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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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3.30
•【字号】沈建发〔2021〕30号
•【施行日期】2021.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市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
《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
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结合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面临的现行标准适用等问题,为有效指导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我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委托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编写了《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经专家组评审通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既有建筑改造时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应按《指南》要求加强消防安全措施,改造后建筑消防安全不得
低于原建设时的标准。
因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指南》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的,由改造实施主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二、鼓励既有建筑改造实施主体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结合《指南》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经消防安全评估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不宜开展后续设计及改造工作。
三、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应符合《关于印发<沈阳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工作规则>的通知》(沈建发〔2020〕88号)的要求,该规则未能涵盖需进行规划确认的,应依法取得变更审批手续。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一年。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消防设计审查处(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邮箱:
**************)
附件:《沈阳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指南(试行)》.pdf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