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的“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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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涛
作者机构: 公安部《人民公安报》编辑部
出版物刊名: 社会科学
页码: 33-35页
主题词: 《唐律》;《中国法制史》;犯罪行为;具体分析;数罪俱发;普通累犯;行为人;刑罚执行完毕;构成条件;唐明律合编
摘要: <正> 法制史学者原则上一致地认为,《唐律》有“累犯”的规定。

但具体分析时,又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同志认为,《唐律·名例四》的“再犯”和《贼盗》律的“三犯盗”就是关于“累犯”的规定;也有的同志认为,“再犯”不是“累犯”,只有“三犯盗”才是“累犯”。

孰是孰非?本文试作探讨。

一、再犯是累犯的前身 《中国法制史》一书认为:“唐律中的累犯,是指三次以上的犯罪行为。

”只有《贼盗》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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