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养老保险制度对解决我国农民工问题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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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养老保险制度对解决我国农民工问题的启示
发表时间:2009-10-13T08:58:51.687Z 来源:《企业技术开发》第6期供稿作者:董燕[导读] 我国传统的户籍制度严重限制农民工的自由流动,没有当地城镇户口就不允许参保,这样的做法明显缺乏公平性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作者简介:董燕,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06级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

摘要:文章通过分析欧盟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和特点,并与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相联系,找出两者的共性和不同之处,以期为中国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提供借鉴。

关键词:欧盟;中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启示
1解决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阻碍因素
首先,我国传统的户籍制度严重限制农民工的自由流动,没有当地城镇户口就不允许参保,这样的做法明显缺乏公平性。

由户籍制度带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人为地将我国划分为农村和城市两个群体,由此带来的就业歧视严重影响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广大农民工的短视行为,尤其是现在的青壮年农民工,对自身养老问题不重视,注重即期消费。

这将从主观上减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使相关制度难以大面积实行。

同时,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还比较弱,不能很好地使用法律武器。

第三,农民工自身流动性的特性与现有养老保险“条块分割”的尖锐矛盾,使得解决地区之间的接续问题成为焦点。

制度的衔接问题亟待解决,只有增强农民工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心,才能提高其参保的积极性。

第四,我国有关流动人口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新的《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等方面做了比较多的规定,但针对像农民工这样的流动人口的规定没有到位。

2欧盟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现状与特点
2.1将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社保一体化结合起来,树立整体发展理念
欧盟发展至今已经有27国,在实现劳动力在各成员国间自由流动的同时,也曾因为受到不公平待遇而影响人力资源的充分配置。

伴随着欧洲联盟的成立和内部经济一体化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问题不可避免地超出了其成员国的国界,成为了欧盟发展和经济与社会政策制定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欧盟为了实现其整体发展,一再强调“欧盟公民”的概念,对统一公民权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使各成员国能够相互融合,共同促进。

社保制度一体化进程也不断加快。

2.2逐渐形成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社会保障的有效实行提供依据
伴随着欧盟的成立与发展,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从《罗马条约》到《欧盟条约》,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到《阿姆斯特丹条约》,以及涵盖非常丰富的《欧盟劳动法》,都为欧盟社会经济事业的正常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

以上的法律法规是欧盟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有效保障。

这些法律规范被用来代替社会保障权利的地域基础,根据保险金在该国支付的条件所提供的权利来代替个人权利。

这保证了权利跟随个人而产生。

2.3养老保障制度设计灵活,适应性强
欧盟各成员国间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有很大的特殊性,在整个欧盟之间专为流动人口建立一个单独的社保体系是不现实的,所以欧盟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更多的是用协调的方法而不是硬性统一制度,为了适应多种现实情况,他们在制度设计时也比较灵活。

这里主要介绍几种对我国有较大借鉴意义的方式:①分别支付。

只要一个公民加入某个成员国的养老保险计划超过一年,那么该国就必须在其退休时向其支付养老金。

举例来说,如果当事人曾经在四个成员国工作,那么他在退休时将分别收到四份养老金。

②比例支付。

养老金的多少将根据当事人在该国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来计算。

参加时间越长,领取的养老金就会越多。

③累计计算。

如果欧盟公民在一国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没有达到该国要求,那么他在其他成员国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也将被计算在内。

3欧盟养老保险方面的做法对解决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启示
①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保制度的公平性。

欧盟提出不歧视原则,保障欧共体公民在成员国间受到公平对待,同工同酬,这同样适合我国。

农民工在我国城镇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往往承担最脏、最累的工作,而待遇却很差。

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层出不穷,农民工在城市中受到他们的鄙弃,不管是物质上和精神上都受到极大的摧残。

社保制度既要从制度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要从观念上使其他人正确对待这个特殊群体,给予必要的尊重和帮助。

②创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
首先,参保人的最低缴费年限不要只局限在一个地方,到退休时可以将其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缴费时间累加起来,这样农民工在各地的积累时间不会被浪费,其基金积累的意义也存在。

其次,正如欧盟的权益记录一样,每当农民工由一个城市转移到另一个城市工作时,也可以在相关部门留下一些交费记录,等到退休的时候,凭借这些交费记录和当时当地的养老保险实际待遇水平到相关部门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就如欧盟的“分别支付”一样,只要农民工在一个地方工作过,该地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养老保障。

同时,我国可以不设时间限制,而细化到月份。

参考文献:
[1]凯瑟琳•巴纳德著.付欣译.欧盟劳动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李真.流动与融合[M].北京:团结出版社,2005.
[3]田德文.欧盟社会政策与欧洲一体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王延中.欧盟社会保障改革趋势及经验借鉴[J].环球视野,2007,(1).
[5]董克用,王丹.欧盟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间协调机制及其启示[J].经济体制比较,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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