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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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教育法规基础知识

本章主要知识点:

1、教育法的含义及特征

2、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构成要素

3、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归责要件

第一节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含义

1、法的含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即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主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它调整的是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或叫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所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如: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对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

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是调整教育主体之间(教育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其他社会组织)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即调整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子:杨不管事件:母亲阻止女儿上学事件;歹徒在幼儿园搞破坏事件。

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如:教育法,教师法等

广义的教育法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制定机关多样。

二、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国家制定和认可教育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协调个人的教育利益与社会的教育利益的矛盾,采用设定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方式来确定人们的教育活动方式,把教育主体的行为限制在国家意志许可的范围内。

2、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教育法区别于教育政策、教育道德等社会规范的特定之一,就是在其运行过程中,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即是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它所规定的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不能非法剥夺,其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明确地规定了各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就是这一法律精神的体现。教育政策、教育道德是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的社会规范,但它依靠的不是国家强制力,而是依靠先进分子的带头作用和舆论、良心等手段,来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权利是教育法规赋予人们所享有的有关教育的权益,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某种教育行为。

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应履行的有关教育的责任,它规范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某种

4、教育法是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

教育关系是围绕培养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与其他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相比,教育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不同的,具有特殊性。

5、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性质和形式,有教育法自身的特点。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有一部分权利义务产生在有隶属关系的主体间。如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民法、行政法不同)

其次,教育法制裁的方法有自己的特色,教育法强制实施的力度和范围与其他法有很大不同,正面奖励的规范比较突出,法律的实施同时依靠社会力量的维护和公民的自觉遵守,教育关系到公民自身和其家庭成员素质的提高,有共同的利益基础,也比较容易自觉遵守,在制裁手段上要综合运用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和刑事的制裁方法。

三、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或效力渊源,它具有指法所形成的力量从何而来,法的创立方式或表现形式又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以及通过怎样的被国家认可的程序而形成的。对教育法的渊源概念亦可以理解为:制定教育法的依据来自何处。在我国,法律的渊源也是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被认可的习惯只在少数场合起补充作用,教育法源主要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的权利和程序所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归于无效,宪法是我国教育法律的基本法源。

2、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来源。依据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很本性,普遍性的法律,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的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的一类法律,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及于全国,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教育行政法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它们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实际工作中起主要作用,是教育法数量最多的一类法源。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制定了十几部教育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4、地方性教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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