵犯新浪公司版权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国际在线不仅应当赔偿新浪公司20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时还要对广告提供商言行网络集团公开道歉。

论推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论文

论推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论文

论推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论文推荐文章关于网络营销策划范文3篇热度:网络安全教育论文范文热度:网络安全教育参考论文热度: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研究论文热度:网络暴力优秀论文热度:近年来,面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新形势,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司法系统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也在逐步增大。

今天店铺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推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相关论文。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论文摘要:网络的发展与变化使得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导致的社会危害日益加重,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但是我国对其的刑法保护有较大的局限性。

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司法环境下,要全面完善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才能让著作权发挥其对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著作权刑法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论文正文:网络改变着人们的生活,针对著作权的网络犯罪也产生了很多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新的信息传播特点决定了在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的后果更为深远,侵害程度更严重。

一、现行刑法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一)立法保护对于侵犯著作权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中国起步较晚。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并为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定。

仅有其他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其有保护。

2000年12月28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12月20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2006年5月18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对著作权的保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特别是2011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管辖、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刑法中“发行”的认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间接侵权等方面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问题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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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论文网络作品传播面临易受侵害的风险:新型侵权行为方式不断出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加剧了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非营利型侵权案件频频发生,网络传播侵权后果的认定更加复杂、困难。

刑法介入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在于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多发性及其社会危害的严重性。

我国刑事立法应当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在犯罪行为中新增 ___络传播行为,将危害严重的帮助行为单独论罪;应当考虑网络著作权犯罪司法认定的特殊性,在保留“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的同时,以“侵权作品的数量”辅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作为该罪的定罪标准。

刑法保护的内在动因复制权是著作权人的核心权利。

在传统媒体环境下,复制需将作品固定于有体物上进行物质性再现。

“权利人可以通过控制有形的复制行为而控制后续的传播路径,并且在控制复制行为中收回成本实现利益”①,这决定了其作品传播成本高昂、传输速度缓慢和传递范围有限。

但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几乎所有的传统作品都可以以一种虚拟化的数字符号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由此催生出许多网络作品类型如数据库、多媒体网页等。

网络使作品摆脱了物质载体,实现了作品传播成本的低廉、传输速度的飞跃和传递范围的拓展。

与此同时,“网络还能够实现作品的‘按需’传播”②。

人们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

但是,正由于网络传播的超越地域性、实时交互性等特征,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表现更为复杂、影响更为广泛,极大地挑战着传统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

1.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方式新型化传统侵权盗版,无论是印刷盗版书籍还是制售盗版光盘,其行为方式均限于对他人作品进行物质性的复制、发行。

网络侵权盗版突破了物质载体和固定场所的限制,其凭借光纤通信技术可在瞬间将数字化作品进行全球化传播。

在印刷时代,捣毁制售窝点在打击侵权盗版中能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但在数字化时代,关闭盗版网站对于阻止侵权作品的网络扩散而言收效甚微。

随着网络技术的推陈出新,新型侵权盗版行为方式不断出现,给发现和认定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带来了困难。

2.网络侵权盗版主体两极化实施网络侵权盗版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如能够利用网络采集盗版资源,进行信息编设等。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这些技术门槛明显降低,使网络侵权盗版主体呈现“大众化”趋势。

与此同时,数字化作品由发布者上传、接收者下载,其发布和接收并非直接对接,而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信息传输中枢构架起二者之间的___络通道。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③,其通常是消极中立的,但有时其行为会越过法律界限而成为著作权侵权的帮凶。

传统犯罪模式下帮助行为与被帮助行为是“一对一”的,被帮助人如果不构成犯罪,帮助者的从属地位就决定了其行为也无刑事可罚性。

但在网络空间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在同一时间内为不特定多数人的侵权盗版行为提供技术服务。

④于是在网络侵权盗版案件中,实施直接侵权的往往是“地理上分散而且经济上不具备赔偿能力的普通个人”,而进行帮助的则是“提供高科技工具、设施及网络服务的运营商”⑤。

在这种“一对多”的帮助犯模式下,帮助者的作用需要重新审视。

3.网络侵权盗版目的多元化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以营利为目的”。

但网络传播所需成本微乎其微,现实中无偿向公众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数字化作品的现象屡见不鲜。

在这些侵权行为背后,营利不再是行为人的主观愿望,行为人有的纯粹基于“共享精神”而传播作品,有的企图利用网络传播的广泛性来获得公众关注,有的实属恶搞、发泄情绪。

xx年,网络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重新解构了电影《无极》,其下载率远远高于电影《无极》本身。

这样的行为并不能够给侵权人带来经济利益,但侵权作品在网络空间的海量复制和快速传播,却给权利人造成了严重损失。

4.网络侵权盗版后果复杂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与《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二者在行为手段上并无大的差异,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不同。

传统侵权盗版需要材料、仓储、运输等物质条件,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依据“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等有形标准来判断。

而网络侵权盗版不再依附于有形物质载体,其数字化传递方式使得侵权成本被大幅度降低。

网络盗版者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大量复制、低价传播,其行为却因“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而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可见,对网络盗版者刑事责任的追究,面临对其侵权盗版后果的确定难题,如如何确定非法传播的范围、数量、影响等。

为了满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实需求,我国xx年《著作权法》在传统著作权之专有权利中新增了 ___络传播权,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 ___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一概括性规定并非真正的罪刑条款,不能起到实质上的定罪量刑作用。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定网络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刑法》的规定,而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权罪乃是基于尚未新增 ___络传播权的1990年《著作权法》的规定。

为了将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延伸到网络传播领域,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曾三次出台有关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解释⑥,其中都涉及了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刑事责任问题。

以司法解释回应现实问题相对于更新刑事立法而言,具有经济性和时效性。

但应当认识到,司法解释作为立法性的司法标准,其效力低于立法,如果在立法修订之前进行扩大解释,就不免引发一定的司法困境。

1.不能将网络传播等同于发行行为xx年1月最高 ___、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___》(以下简称《意见》)中将“ ___络传播”解释为“发行”,规定“发行”包括通过___络传播等活动。

侵犯著作权罪属于法定犯,其行为要素需要借助《著作权法》来判断。

我国《著作权法》中“发行”的方式是特定的,仅指通过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⑦该法虽然没有直接定义 ___络传播行为,但从行为逻辑的角度看,网络传播是指将作品上传至互联网络,供用户下载或在线使用的行为,这并不涉及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转移。

我国《著作权法》将___络传播权作为与发行权平列的一项权利,说明二者在法律逻辑上是一种平行关系,有着并不相同的权利内容,因而相应的 ___络传播行为与发行行为就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

《意见》作为司法解释,将 ___络传播行为等同于传统的发行行为,这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原意相冲突。

2.不能将帮助犯作为共犯处理《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应当存在双向的、全面的意思联络,而“明知”只说明对他人犯罪行为的了解,这种了解可能是单向的、片面的。

虽然一些网络著作权犯罪在客观上是得益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才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但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可能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形下“帮助”其实施犯罪行为。

例如,现实中无须盗版网站同意,搜索服务提供者就可以在盗版网站中设置链接,提供相关作品的搜索结果,“帮助”盗版网站传播侵权作品。

类似的情形说明, ___络服务即使实质性地使得他人的侵权盗版行为易于实施,或者因扩大传播作品的受众面而加剧了法益侵害,也并不必然说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侵权盗版者之间存在明确的意思联络,进而不能证成二者之间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这种不具备意思联络的单方面帮助行为作为共同犯罪处理,与刑法基本理论相冲突。

3.对“营利”的认定不能限于传统模式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必然要借助于其外化的客观行为。

“营利”这一主观目的在网络行为中的表现极具迷惑性。

通过售卖盗版产品而直接获得经济利润是传统侵权盗版的主要行为模式,但对网络侵权盗版而言,虽然通过向网民提供对盗版作品的浏览、下载服务而直接收取费用的营利途径仍然存在,但更多的网络侵权盗版者采取的是植入网站广告或软件广告、捆绑插件等间接营利方式。

按照《意见》,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通过 ___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以会员制方式通过 ___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意见》对网络侵权盗版“以营利为目的”的这种扩大解释引起学界质疑:第一,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性,越来越多的侵权盗版行为并不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但同样造成了相当的危害后果。

第二,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增加了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难度,导致部分犯罪因证据不足而逃脱刑事处罚。

第三,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已经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刑事立法也应与之保持一致。

第四,世界上多数国家在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法中,均未要求该罪在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我国《刑法》也应顺应这一国际立法发展趋势。

“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废问题,成为当前网络著作权犯罪认定中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4.不能以定罪标准反映危害程度为了弥补“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等经济因素作为犯罪行为危害性判断标准的不足,xx年4月,最高 ___、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侵权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也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传统盗版产品以“纸张”“光盘”等作为物质载体,尚可以“份”“张”等作为计量单位,但随着“存储介质的不断更新,海量存储空间和极强的压缩技术使得复制品数量标准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⑧。

鉴于此,《意见》新增了将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以及注册会员的人数作为网络侵权盗版的定罪依据,通过确定传播人群的范围来衡量权利人的受损程度。

但“点击”的结果并不会在用户计算机上产生永久的复制件,以作品的被点击数来计算复制件数量,实际上是将“临时复制”视为了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而“我国政府在国际论坛上一直坚决反对将‘临时复制件’视为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件”⑨。

并且,上传一部侵权作品可能获得大量点击,上传多部侵权作品也可能只获得少量点击;注册会员也并非全部涉及盗版传播。

因此,点击量和会员数并不能科学度量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危害程度,何况此二者的认定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技术依据。

近年来,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刑事立法在国际上呈现出迅猛发展的趋势。

如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案》对网络时代侵犯著作权罪的特征作了明确规定;欧盟委员会xx年发布了《关于统一信息社会著作权及邻接权相关内容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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