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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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4.11.05
•【字号】津财行政[2004]34号
•【施行日期】2004.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提高我市
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津财行政[2004]34号)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和冬季取暖补贴标准。
同时,相应调整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每月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
具体为:副科级由20元调整为25元,科级由30元调整为40元,副处级由45元调整为55元,处级由60元调整为75元,副局级由75元调整为95元,局级由90元调整为115元。
二、享受集中供热的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标准,可由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行政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上述对应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以下标准:中级40元,副高级75元,正高级115元。
三、企业单位对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可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补助办法。
四、调整后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所增加的费
用支出,按照现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其他事项仍按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天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财企一联[2000]71号)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