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使用万荣县光华、荣河两乡(镇)滩涂开发补充耕地指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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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使用万荣县光华、荣河两乡(镇)滩涂开发补充
耕地指标的意见
正文:
----------------------------------------------------------------------------------------------------------------------------------------------------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使用万荣县光华、荣河两乡(镇)滩涂开发补充耕地指标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黄河小浪底水库于1996年基本建成蓄水,库区共占用我市耕地5万余亩,为了补充我市耕地面积,省国土资源厅2008年从国家相关部门争取部分资金在我市万荣县光华、荣河两乡(镇)黄河滩涂开发耕地(水浇地)16785亩.该项目于2009年7月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2011年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并下达验收批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逐年递增,但适宜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却十分匮乏,建设用地占补平衡矛盾非常突出.为有效缓解这一矛盾,切实保障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将万荣县光华、荣河两乡(镇)黄河滩涂开发的16785亩耕地作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现将有关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该补充耕地指标主要用于市中心城区、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绛县开发区、风陵渡开发区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该补充耕地指标实行公开挂牌交易.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管理.
四、市财政局负责设立专户.交易指标的收入要纳入市财政专户,按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我市耕地开发、复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耕地保护工作,资金安排使用向黄河小浪底水库所在县适当倾斜.
五、补充耕地指标万荣县可以使用,但仅限用于保障万荣县境内的建设项目.同时,万荣县负责做好年度地籍变更工作和项目区内补充耕地后期维护和管理,确保补充耕地正常耕种,不得撂荒和建设占用.
附件:《运城市万荣县光华、荣河两乡(镇)滩涂开发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工作细则》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0日
附件
运城市万荣县光华、荣河两乡(镇)滩涂开发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万荣县光华、荣河两乡(镇)滩涂开发新增的16785亩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对补充耕地交易进行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搭建交易平台;
(二)制定交易方案;
(三)组织交易;
(四)办理交易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起始价(参考市场价确定,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耕地开垦费的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并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五条竞买人的主体条件
(一)运城市中心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补充耕地指标的,用地报批单位作为竞买人;
(二)运城、风陵渡、绛县、空港四个经济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补充耕地指标的,各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竞买人;
(三)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补充耕地指标的,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作为竞买人.
(四)其他竞买人.
第六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补充耕地指标供需情况,在运城日报、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和交易场所发布指标交易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公告的内容包括:补充耕地项目的编号、名称、面积、地类、质量等级,挂牌交易的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增价规则,竞买人的主体条件,挂牌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等.
(二)市国土资源局受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申请,确定竞买人资格.竞买人须在参与竞价前向交易服务
机构按起始价全额缴纳保证金.
(三)竞买人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时间、地点,进行报价.挂牌时间为7个工作日.
(四)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交易规则确定竞得人后,转让双方当场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剩余的交易价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市财政专户.《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签订后,将成交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款足额支付到位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建立的补充耕地台账中予以登记,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予以挂钩使用.
第七条竞得人的确定规则
(一)在挂牌交易期限内无报价者或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交易不成交;
(二)在挂牌交易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直接确定为竞得人;
(三)在挂牌交易期限内有两个及以上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报价最高的确定为竞得人.
第八条未竞得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在挂牌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竞买人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九条在成交信息公示期间,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局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市国土资源局应立即展开调查,于5个工作日内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条竞得人通过交易所得的补充耕地指标,仅限于竞买时所申报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不得再次转让.
第十一条经调查认定指标交易过程中存在竞买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交易的,相互串通、操纵交易的,应宣布交易无效,并没收其保证金.
第十二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结果,除不可抗因素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必须予以认可,不得无故拒签合同.报价成交后,竞得人无故拒签的,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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