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与马肖凤、赖德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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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与马肖凤、赖德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5
【案件字号】(2020)粤12民终21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升文李小冬梁达明
【审理法官】李升文李小冬梁达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马肖凤;赖德福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马肖凤赖德福
【当事人-个人】马肖凤赖德福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被告】马肖凤;赖德福
【本院观点】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案由定性正确,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案由定性正确,予以维持。
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一审判决护理天数、误工天数是否过高;二、一审判决误工费标准是否不当。
关于一审判决护理天数、误工天数是否过高的问题。
本案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一审法院的委托,对马肖凤的护理期、误工期等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马肖凤的护理期限被评定为30-60日,误工期限被评定为120-150日。
一审法院考虑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马肖凤年纪较大、伤后所需恢复时间较长,认定马肖凤的护理天数按60天计算,误工天数按150天计算,在合理范围之内,且符合客观实际,予以维持。
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护理天数、误工天数过高,马肖凤无证据证明因事故造成其无法经营而收入减少,缺乏理据,且与司法鉴定意见不符,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判决误工费标准是否不当的问题。
虽然马肖凤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年满50周岁,但其在一审时提供了户口簿以及四会市肉类联合加工厂有限公司和四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四会市大沙镇大?村民委员会和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大?村坑黄经济合作社出具的两份证明,证实其是农村居民,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与丈夫从事猪肉批发零售工作。
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对此虽不予认可,却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或推翻。
故一审法院认定马肖凤受伤前与其丈夫共同经营猪肉批发零售的生意,并据此适用2018年度广东省国有同行业批发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2690.00元作为马肖凤的误工费标准,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误工费标准不当,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2.00元(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已
预交),由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0:06:0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与马肖凤、赖德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2民终214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1109。
主要负责人:马文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烨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肖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达明(系马肖凤的丈夫)。
原审被告:赖德福。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肖凤、原审被告赖德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20)粤1284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在交
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马肖凤18,047.35元(不服金额:31,672.6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马肖凤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护理天数、误工天数过高。
根据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马肖凤的护理期限为30-60日、误工期限为120-150日,是区间范围,一审法院只按高值认定,明显偏颇对侵权人不利,应按折中值计算才显公平。
二、一审判决误工费标准不当。
马肖凤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为个体经营户从事批发零售生意,更无证据证明因事故造成其无法经营而收入减少。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马肖凤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的护理天数、误工天数合理并符合客观事实。
马肖凤提供的医院挂号单及疾病诊断证明书均可证明,马肖凤在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一直在进行复诊治疗,且除2019年6月18日医院诊断证明书中诊断马肖凤需陪护外,在2019年12月23日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中也明确记载马肖凤仍需要陪护。
通过医院的诊断结果可知马肖凤的生活尚需陪护,正常工作更是不可能,因此马肖凤因为受伤治疗根本无法出去工作。
从2019年6月10日到2019年12月23日期间经过的时间为196天,另根据医生医嘱,在2019年12月23日之后马肖凤仍需陪护,那么马肖凤实际的护理天数及误工天数已远超150日。
二、马肖凤提供的四会市肉联加工厂有限公司、四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大沙镇大布村委会以及坑黄村小组出具的证明文件均可证明马肖凤一直居住在四会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以及马肖凤和丈夫是从事猪肉销售工作。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按照2018年度广东省国有同行业批发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2,690.00元计算马肖凤的误工损失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三、鉴于马肖凤的伤情并未痊愈且出现肌肉萎缩情况,马肖凤保留对后续护理费等费用依法进行追偿的权利。
赖德福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原告诉称马肖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和赖德福赔偿马肖
凤自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5月29日的各项损失合计252,029.35元(包括医疗费6,474.35元、交通费2,952.00元、鉴定费2,628.0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955.00元、护理费53,100.00元、营养费6,000.00元、误工费169,9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00元);2.从2020年5月29日起之后马肖凤所需的后续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发生的相应费用及伤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部由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和赖德福支付。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0日11时10分许,赖德福驾驶粤H某某某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四会市大沙镇大家旺酒家门口倒车时,遇马肖凤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沿大沙大道由大沙河堤往大沙镇委方向驶至,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马肖凤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9年7月24日,四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赖德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肖凤在事故中没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马肖凤被送往三水区人民医院救治,产生医疗费562.50元;随后当天马肖凤又转至佛山市中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595.00元(含诊金19.00元及病历工本费1.50元);2019年6月12日,马肖凤到佛山市中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和支付了诊金13.00元,并在当天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治疗至2019年6月18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髌骨下缘骨折,2.双肺挫伤并胸腔积液;出院医嘱:1.不适随诊,2.注意休息,3.建议全休1个月,4.维持外固定,5.出院带药等;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6,344.28元。
出院后,马肖凤分别于2019年6月27日、2019年7月11日、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9月20日、2019年9月23日、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5月14日、2020年5月29日到佛山市中医院门诊复诊,产生医疗费4,424.80元(含诊金117.00元);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8月20日、2019年9月27日到四会市某某某某某卫生院门诊复诊,产生医疗费213.55元;于2020年4月1日到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医院门诊复诊,产生医疗费665.50元(含诊金11.00元)。
马肖凤住院期间,赖德福和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各支付了5,000.00元给佛山市中医院作为马肖凤住院医疗费押金,扣除马肖凤出院结算的住院费用6,344.28元后,剩余的款项3,655.72元由赖德福收取;2019年6月19日,马肖凤因治疗需要购买下肢膝关节固定支具,赖德福为此支付了支具费用2,800.00元;另外,赖德福还支付了马肖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290.30元、陪护床的租金90.00元和购买医用气垫、便盆、成人看护垫等日用品的费用73.00元。
事故发生后,马肖凤自行购买轮椅、腋下拐、坐行器、坐便椅、以及红外线开放式护膝,合共支出955.00元。
2020年4月7日,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一审法院委托对马肖凤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进行司法鉴定,并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粤华生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3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马肖凤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未构成伤残等级,误工期限为120-150日、护理期限为30-60日、营养期限为30-60日。
马肖凤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628.00元。
又查明:赖德福驾驶的粤H某某某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8年10月11日0时起至2019年10月10日24时止。
另查明:事故发生前,马肖凤在四会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住,并与其丈夫共同从事猪肉批发零售的个体经营,但没有办理营业执照。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查证,认定赖德福驾驶车辆在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确保安全后倒车,在事故中有直接过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虽然马肖凤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但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据此认定,赖德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部门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受害者有要求
侵害者赔偿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核定马肖凤的损失如下:
1.医疗费12,818.63元(56
2.50元+595.00元+1
3.00元+6,34
4.28元+4,424.80元+213.55元+66
5.50元)。
马肖凤在住院和门诊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医院收费收据、病历资料及医疗费清单证实,一审法院对该费用予以认可;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主张按医保标准核定赔偿,但是没有举证证明扣除非医保项目的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住院伙食补助费290.30元。
根据赖德福提供的住院病人伙食费收据,马肖凤住院期间产生的伙食费为290.30元。
3.营养费500.00元。
根据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马肖凤的营养期为30-60日,故虽然没有医嘱,但是马肖凤为了康复确需加强营养,参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因马肖凤未构成伤残,一审法院酌定营养费为500.00元。
4.交通费2,000.00元。
马肖凤主张交通费为2,952.00元,没有相关的发票予以证实,但考虑到马肖凤多次到佛山、三水、四会市大沙镇等地治疗的情况,结合马肖凤的病情及本地至佛山的公交客运线路价格水平,一审法院酌定交通费为2,000.00元。
5.鉴定费2,628.00元。
依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费发票,马肖凤支出的鉴定费为2,628.00元。
6.医疗辅助器具费3,828.00元。
马肖凤因交通事故造成右髌骨下缘骨折,行走不便,其购买的轮椅、拐杖、坐行器、坐便椅、护膝支出的955.00元,属于康复支出的必要费用,且有收据及发票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另外,根据佛山市中医院的出院医嘱,马肖凤出院后需佩戴支具、维持外固定,因此,赖德福垫付的下肢膝关节固定支具的费用2,800.00元,属于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赖德福垫付的因购买医用气垫、便盆等日用品所支出的73.00元,同样属于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且有
发票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7.护理费7,380.00元。
根据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马肖凤的护理期限为30-60日,马肖凤主张按照339天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因马肖凤年纪较大,所需的恢复时间较长,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护理期限按照60日计算,马肖凤住院天数为6天,参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护理费住院期间按照150.00元/天计算,非住院期间按照120.00元/天计算,护理费为150.00元/天×6天+120.00元/天×54天=7,380.00元。
另外,赖德福垫付的90.00元陪护床租金,该费用应包含在陪护人员的护理费中,因此在计算赖德福尚需赔偿的款项时,应在护理费中予以扣减。
8.误工费29,872.60元。
马肖凤受伤前与其丈夫共同经营猪肉批发零售的生意,其主张按照480.00元/天计算误工收入,但是提供的银行流水没有显示持卡人姓名,无法确认为马肖凤的相关收入,且该流水也未能证明马肖凤的收入达到480.00元/天,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应按照2018年度广东省国有同行业批发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2,690.00元计算马肖凤误工损失;根据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误工期限为120-150日,马肖凤主张按照354天计算,理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按照150天计算,误工费为72,690.00元÷365天×150天=29,872.60元。
关于马肖凤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马肖凤右髌骨骨折、双肺挫伤并胸腔积液,赖德福的侵权行为虽对马肖凤的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规定,马肖凤经鉴定未构成伤残,赖德福的侵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马肖凤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马肖凤在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59,317.53元。
因为赖德福在事故驾驶的粤H某某某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向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马肖凤的损失没有超出保险金额,因此马肖凤的损失应由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予以赔偿。
扣除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向马肖凤先行赔付的交强险医疗费5,000.00元和赖德福垫付的医疗费1,344.28元和伙食费290.30元,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马肖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000.00元;扣除赖德福垫付的2,963.00元(固定支具费2,800.00元+生活用品73.00元+陪护床租金90.00元),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马肖凤交通费、鉴定费、医疗辅助器具费、护理费、误工费42,745.60元;对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1,974.35元,由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马肖凤予以赔偿。
据上,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赔偿款47,745.60元给马肖凤;二、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赔偿款1,974.35元给马肖凤;三、驳回马肖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80.00元,减半收取计
2,540.00元,由马肖凤负担2,039.00元,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负担501.00元。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新证据提交。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审时,马肖凤提供了一份四会市肉类联合加工厂有限公司和四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共同出具的《证明》,载明“兹有四会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马肖凤……及其丈夫黄达明……自2018年6月起至2019年6月10日在我肉联厂屠宰生猪,从事卖猪肉行业。
特此证明"。
马肖凤还提供了一份四会市大沙镇大?村民委员会和
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大?村坑黄经济合作社共同出具的《证明》,载明“兹有我村委会某某某村民马肖凤……及其丈夫黄达明……自2006年至2019年6月10日从事卖猪肉行业。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该两份证明均盖有证明单位的印章,并有证明人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案由定性正确,予以维持。
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一审判决护理天数、误工天数是否过高;二、一审判决误工费标准是否不当。
关于一审判决护理天数、误工天数是否过高的问题。
本案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一审法院的委托,对马肖凤的护理期、误工期等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马肖凤的护理期限被评定为30-60日,误工期限被评定为120-150日。
一审法院考虑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马肖凤年纪较大、伤后所需恢复时间较长,认定马肖凤的护理天数按60天计算,误工天数按150天计算,在合理范围之内,且符合客观实际,予以维持。
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护理天数、误工天数过高,马肖凤无证据证明因事故造成其无法经营而收入减少,缺乏理据,且与司法鉴定意见不符,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判决误工费标准是否不当的问题。
虽然马肖凤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年满50周岁,但其在一审时提供了户口簿以及四会市肉类联合加工厂有限公司和四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四会市大沙镇大?村民委员会和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大?村坑黄经济合作社出具的两份证明,证实其是农村居民,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与丈夫从事猪肉批发零售工作。
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对此虽不予认可,却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或推翻。
故一审法院认定马肖凤受伤前与其丈夫共同经营猪肉批发零售的生意,并据此适用2018年度广东省国有同行业批发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2,690.00元作为马肖凤的误工费标准,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误工费标准不当,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2.00元(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已预交),由平安保险肇庆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李升文
审判员李小冬
审判员梁达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赟
书记员何桂好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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