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与2005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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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与2005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区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3版与2005版变化
一、发布、实施日期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以下简称“原《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5年4月15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新《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12月19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二、术语
原《规范》共有术语25项,新《规范》共有术语30项。

其中修订16项,新增10项,删除5项。

修订项包括层高、自然层、架空层、檐廊、门斗、建筑物通道、架空走廊、勒脚、阳台、雨棚、地下室、半地下室、变形缝、飘窗、骑楼、过街楼。

新增项包括建筑面积、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围护设施、结构层、门廊、楼梯、主体结构、露台、台阶。

删除项包括回廊、围护性幕墙、装饰性幕墙、瞭望间、永久性顶盖。

三、条文
新《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其中增加5项,修订5项,取消2项,删除1项。

1.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2.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3.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5.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
6.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7.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8.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9.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项目原《规范》新《规范》变化

3.0.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
设备设备层、管道层归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
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
层、管不计算建筑面积分层的楼层,,其计算规则与普通楼层相1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
道层同。

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原《规范》中不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
的1,2计算。

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新《规
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范》中,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结构
内阳台 2
算1/2面积。

的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结
构外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面积。

外墙外3.0.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3.0.24建筑物的外墙外
保温层,应按其保原《规范》厚度指保温材料净厚度+粘结
3
保温层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
自然层层厚度,若有,,新《规范》厚度指保温
建筑面积。

材料净厚度。

3.0.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凸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飘,不计算建筑面积 1.新增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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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窗
1/2面积。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
物吊脚架
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

1.不再强调设计是否加以利用,无论设计
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应计算
是否加以利用均计算。

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架空层 2.新《规范》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5
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算1/2面积。

计算规定。

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
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
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3.0.9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原《规范》中,架空走廊需有顶盖方可计
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算面积,且计算时有围护结构的按层高分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别计算,无围护结构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永久性
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面积的1,2计算,新《规范》中不再强6
顶盖
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1/2面积调必须有顶盖,按是否有围护结构分别计
算,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
计算规定。

落地 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3.0.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1.原《规范》中挑廊、走廊、檐廊计算时橱窗、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层高分别计算,无围护结门斗、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
挑廊、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算,新《规范》中以有无围护设施分别计7.
走廊、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3.0.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算,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檐廊、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雨棚 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
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
面积。

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2.原《规范》中雨篷以外边线至外墙结构
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外边线的宽度是否超过2.10m分别计算,
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新《规范》中以雨篷是否有柱分别计算,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
3.0.16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1/2计算,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
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
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
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算。

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围护结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3.0.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1.原《规范》仅对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情构不垂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况进行了规定,新《规范》对于向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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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于水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外倾斜均适用, 平面的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在划分高度上,原《规范》中为“层高”,楼层 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新《规范》为“结构净高”。

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
面积。

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3.0.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原《规范》中室外楼梯需有永久性顶盖方室外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可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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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建筑面积。

2计算面积, 新《规范》中不再强调是否
有永久性顶盖。

3.0.16 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
门廊新增 10
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9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新《规范》中,有顶盖的采光井包括建筑有顶盖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物中的采光井和地下室采光井,以
结构净的采光不计算建筑面积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高分别计算。

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11
井计算1/2面积。

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
下的,应计算1/2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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