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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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广播电视
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法规类别】广播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9.28
【实施日期】1997.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二、本条例中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均改为“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三、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