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伟、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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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伟、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
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0
【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11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郝真武耀明解童
【审理法官】郝真武耀明解童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国伟;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
【当事人】徐国伟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徐国伟
【当事人-公司】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徐国伟
【被告】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应符合相应
的法定条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应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诉人的起诉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徐国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2:15:19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徐国伟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且第二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故一审法院不予审理。

裁定:驳回徐国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退还徐国伟。

【二审上诉人诉称】徐国伟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3980号民事裁定书,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剥夺了上诉人知情权、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综上,徐国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徐国伟、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3民终117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国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以来,总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徐国伟因与被上诉人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3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徐国伟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3980号民事裁定书,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剥夺了上诉人知情权、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徐国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支持徐国伟在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有工会及职工代表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知情权;2.撤销工会及职工代表未经工会会员及职工代表选举的违法选举及需要民主选举未经选举的规章制度;3.诉讼费由中粮可口可乐饮料(天津)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徐国伟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且第二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故一审法院不予审理。

裁定:驳回徐国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退还徐国伟。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起诉应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诉人的起诉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徐国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郝真
审判员武耀明
审判员解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倪凯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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